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水混凝土质量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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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清水混凝土质量验收标准

1、外观质量要求

主控项目

1.1清水混凝土的外观不应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中规

定的严重缺陷和一般缺陷。对于已经出现的严重缺陷和一般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

理方案,经监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进行检查验收。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技术处理方案。

一般项目

1.2清水混凝土外观质量,应由监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对外观观感进行检查,作出记录。应根据清水混凝土的类别,从颜色、气泡、裂缝、光洁度、对拉螺栓孔眼、

明缝、禅缝等表面感观指标进行确定,具体标准见表 1.2-1

表1.2-1 清水混凝土外观质量验收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技术处理方案。

1.3对于只有外观观感指标要求的工程,达到预定要求的,经设计单位对外观效果确认,能满足设计效果的,可以不进行处理。

2、尺寸偏差

2.1清水混凝土结构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对超过尺寸允许偏差且

影响结构性能和设备安装、使用功能的部位,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量测,检查技术处理方案。

2.2清水混凝土结构拆模后的尺寸偏差应符合表2.2-1的规定:检查数量:按楼层、结构缝或施工段划分检验批。在同一检验批内,对梁、柱,应抽查构件

数量的20%,且不少于5件;对墙和板,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20%,且不少于5间; 对大空间结构,墙可按相邻轴线高度5m左右划分检查面,板可按纵、横轴线划分检查面,

抽查20%,且均不少于5面。

表2.2-1 结构尺寸偏差和检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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