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符合要求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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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符合要求
应如何处理?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但是在实际招标代理中发现两个事实:
第一个是评委会评审的中标候选人有不符合中标人的可能性。

第二个是评委会评审的中标候选人的排序有不正确的可能性。

这个问题实际上中标人的确定还是招标人确定的。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根据第四十条的规定,招标人是有权决定中标人或者否决部分或全部的投标的。

这样不需要评标委员会再来重新评审的。

这样不是没有保护投标人的权益,而是招标人的天然权力。

否则招标人的权力就会低于评标委员会,甚至丧失中标人的确定权了。

案例:某法院对某小区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否决第一中标候选人作出错误判决,认定业委会违法,这是严重违背招标投标法的。

本案的关键是第一中标候选人到底是不是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是不是不如第二名,这个是关键。

但是某法院却不顾招标人的决定权,不顾第一中标候选人违背招标文件的事实,这个判决可能会造成业委会起诉评标委员会的专家责任了。

因为如果说业委会确定中标人违法,法院只认可评标委员会的排序,业委会就应该起诉评委会撤销评审报告。

如果法院不能保护中标人的合法权益,以后招标人可能不敢选择招标方式了。

某小区案例将产生深远的影响,载入中国法治史。

根据以上规定,由于第一中标人不合要求,重新评标不合法。

只能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者重新招标。

具体操作,应当报相关监管部门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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