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争议的法律适用及合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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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争议的法律适用及合

营期限

甲方为我国一家旅行公司,乙方是美国一家饭店治理公司。双方拟成立一家中外合资的酒店,下面是一份待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的部分条款:

……

第二条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规,同意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资经营酒店,其组织形式为合伙企业。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4名,乙方委派3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不拘任何一方。

第三十六条合营公司按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第四十三条对本合同的修改,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决议后即生效。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说明、执行及争议的解决,能够适用中国法律,也能够适用外国法律。

第四十五条合营公司的期限不做约定,由双方依照经营状况另行协议。

试分析:

上述合同条款中的哪些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如何修改?

答题要点:

1.所列条款中,第三十六条无错,不需修改。

2.其余各条中有四处不妥,应改正:

(1)中外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不是合营企业的法定形式。我国法律规定,只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才能够采取合伙企业的形式。因此,第二条股份应改为有限责任公司。

(2)第二十五条改为董事长由合营一方担任的,副董事长应由他方担任。《合营企业法》规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3)第四十三条改为对合资经营合同的修改,必须经合营双方签署协议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

(4)第四十四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应适用中国法律。我国《合同法》第126条第

2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5)第四十五条合营企业属于服务性行业的,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期限暂行规定》第3条的规定,合营各方举办服务性行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合营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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