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英才院字(2010)27号山东英才学院科研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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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英才学院文件鲁英才院字[2010]27号签发人:夏季亭
山东英才学院科研奖励办法
为提高我院科研水平,促进各学科的建设与发展,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从事学术研究的积极性,加强对在我校科学研究、科技开发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人员及其成果的奖励,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凡由我院教职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合作完成且作者单位署名为“山东英才学院”的科研成果,通过年终审核被列入我院学术成果统计序列的,学院予以奖励;
第二条纳入奖励范围的成果主要包括研究报告(含咨询报告)、学术论文、专著、编著、译著、校点选注、资料集、工具书以及确有学术或应用价值通过正式渠道上报党委政府领导参阅的文字材料;获得政府科研奖励(含国家、省、市或省级业务厅局的评奖)的成果;专利技术;艺术类作品等;
第三条研究报告、咨询报告等课题成果应有专家委员会的评审意见书及结项证书;论文应在国家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的报刊发表,且应与所学专业或所从事专业相关,论文原则上要超过4000字,报纸发表的文章应在2000字以上;专著、编著、译
著、校点选注、资料集、工具书等应经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
第四条学院对论文的奖励标准如下:
1、在《Nature》、《Science》、《Ann Math》、《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3万元;
2、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理论版发表的2000字以上的学术性文章,每篇奖励1万元;在《求是》杂志上发表的论文或调研报告,每篇奖励1万元;
3、在国家一级期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0.8万元,在CSSCI 来源期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0.6万元,在北大中文核心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0.5万元;
4、被SCI、A&HCI、SSCI全文收录的期刊论文每篇奖励为0.6万元,被EI全文收录的期刊论文每篇奖励0.5万元,被SCI、EI、ISTP全文收录的会议论文每篇奖励0.4万元;
5、被《新华文摘》长篇转载(2500字以上)的论文每篇奖励0.6万元,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校文科学报文摘》等刊物长篇转载(2500字以上)的论文每篇奖励0.3万元;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论文每篇奖励0.1万元;
6、被《新华文摘》论点摘录的论文,每篇奖励0.1万元;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校文科学校文摘》等刊物论点摘录的论文,每篇奖励0.05万元;被人大复印资料论点摘录的论文,每篇奖励0.02万元;
7、学术论著发表后,被其他学术刊物或官方网站转载的(2500
字以上),每次奖励0.02万元;被论点摘录或观点引用的每次奖励0.01万元;
8、在其他刊物公开发表的文章按课时/千字计发科研奖励:在办刊质量较高的专业核心期刊发表的论文每篇按6课时/千字计发科研奖励;在一般期刊发表的论文按4课时/千字计发科研奖励。
“千字”按版面字数计算,“课时”奖励按15元/课时的标准支付;
9、两个或多个作者合著的科研成果的奖励办法为:两人合作的按第一作者60%、第二作者40%的比例核发;三人合作的按第一作者60%、第二作者30%、第三作者10%的比例核发;三人以上合作的,学院把奖金发给首位作者,由合作者自行决定发放比例;
10、科研成果在首发后,若又被转载、收录可累计计算奖励数额;
第五条学院对学术专著的奖励标准如下:
1、10万字以上、15万字以内的学术专著,每部奖励1万元;超过15万字的学术专著,所超字数最高按80元/千字标准给予奖励;
2、学术类编著及译著,按专著的2/3予以奖励;
3、凡获得学院奖励的专著、译著,作者需向科研处提交8本,以做存档、交流之用;
第六条学院对获得各级政府奖励的科研成果分别按如下标准加发奖励:
1、获得国家级奖励者,按1:1.5加发奖励;获得省部级奖励者,按1:1加发奖励;获得副省级及厅、局级奖励者,按1:0.6
加发奖励;
2、所获奖励没有发放奖金的,按以下标准发放:国家级,一等奖1万元、二等奖0.8万元、三等奖0.4万元;省部级,一等奖0.8万元、二等奖0.5万元、三等奖0.2万元;副省级及厅、局级,一等奖0.2万元、二等奖0.1万元、三等奖0.05万元;
3、获国家一级学会、协会奖的,参照副省级奖励标准降格发放,获国家二级学会及省级学会奖的不予发放;
第七条学院对获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证书者,按如下标准给予奖励:
1、发明专利每项奖励0.3万元;
2、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0.2万元;
3、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0.1万元;
第八条学院对艺术类作品,按如下标准给予奖励:
1、凡被国家级文化、艺术专业博物馆、美术馆收藏的作品,
每项奖励1万元;
2、在国家级权威机构举办的美术、摄影、书法比赛和作品
展中获奖的,按一等奖0.6万元、二等奖0.5万元、三等奖0.3万元给予奖励;
3、在省文化厅举办的美术作品展中获奖的,按一等奖0.2
万元、二等奖0.1万元、三等奖0.05万元给予奖励;
4、在正式出版社公开出版的书画集、摄影集、音像制品,
每项奖励0.05万元。
第九条在学院进行的优秀科研成果评选中,凡被评为一、
二、三等奖的,每人每项分别奖励0.08万元、0.06万元、0.03
万元;
第十条在学院进行的科研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中,凡被评为先进集体的,每个单位奖励0.2万元,凡被评为先进个人的,每人奖励0.05万元;
第十一条学院每年年终进行科研成果统计,各单位应按个人申报、单位审核汇总的程序,将成果及相关材料及时报送科研处。
经科研处审核、分管院长批准后即可进行奖励。
科研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奖励按鲁英才院字[2008]126号文件规定的程序确认后进行。
第十二条在执行奖励制度时,发现弄虚作假或有侵权行为者,取消奖励。
权属问题有争议的,在争议解决前不予奖励。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归科研处。
山东英才学院
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
主题词:科研奖励办法
山东英才学院办公室 2010年4月1日印核对:迟萍萍排版:黄茜共印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