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校办企业干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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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校办企业干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校办企业干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家有关校办企业管理体制改革的文件精神及《高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章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校办企业干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管理体制
第一条学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简称资产公司)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注册的校办企业,该公司不设行政级别。
第二条资产公司董事长原则上由主管产业工作的校级领导担任。若主管产业的校领导不担任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与财务总监及中层干部,参照学校现行处级、科级干部进行管理。
第三条校办企业任用干部时,结合企业的实际,严格执行《高校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高校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等相关文件和规定。
第二章干部任用管理
第四条资产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财务总监由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简称资产委)推荐提名,党委组织部按照学校处级干部的有关任免程序开展工作,经资产委同意,报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相关人员由董事会履行选举程序。资产公司董事会起草文件,校行政发文聘任,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处备案。
第五条资产公司的总经理由董事会推荐提名,党委组织部会同直属单位党委按照学校处级干部的有关任免程序开展工作,经资产委同意,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由资产公司董事会起草文件,董事长签发任用通知,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处备案。
第六条资产公司的副总经理由董事会推荐提名,党委组织部会
同直属单位党委按照学校处级干部的有关任免程序开展工作,经资产委同意,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由资产公司董事会起草文件,董事长签发任用通知,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处备案。
第七条资产公司的中层干部,按照学校机构设置的情况,确定干部的职数,由资产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提名,直属单位党委会同资产公司董事会按照学校干部任免程序进行,提交直属单位党委会议讨论通过后,由资产公司起草文件,总经理签发任用通知,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处备案。
第八条学校现有各级行政级别的领导干部,在企业从事管理、经营非领导职务的保留待遇人员,按现行干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九条校办企业中保留行政级别待遇的干部,在校内工作岗位变动或学校开展竞争上岗工作时,其原有级别或任职经历,可与校内其他同级别干部同等对待。
第十条资产公司下设的各企业不与行政级别挂钩,负责人的选拔任用,由学校直属单位党委会同资产公司,根据企业的实际另行制定办法。
第十一条现有按正处级单位管理的校办企业,其正、副经理的选拔、任用、管理工作改制完成后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校办企业干部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公司国有资产损失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或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免去相应的职务,取消相应的级别待遇。
第三章干部考核监督
第十三条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对干部的监督检查,校纪委、党委组织部对资产公司的干部任免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凡根据本办法管理的校办企业干部,按照《高校中层
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或《高校各类人员及单位考评暂行办法》进行考核。同时对资产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直属单位党委每年年底要对干部任免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形成专题报告,分别报送党委组织部和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