刑法学 大连医科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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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编 刑法总论之---
第九章 正当行为
一、概述 1、概念及特征 正当行为,是指客观上造成一定损害结果,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质上 既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的行为。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依法执 行职务、正当冒险行为等。 特征: (1)形式上具备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正当行为的实施均对实施对象造成了一定的客 观损害。 (2)实质上不符合该种犯罪的构成特征,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 正当行为仅仅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但并不具备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 主观要件。正当防卫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而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人造成必要损害, 紧急避险是为了保护更大的合法利益而不得已牺牲较小的合法利益,自救行为是在无法 及时得到司法机关救济的情况下为了保护自身利益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不超过必要限 度的损害。例如,盗窃犯窃取物主的财物后,物主用适当的方法强行夺回财物,这形式 上似乎符合抢劫罪的构成,但本质上既没有非法抢劫他人财物的故意,也没有非法抢劫 他人财物的行为,因而并未触犯关于抢劫罪的刑法规定,该行为属于自救行为,不应承 担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防卫过当的定罪;二是防卫过当的处罚。 防卫过当本身不是独立的罪名,对防卫过当应根据防卫人主观上的罪过形式及客观上造成的具体危 害结果来确定罪名。从司法实践来看,防卫过当行为触犯的罪名主要有(间接)故意杀人罪、过失 致死罪、(间接)故意伤害罪和过失重伤罪。
上编 刑法总论之---
(1)不存在任何侵害,行为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实施了所谓的防卫行为。 (2)存在着侵害,但该侵害不是不法侵害,或者虽然是不法侵害但却不能对其进 行正当防卫,行为人误以为存在进行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实施了所谓的防卫行为。 (3)存在不法侵害,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但行为人防卫时搞错了对象,将无辜 的第三者当成了不法侵害人,实施了所谓的防卫行为。
不具有防卫意图的行为 有的行为表面上虽然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与正当防卫也有共同之处,但却不具有正当防卫的 主观要件——防卫意图,因而不是防卫行为,更不是正当防卫。这样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防卫挑拨。 (2)相互斗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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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正当行为
(3)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才能对合法权益造成威胁性和紧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卫行 为具有合法性。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一般认为以不法侵害人开始着手实施侵害行为时 开始,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且待其实施后将造成不可弥补的危害 时,可以认为侵害行为已经开始。例如恐怖分子在放置炸弹后,即使尚未引爆炸弹,但 也构成不法侵害;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当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的 时候,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具体表现在:不法侵害人被制服,丧失了侵害能力, 主动中止侵害,已经逃离现场,已经无法造成危害结果且不可能继续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在财产性犯罪中,即使侵害行为已经构成既遂,但如果尚能及时挽回损失的,可以认为 不法侵害尚未结束。例如:抢劫犯夺走他人财物,虽然抢劫罪已经完成,但是防卫人仍 然可以当场施以暴力夺回财物,这也被视为正当防卫。 在上述开始时间之前或者结束时间之后进行的防卫,属于防卫不适时。具体分为:事前 防卫(事前加害)或者事后防卫(事后加害)。但是并非针对所有的犯罪行为都可以 进行正当防卫,例如贪污罪、渎职罪等等不具有紧迫性和攻击性的犯罪,一般不适用正 当防卫制度。
(2)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必须有防卫意图的存在 防卫意图的内容 防卫意图指防卫人在实施防卫行为时对其防卫行为以及行为的结果所具有的心理态度。防卫意
图包括防卫认识与防卫目的两方面内容。 防卫认识:防卫认识指防卫人面临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对不法侵害及防卫行为各方面
因素的认识。防卫认识是防卫意图的前提和基础。 防卫目的:防卫目的指防卫人在防卫认识的基础上,进而决定实施防卫行为,并希望通过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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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正当行为
(4)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不法侵害人指实施某种客观上违反法律规定、危害社会的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正当 防卫只能针对侵害人本人防卫。由于侵害是由侵害人本人造成的,因此只有针对其本身 进行防卫,才能保护合法权益。即使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也只能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 的人进行防卫,而不能对其没有实行侵害行为的同伙进行防卫。如针对第三人进行防卫, 则有可能构成故意犯罪或者假想防卫亦或是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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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正当行为
2、正当防卫的条件 (1)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必须有不法侵害的发生(起因条件) 必须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前提)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 受到的侵害必须是违法行为 对合法行为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的存在具有现实性 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本来不存在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行为人误以为存在着该条件, 进而实施了所谓的防卫行为,这种情况是假想防卫。包括三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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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正当行为
(5)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适当说”是科学的,即“必要限度的确定,应当以防卫 行为是否能制止住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标准,同时考虑所防卫的利益的性质和可能遭 受损害的程度,同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性质、程度大体相适应。”第二,超过“必要 限度”的防卫行为并不必然地违反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只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 防卫行为才能以防卫过当论处。第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与“造成重大损害”是并 列的,只有两者同时具备,才能认定为超过了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瑞士刑法典第33条规定:“遭受非法的攻击,或可能遭受直接攻击的人及其他任何人, 均有权采用与该情况相当的方式,对此攻击加以防御。防卫过当者,法官依自由裁量减 轻其刑,因过于激奋或惊慌失措而防卫过当者不罚。”
德国刑法典第32条规定:“(一)正当防卫不违法。(二)为使自己或他人免受正在发 生的不法侵害而实施的必要防卫行为,是正当防卫。”第33条规定:“防卫人由于惶恐、 害怕、惊吓而防卫过当者,不负刑事责任。”
第八章 犯罪客体
防卫误区 “正当防卫”的误区。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大致有以下10种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1.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 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2.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法侵害必须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而不是
行为达到某种结果的心理愿望。防卫目的包括以下两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的目的是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防卫人在实施防卫行为时,认识到不法侵害的诸
要素和防卫行为的诸要素,希望通过防卫行为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某种损害,该目的只是防卫人的一 个手段性目的。
第二个层次的内容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 权利。这是防卫行为最根本的目的,是防卫目的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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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正当行为
二、正当防卫 1、正当防卫的概念及意义 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 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 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 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包括以下情形: (1)防卫行为所保护的利益明显小于防卫行为给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损害。 (2)不法侵害行为明显不具有紧迫性。防卫人却采取了急迫的防卫手段。 (3)根据当时的客观环境,防卫人明显不必要采取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
防卫手段即可制止不法侵害,但防卫人却采取了这样的防卫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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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犯罪客体
4、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是指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 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防卫过当的犯罪客体只能是其所构成的具体犯罪的客体。对于防卫过当,应当依据其罪过形式 和客观行为的性质,按照我国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文定罪量刑。 (2)防卫过当在客观上表现为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但其具有防卫前提且不具 有社会危害性,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防卫过当构成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然有罪过。这种罪过表现为行为人对自己的防卫行为是 否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主观心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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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正当行为
3、无限防卫权(特殊防卫)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
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 不负刑事责任。”理论界一般将该规定称为“无限防卫权”。
(1)防卫人所面临的不法侵害必须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 这种不法侵害必须是犯罪行为。这种侵害行为不仅在客观上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 而且侵害人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 这种犯罪行为必须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安全包括生命权和健康权。 这种严重侵犯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必须以暴力实施。对于以非暴力手段实施的严重 侵犯公民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防卫时如果造成犯罪分子伤亡的,不能适用该款 规定。 (2)防卫人必须出于保护人身安全的目的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1)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 (2)针对不法侵害而实施的正当、合法行为。 (3)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无限防卫权除外) 有利于及时有效地保障国家的、公共的、公民本人的或他人的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 的不法侵害。有利于有效威慑犯罪分子,从而遏制犯罪行为。有利于精神文敏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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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犯罪客体
域外刑法规定:
日本1907年刑法典第36条规定:“(一)为防卫自己或他人之权利,对于急迫的不正当 侵害而采取的出于不得已的行为,不处罚。(二)超过防卫限度的行为,根据情节,可 以减免或免除其刑罚。”
法国1994年刑法典第122-6条规定:“完成下列行为的人,推定其进行了正当防卫:1. 夜间击退破门撬锁、暴力或诡计进入其居住场所的不正当侵害者;2.对盗窃犯或暴力抢 劫进行自我防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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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正当行为
2、种类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正当行为只有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两种。日本、意大利等 国还规定了自救行为等其他行为属于正当行为。除了法律规定的两种之外,理 论上对于正当行为的范围并未达成一致。一般认为正当行为还有下列一些情形: (1)自救行为 (2)正当业务行为——包括医疗行为、竞技行为 (3)履行职务行为——包括直接依法实施的职务行为、执行命令的职务行为 (4)基于权利人承诺或自愿的损害——包括权利人明确承诺的损害、推定权 利人承诺的损害 (5)法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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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正当行为
3、研究正当行为的意义 (1)有利于理解犯罪的本质特征,更好地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我国刑法中 的正当行为,形式上符合某种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有助于司法实践中区分正 当行为与犯罪行为的界限。 (2)有利于保障公民充分行使法定权利,履行法定义务,促进社会的进步发 展。明确规定依法履行职务、执行命令、自救、自损等行为属于正当行为,可 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充分行使和义务的有效履行。明确规定医疗、竞技等正当业 务行为造成的难以避免的损害属于正当行为,并予以保护,有利于促进社会的 进步和发展。 (3)有利于鼓舞人民群众积极地与各种犯罪行为作斗争,培养广大公民顾全 大局的意识。公民可以运用正当防卫权有效而及时地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公民在合法权益遭受危险时积极采取避险措施减少危害程度的一种可能选择, 有利于培养广大公民顾全大局的意识。
第九章 正当行为
一、概述 1、概念及特征 正当行为,是指客观上造成一定损害结果,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质上 既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的行为。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依法执 行职务、正当冒险行为等。 特征: (1)形式上具备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正当行为的实施均对实施对象造成了一定的客 观损害。 (2)实质上不符合该种犯罪的构成特征,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 正当行为仅仅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但并不具备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 主观要件。正当防卫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而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人造成必要损害, 紧急避险是为了保护更大的合法利益而不得已牺牲较小的合法利益,自救行为是在无法 及时得到司法机关救济的情况下为了保护自身利益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不超过必要限 度的损害。例如,盗窃犯窃取物主的财物后,物主用适当的方法强行夺回财物,这形式 上似乎符合抢劫罪的构成,但本质上既没有非法抢劫他人财物的故意,也没有非法抢劫 他人财物的行为,因而并未触犯关于抢劫罪的刑法规定,该行为属于自救行为,不应承 担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防卫过当的定罪;二是防卫过当的处罚。 防卫过当本身不是独立的罪名,对防卫过当应根据防卫人主观上的罪过形式及客观上造成的具体危 害结果来确定罪名。从司法实践来看,防卫过当行为触犯的罪名主要有(间接)故意杀人罪、过失 致死罪、(间接)故意伤害罪和过失重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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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存在任何侵害,行为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实施了所谓的防卫行为。 (2)存在着侵害,但该侵害不是不法侵害,或者虽然是不法侵害但却不能对其进 行正当防卫,行为人误以为存在进行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实施了所谓的防卫行为。 (3)存在不法侵害,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但行为人防卫时搞错了对象,将无辜 的第三者当成了不法侵害人,实施了所谓的防卫行为。
不具有防卫意图的行为 有的行为表面上虽然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与正当防卫也有共同之处,但却不具有正当防卫的 主观要件——防卫意图,因而不是防卫行为,更不是正当防卫。这样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防卫挑拨。 (2)相互斗殴。
上编 刑法总论之---
第九章 正当行为
(3)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才能对合法权益造成威胁性和紧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卫行 为具有合法性。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一般认为以不法侵害人开始着手实施侵害行为时 开始,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且待其实施后将造成不可弥补的危害 时,可以认为侵害行为已经开始。例如恐怖分子在放置炸弹后,即使尚未引爆炸弹,但 也构成不法侵害;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当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的 时候,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具体表现在:不法侵害人被制服,丧失了侵害能力, 主动中止侵害,已经逃离现场,已经无法造成危害结果且不可能继续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在财产性犯罪中,即使侵害行为已经构成既遂,但如果尚能及时挽回损失的,可以认为 不法侵害尚未结束。例如:抢劫犯夺走他人财物,虽然抢劫罪已经完成,但是防卫人仍 然可以当场施以暴力夺回财物,这也被视为正当防卫。 在上述开始时间之前或者结束时间之后进行的防卫,属于防卫不适时。具体分为:事前 防卫(事前加害)或者事后防卫(事后加害)。但是并非针对所有的犯罪行为都可以 进行正当防卫,例如贪污罪、渎职罪等等不具有紧迫性和攻击性的犯罪,一般不适用正 当防卫制度。
(2)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必须有防卫意图的存在 防卫意图的内容 防卫意图指防卫人在实施防卫行为时对其防卫行为以及行为的结果所具有的心理态度。防卫意
图包括防卫认识与防卫目的两方面内容。 防卫认识:防卫认识指防卫人面临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对不法侵害及防卫行为各方面
因素的认识。防卫认识是防卫意图的前提和基础。 防卫目的:防卫目的指防卫人在防卫认识的基础上,进而决定实施防卫行为,并希望通过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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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正当行为
(4)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不法侵害人指实施某种客观上违反法律规定、危害社会的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正当 防卫只能针对侵害人本人防卫。由于侵害是由侵害人本人造成的,因此只有针对其本身 进行防卫,才能保护合法权益。即使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也只能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 的人进行防卫,而不能对其没有实行侵害行为的同伙进行防卫。如针对第三人进行防卫, 则有可能构成故意犯罪或者假想防卫亦或是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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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正当行为
2、正当防卫的条件 (1)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必须有不法侵害的发生(起因条件) 必须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前提)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 受到的侵害必须是违法行为 对合法行为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的存在具有现实性 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本来不存在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行为人误以为存在着该条件, 进而实施了所谓的防卫行为,这种情况是假想防卫。包括三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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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正当行为
(5)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适当说”是科学的,即“必要限度的确定,应当以防卫 行为是否能制止住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标准,同时考虑所防卫的利益的性质和可能遭 受损害的程度,同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性质、程度大体相适应。”第二,超过“必要 限度”的防卫行为并不必然地违反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只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 防卫行为才能以防卫过当论处。第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与“造成重大损害”是并 列的,只有两者同时具备,才能认定为超过了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瑞士刑法典第33条规定:“遭受非法的攻击,或可能遭受直接攻击的人及其他任何人, 均有权采用与该情况相当的方式,对此攻击加以防御。防卫过当者,法官依自由裁量减 轻其刑,因过于激奋或惊慌失措而防卫过当者不罚。”
德国刑法典第32条规定:“(一)正当防卫不违法。(二)为使自己或他人免受正在发 生的不法侵害而实施的必要防卫行为,是正当防卫。”第33条规定:“防卫人由于惶恐、 害怕、惊吓而防卫过当者,不负刑事责任。”
第八章 犯罪客体
防卫误区 “正当防卫”的误区。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大致有以下10种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1.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 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2.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法侵害必须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而不是
行为达到某种结果的心理愿望。防卫目的包括以下两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的目的是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防卫人在实施防卫行为时,认识到不法侵害的诸
要素和防卫行为的诸要素,希望通过防卫行为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某种损害,该目的只是防卫人的一 个手段性目的。
第二个层次的内容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 权利。这是防卫行为最根本的目的,是防卫目的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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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正当行为
二、正当防卫 1、正当防卫的概念及意义 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 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 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 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包括以下情形: (1)防卫行为所保护的利益明显小于防卫行为给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损害。 (2)不法侵害行为明显不具有紧迫性。防卫人却采取了急迫的防卫手段。 (3)根据当时的客观环境,防卫人明显不必要采取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
防卫手段即可制止不法侵害,但防卫人却采取了这样的防卫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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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犯罪客体
4、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是指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 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防卫过当的犯罪客体只能是其所构成的具体犯罪的客体。对于防卫过当,应当依据其罪过形式 和客观行为的性质,按照我国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文定罪量刑。 (2)防卫过当在客观上表现为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但其具有防卫前提且不具 有社会危害性,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防卫过当构成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然有罪过。这种罪过表现为行为人对自己的防卫行为是 否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主观心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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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正当行为
3、无限防卫权(特殊防卫)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
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 不负刑事责任。”理论界一般将该规定称为“无限防卫权”。
(1)防卫人所面临的不法侵害必须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 这种不法侵害必须是犯罪行为。这种侵害行为不仅在客观上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 而且侵害人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 这种犯罪行为必须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安全包括生命权和健康权。 这种严重侵犯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必须以暴力实施。对于以非暴力手段实施的严重 侵犯公民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防卫时如果造成犯罪分子伤亡的,不能适用该款 规定。 (2)防卫人必须出于保护人身安全的目的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1)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 (2)针对不法侵害而实施的正当、合法行为。 (3)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无限防卫权除外) 有利于及时有效地保障国家的、公共的、公民本人的或他人的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 的不法侵害。有利于有效威慑犯罪分子,从而遏制犯罪行为。有利于精神文敏建设。
上编 刑法总论之---
第八章 犯罪客体
域外刑法规定:
日本1907年刑法典第36条规定:“(一)为防卫自己或他人之权利,对于急迫的不正当 侵害而采取的出于不得已的行为,不处罚。(二)超过防卫限度的行为,根据情节,可 以减免或免除其刑罚。”
法国1994年刑法典第122-6条规定:“完成下列行为的人,推定其进行了正当防卫:1. 夜间击退破门撬锁、暴力或诡计进入其居住场所的不正当侵害者;2.对盗窃犯或暴力抢 劫进行自我防卫者。”
上编 刑法总论之---
第九章 正当行为
2、种类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正当行为只有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两种。日本、意大利等 国还规定了自救行为等其他行为属于正当行为。除了法律规定的两种之外,理 论上对于正当行为的范围并未达成一致。一般认为正当行为还有下列一些情形: (1)自救行为 (2)正当业务行为——包括医疗行为、竞技行为 (3)履行职务行为——包括直接依法实施的职务行为、执行命令的职务行为 (4)基于权利人承诺或自愿的损害——包括权利人明确承诺的损害、推定权 利人承诺的损害 (5)法令行为
上编 刑法总论之---
第九章 正当行为
3、研究正当行为的意义 (1)有利于理解犯罪的本质特征,更好地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我国刑法中 的正当行为,形式上符合某种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有助于司法实践中区分正 当行为与犯罪行为的界限。 (2)有利于保障公民充分行使法定权利,履行法定义务,促进社会的进步发 展。明确规定依法履行职务、执行命令、自救、自损等行为属于正当行为,可 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充分行使和义务的有效履行。明确规定医疗、竞技等正当业 务行为造成的难以避免的损害属于正当行为,并予以保护,有利于促进社会的 进步和发展。 (3)有利于鼓舞人民群众积极地与各种犯罪行为作斗争,培养广大公民顾全 大局的意识。公民可以运用正当防卫权有效而及时地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公民在合法权益遭受危险时积极采取避险措施减少危害程度的一种可能选择, 有利于培养广大公民顾全大局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