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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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方案计划参考范本

目录:

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一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十条规定二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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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一

第一条大型公共场所系指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展览馆、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如影剧院、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艺游乐场、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健身、休闲场所)等公共场所(以下简称公共场所)。

第二条公共场所产权单位对所属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负领导与管理责任。

第三条公共场所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定,自觉接受其所属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公安机关的消防安全监督。

第四条公共场所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公共场所的资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租赁、承包关系时,应明确其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第六条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及内部维修、装饰工程的设计、施工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等规范;开业前,应报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

第七条公共场所应按规定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建立义务消防组织。

第八条公共场所应做到:

1.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和各岗位的防火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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