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成立人才中介组织作业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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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成立人才中介组织作业指导书

1目的

对审批成立人才中介组织工作,全过程进行控制,使此项

工作达到有序化、规范化。

2范围

本作业指导书适用于人才交流中心与人事局窗口,对焦作

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相对人,申办成立人才中介组织的审批。

3工作职责

3.1窗口职责

负责对行政相对人需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受理、传递。

3.2人才交流中心职责

负责本审批事项的政策咨询;对窗口转送的材料进行审查、

实地勘验、审批;合格的,发给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做好资

料归档工作。

4工作程序

4.1工作流程图(见下页)

按照《人才市场管理规定》、《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文件规定履行审批工作程序。

4.2行政相对人需提供的材料

a)以书面形式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b)《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六条需要的材料

(一)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注册

资本(金)不得少于10万元;

(二)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

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不合格

行政相对人申请

窗口受理(上网处理)

人才中心核实材料、实地勘验

人才中心审批上网处理

人才中心发给人才中

介服务许可证

资料存档

说明理由

审核不符合

规定

(三)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四)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五)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3收费标准

不收费

4.4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5依据文件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

6存档资料

名称存放期限存放地点向政府人事行政

永久人事局档案室部门提出申请

永久人事局档案室按《人才市场管理规

定》规定第六条的

要求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

中心网络文档永久中心网络

审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

作业指导书

1目的

对审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科级以下工作人员工资全过程进

行控制。使此项工作达到有序化、规范化。

2范围

本作业指导书适用于人事局窗口,对焦作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相对人,申办机关事业单位科级以下工作人员工资的审批。

3工作职责

3.1窗口职责

负责本审批事项的政策咨询;负责对行政相对人需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受理、审查、审批并签署意见;做好资料归档工作。

4工作程序

4.1工作流程图(见下页)

按照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豫政办[1994]5号规定履行核准工作程序。

4.2行政相对人需提供的材料

a)工资档案

b)数据盘

c)工资变动花名册

d)工资变动审批表

4.3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不合格4.4承诺时限

窗口受理(上网登记)

窗口核实

窗口审批上网处理

行政相对人申请

窗口签署意见

资料存档

说明原因

审核不符合

规定

即办

5依据文件

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

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

等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1994]5)

6存档资料

名称存放期限存放地点

工资审批表永久人事局窗口中心网络文档永久中心网络

审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离退休费

作业指导书

1目的

对审批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工作全过程进行

控制,使此项工作达到有序化、规范化。

2范围和离退休费计发标准

本作业指导书适用于人事局窗口,对焦作市行政区域内的

行政相对人,申办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审批。

行政相对人须符合以下规定:

2.1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

2.2.1离休费计发标准

1993年工改后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按下列办法计发:国家机关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按本人原基本工资全额计发;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按本人职务工资与津贴之和全额计发。

2.2.2退休费计发标准

1、机关事业单位1993年工改后退休人员的退休费与退休

补助费计发标准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退休人员,退休费与退

休补助费之和按本人原工资发给

(2)建国后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

a)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退休人员的退休费与退休补助费

计发标准:工作年限满35年以上的,按95%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5%计发

b)工作年限不满20年退休(职)人员的退休费计发标准为:机关退休干部时,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40%计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

关工人,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退休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退职的,按50%计发

(3)因公致残或在高原艰苦地区工作过的退休人员

a)因公致残退休人员

对1993年工改后,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退休人员

的退休费,仍按国发[1978]104号文规定的精神,根据本人饮

食起居是否需要人扶助的情况,按分别高于国家现行的机关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最高退休费计发标准的10%或5%计发,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

b)在青海、西藏高原地区工作过的职工,以后调到其他省、市工作,退休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提高退休费标准。具体规

定条件和标准是:

在青海海拔2000米至3500米地区工作,累计满15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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