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租赁合同(商业综合体对外出租商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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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商铺租赁合同(商业综合体对外
出租商铺)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年月日
商铺租赁合同(商业综合体对外出租商铺)
商铺租赁合同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出租方公司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邮编:
电话:
电子邮箱: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承租方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邮编:
电话:
电子邮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本着诚信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条款并签订本合同。第一部分专用条款
第一条租赁房屋
1.1 租赁房屋,系指位于[ ],以下简称"该房屋",仅为方便识别,在附件一平面位置图上以红色框线显示画出)。
1.2甲乙双方确认,该房屋租赁面积为[ ]平方米(以实际接房为准),并作为计算租金及其他以面积计费费用的计费依据。
1.3该房屋仅限作为乙方在其有效之营业执照所规定的经营品牌内以--[ ]之房屋用途。
第二条装修期
2.1 甲方应在2017年 11月 01日("交付日"),将该房屋按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交付给乙方。若因甲方原因导致该房屋实际交付日晚于本款约定交付日的,本合同第2条约定的起租日和届满日,按实际交付日相应顺延。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接收该房屋或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保证金、租金而导致甲方拒绝交付的,本合同第
3.2条约定的起租日、租期届满日不予顺延。
2.2 该房屋的装修期自实际交付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包括首尾两日)。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装修期内乙方无需向甲方支付租金,但需要缴纳装修期内的相关费用,并仍需按照本合同有关约定承担装修期内应由乙方承担的责任。
2.3 装修期仅限乙方进行室内装修使用。若乙方提前完成装修并具备开业条件而申请开业的,需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
第三条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