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暴露预防与控制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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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暴露预防与控制
医务人员在繁忙的医疗、护理与转运工作中, 由于职业的特殊性,几乎每天都要接触各种各样的 急性或慢性患者,他们当中有的是传染性疾病患者, 常常不易识别且难以防范,使医务人员被感染的现 象十分严重,如 2003 年我国 SARS 流行期间,曾发 生过为抢救一名 SARS 患者而导致数十名医务人员 被感染的现象,说明隐藏在这一表象背后的医务人 员职业暴露于职业安全的问题,尚未引起足够的重 视。
(体液是指精液来自百度文库脑脊液、阴道分泌物、滑囊液、胎盘液、 胸腔液、心包液、腹腔液、羊水、口腔科操作时的唾液、其 他被污染的体液或不能与体液区分的液体等)
本次培训的主要内容
医务人员面临的职业风险
标准预防与基于传播途径的隔离预防
锐器伤防护
血源性职业暴露防护措施
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概念
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是指医务人员在从事诊疗、护理 活动过程中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传染病病原体, 从而损害健康或危及生命的一类职业暴露。 分类:①感染性职业暴露(主要指血源性病原体引起 的暴露),②放射性职业暴露,③化学性(如抗肿瘤药 物、消毒剂、某些化学药品)职业暴露,④其他职业 暴露。
GBZ/T 213-2008 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
本标准于2009年9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
《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 (试行)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
第二章预 防
第四条 „对所有病人的血液、体液及被血液、体液污染的物品均视为具有 传染性的病源物质„ 第五条 接触病源物质时,应当采取以下防护措施: „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飞溅到医务人员的面部时,医务人员应当戴手套、 具有防渗透性能的口罩、防护眼镜„
SHEA建议
医疗机构应确保医学生以及接受培训人员充分了解临床处 置患者相关血源性感染的风险,(A-III)。 除非存在相关禁忌症,所有可能暴露于血液标本的卫生工 作者都应接受乙肝疫苗接种(A-I)。
SHEA(美国医疗保健流行病学协会)
所有患者的血液与可能含有血液的体液成分(如 脑脊液、腹水、羊水、胸水、关节腔滑液、心包 积液、精液、阴道分泌物以及其他血液污染的体 液成分)均应被视为血源性病原体潜在的传染源;
所有医务工作者均应遵守标准预防的规范;
强调采用合理的感染控制措施,尽可能减少医务 人员以及患者暴露于血液等标本的机率;尽可能 避免医患之间的血液传递。
„使用后的锐器应当直接放入耐刺、防渗漏的利器盒,或者利用针
头处理设备进行安全处置,也可以使用具有安全性能的注射器、 输液器等医用锐器,以防刺伤。禁止将使用后的一次性针头重新
套上针头套。禁止用手直接接触使用后的针头、刀片等锐器。
《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
2009年
职业接触: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中,通过眼、口、鼻及其他粘膜、 破损皮肤或非胃肠道(通过针刺、咬伤、擦伤和割伤等途径穿透皮肤或 粘膜屏障)接触含血源性病原体的血液或其他潜在传染性物质的状态 。
血源性病原体:指存在于血液和某些体液中的能引起人体疾病的病原微 生物,例如乙型肝炎病毒(HBV)、丙型肝炎病毒(HCV)梅毒螺旋体和 艾滋病病毒(HIV)等。 标准预防:根据普遍预防原则,医疗机构所采取的一整套预防控制血源 性病原体职业接触的程序和措施。 接触后预防:在接触可能感染血源性病原体的血液或其他体液之后,应 立即采取的一整套预防控制措施,包括应急处理、对接触源的评价和接 触后预防措施、咨询与随访等。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4-06-07 卫医发〔2004〕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维护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有效预防和控制医务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 毒,我部组织有关专家,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 则(试行)》(以下简称《指导原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以下要求:
二○○四年四月六日
关于发布《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通告(卫通〔 2009 〕 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9-03-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通 告
卫通〔2009〕4号
现发布推荐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其编 号和名称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重视医务人员的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问题,切实按照本 《指导原则》的规定加强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的防护工作,保障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 二、加强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知识的培训。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承担艾滋病病人诊疗工 作的机构,必须认真贯彻和组织医务人员、其他职工学习本《指导原则》,医务人员和其他职工应当 接受相应培训,正确掌握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的防护技术。 三、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本《指导原则》制定有关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的工作制度, 并为医务人员提供合格的防护物品。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规划和设置抗艾滋病病毒药物 储备库,保证药品在规定的时间和可及的距离内提供使用。
医务人员的职业风险
遭受职业伤害的机会和频率高:
锐器伤、血液、体液暴露
自我防护意识淡薄
自我防护技能差
缺乏相应的保护设施 感染HIV:全球每年1000名医务人员 感染HCV、HBV等:触目惊心
医务人员面临的职业风险
2011年底,我国存活HIV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约78 万人。 2011年当年新发HIV感染者4.8万人。
社会上艾滋病感染者和患者逐年增加,因职业直 接接触HIV感染者及其体液的医务人员数量呈逐年 上升趋势。
医务人员面临的职业风险
HBV、HCV和HIV感染后可以 多年为无症状携带状态
不要认为只有在血液中检 测到病原体的个体才具有 传染性。很可能,一个被 感染的人看上去和健康人 一样。
10-15%AIDS( 艾滋病 ) 明确诊 断 85-90%HIV 感染者未被诊 断(表现轻微甚至症状全 无,但已具有传染性,可 以通过血液或其他体液传 播病毒)。
医务人员在繁忙的医疗、护理与转运工作中, 由于职业的特殊性,几乎每天都要接触各种各样的 急性或慢性患者,他们当中有的是传染性疾病患者, 常常不易识别且难以防范,使医务人员被感染的现 象十分严重,如 2003 年我国 SARS 流行期间,曾发 生过为抢救一名 SARS 患者而导致数十名医务人员 被感染的现象,说明隐藏在这一表象背后的医务人 员职业暴露于职业安全的问题,尚未引起足够的重 视。
(体液是指精液来自百度文库脑脊液、阴道分泌物、滑囊液、胎盘液、 胸腔液、心包液、腹腔液、羊水、口腔科操作时的唾液、其 他被污染的体液或不能与体液区分的液体等)
本次培训的主要内容
医务人员面临的职业风险
标准预防与基于传播途径的隔离预防
锐器伤防护
血源性职业暴露防护措施
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概念
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是指医务人员在从事诊疗、护理 活动过程中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传染病病原体, 从而损害健康或危及生命的一类职业暴露。 分类:①感染性职业暴露(主要指血源性病原体引起 的暴露),②放射性职业暴露,③化学性(如抗肿瘤药 物、消毒剂、某些化学药品)职业暴露,④其他职业 暴露。
GBZ/T 213-2008 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
本标准于2009年9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
《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 (试行)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
第二章预 防
第四条 „对所有病人的血液、体液及被血液、体液污染的物品均视为具有 传染性的病源物质„ 第五条 接触病源物质时,应当采取以下防护措施: „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飞溅到医务人员的面部时,医务人员应当戴手套、 具有防渗透性能的口罩、防护眼镜„
SHEA建议
医疗机构应确保医学生以及接受培训人员充分了解临床处 置患者相关血源性感染的风险,(A-III)。 除非存在相关禁忌症,所有可能暴露于血液标本的卫生工 作者都应接受乙肝疫苗接种(A-I)。
SHEA(美国医疗保健流行病学协会)
所有患者的血液与可能含有血液的体液成分(如 脑脊液、腹水、羊水、胸水、关节腔滑液、心包 积液、精液、阴道分泌物以及其他血液污染的体 液成分)均应被视为血源性病原体潜在的传染源;
所有医务工作者均应遵守标准预防的规范;
强调采用合理的感染控制措施,尽可能减少医务 人员以及患者暴露于血液等标本的机率;尽可能 避免医患之间的血液传递。
„使用后的锐器应当直接放入耐刺、防渗漏的利器盒,或者利用针
头处理设备进行安全处置,也可以使用具有安全性能的注射器、 输液器等医用锐器,以防刺伤。禁止将使用后的一次性针头重新
套上针头套。禁止用手直接接触使用后的针头、刀片等锐器。
《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
2009年
职业接触: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中,通过眼、口、鼻及其他粘膜、 破损皮肤或非胃肠道(通过针刺、咬伤、擦伤和割伤等途径穿透皮肤或 粘膜屏障)接触含血源性病原体的血液或其他潜在传染性物质的状态 。
血源性病原体:指存在于血液和某些体液中的能引起人体疾病的病原微 生物,例如乙型肝炎病毒(HBV)、丙型肝炎病毒(HCV)梅毒螺旋体和 艾滋病病毒(HIV)等。 标准预防:根据普遍预防原则,医疗机构所采取的一整套预防控制血源 性病原体职业接触的程序和措施。 接触后预防:在接触可能感染血源性病原体的血液或其他体液之后,应 立即采取的一整套预防控制措施,包括应急处理、对接触源的评价和接 触后预防措施、咨询与随访等。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4-06-07 卫医发〔2004〕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维护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有效预防和控制医务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 毒,我部组织有关专家,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 则(试行)》(以下简称《指导原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以下要求:
二○○四年四月六日
关于发布《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通告(卫通〔 2009 〕 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9-03-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通 告
卫通〔2009〕4号
现发布推荐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其编 号和名称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重视医务人员的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问题,切实按照本 《指导原则》的规定加强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的防护工作,保障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 二、加强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知识的培训。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承担艾滋病病人诊疗工 作的机构,必须认真贯彻和组织医务人员、其他职工学习本《指导原则》,医务人员和其他职工应当 接受相应培训,正确掌握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的防护技术。 三、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本《指导原则》制定有关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的工作制度, 并为医务人员提供合格的防护物品。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规划和设置抗艾滋病病毒药物 储备库,保证药品在规定的时间和可及的距离内提供使用。
医务人员的职业风险
遭受职业伤害的机会和频率高:
锐器伤、血液、体液暴露
自我防护意识淡薄
自我防护技能差
缺乏相应的保护设施 感染HIV:全球每年1000名医务人员 感染HCV、HBV等:触目惊心
医务人员面临的职业风险
2011年底,我国存活HIV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约78 万人。 2011年当年新发HIV感染者4.8万人。
社会上艾滋病感染者和患者逐年增加,因职业直 接接触HIV感染者及其体液的医务人员数量呈逐年 上升趋势。
医务人员面临的职业风险
HBV、HCV和HIV感染后可以 多年为无症状携带状态
不要认为只有在血液中检 测到病原体的个体才具有 传染性。很可能,一个被 感染的人看上去和健康人 一样。
10-15%AIDS( 艾滋病 ) 明确诊 断 85-90%HIV 感染者未被诊 断(表现轻微甚至症状全 无,但已具有传染性,可 以通过血液或其他体液传 播病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