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会计史大事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近代会计史大事记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发布时间:2011-07-08
1949年12月12日,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设立会计制度处,1950年9月改设为会计制度司,由该机构承担建立全国统一的会计核算和会计报告制度的任务。1950年3月3日,政务院(图1)公布《中央金库条例》,其后财政部制订《施行细则》。金库会计制度是新中国在会计核算制度方面颁行的第一部行政规章。
1950年10月27日,财政部召开全国预算、会计、金库制度会议,会议讨论并于会后试行《各级人民政府暂行总预算会计制度》和《各级人民政府暂行单位预算会计制度》,首次为国家财政机关及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确立了体系完整的统一规范。
1951年6月1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布《关于国营企业清理财产核定资金的决定》,规定全国国营企业的资产和资金重新清理登记。经两年工作,查清固定资产原值223.6亿元,净值158.9亿元,流动资金15亿元。
196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会计人员职权试行条例》,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会计人员的职责、权限、任免、奖惩等内容。
1978年9月,国务院修改颁布《会计人员职权条例》,首次以国家行政法规的形式对会计干部技术职称及其具体内容作了原则规定。
1979年1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正式恢复会计制度司建制,并开始办公。
1979年,我国恢复招收会计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1980年1月8日,中国会计学会成立,会长王丙乾,秘书长杨纪琬。
1980年12月,财政部颁发《关于成立会计顾问处(即会计师事务所)的暂行规定》。1986年7月,国务院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1993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八届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3号主席令颁布,于1994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1981年1月1日,上海会计师事务所成立,此系新中国第一家由财政部批准独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981年11月3日,经国务院批准,厦门大学和上海财经学院设立首批会计学专业的博士点,批准葛家澍、娄尔行教授为博士生导师。1985年第一位会计学博士研究生毕业。
1982年6月,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中国会计史稿》,这是我国第一部会计史著作。
1985年1月10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六届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21号令颁布,于1985年5月1日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该法为新中国会计工作的第一部根本大法。
1986年7月3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对考试、注册、业务范围工作规则等作了规定,于当年10月1日起施行。
1988年6月,财政部发布《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试行规定》,并于当年首次向50万名从事会计工作满30年的现职会计人员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1988年11月15日,经财政部批准,依据国际惯例成立了中国注册会计师的行业自律组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1990年3月23日,财政部发布《会计证管理办法(试行)》,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持会计证上岗制度。
1990年12月,国务院发布《总会计师条例》,对总会计师的地位、职责、权限
等作了系统的规定。
1991年12月7日,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主持下,举行全国首次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
1992年3月21日,财政部和人事部联合大布《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并于11月首次组织了全国的统一考试,152万会计人员参加了考试。
1992年11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以财政部第5号部长令公布《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自1993年7月1日实施,实现了改革会计核算制度和财务管理模式的重要转变。此后,根据这“两则”制定的各行业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相继公布执行。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1996年7月20日,中国会计教授会成立,会长汤云为。
1997年5月8日,在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多米尼加理事会上,中国被通过加入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1ASC,并被作为理事会观察员参加理事会议。
1998年5月,国务院决定对国有大型企业实行稽查特派员制度,1998年7月,《稽查特派员条例》正式公布实行。
1999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第二次修订的《会计法》,自2000年7月1日正式施行。新《会计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做到: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
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会计法》对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提出的四个“应当明确”,实质上体现了内部控制的本质和精髓。社会普遍认为,《会计法》是我国第一部对内部控制尤其是内部会计控制提出明确要求的法律。
2000年,中国证监会连续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号、第3号、第5号,要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作出说明;同时要求注册会计师对前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管理系统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并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形式向证监会作出报告。
2000年11月28日至30日,财政部在南京主持召开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研讨会,研究讨论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建设问题。
2001年6月22日,财政部印发《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标志着我国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建设取得了新成果、迈入了新阶段。此后,财政部陆续发布了采购与付款、销售与收款、对外投资、担保、工程项目等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成为在广大企业、中介机构中享有较高认同度的内部会计控制标准体系.
2003年2月19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胡锦涛在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要针对容易产生腐败现象的部位和环节,从决策和执行上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2003年3月27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上指出:要从改革体制机制入手,把重点放在对权力的制约、资金的监控和干部任用的监督上。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