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所)办园基本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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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辽宁省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所)办园基本标准(试行)
为推进农村标准化乡镇中心幼儿园(所)的建设,规范幼儿园(所)办园行为,促进我省农村学前教育事业稳步发展;使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制定幼儿园(所)发展规划、改善办园(所)条件时有章可循;使乡镇中心幼儿园(所)成为农村学前教育的示范、培训、指导和教育教学研究基地。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学前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幼儿园(所)规模
幼儿园(所)规模不少于3个班,在园儿童总数60-270人左右(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减)。每班儿童人数一般为托班(2-3岁)15-20人;小班(3—4
岁)20—25人;中班(4—5岁)25—30人;大班(5—6岁)30一35人,混合班30人。
二、幼儿园(所)环境
(一)环境,幼儿园(所)应设置在安全、卫生、无污染、无噪音的区域内。幼儿园(所)内部建设布局合理,有安全防护措施,户外大型体育器械摆放适当。(二)户外场地,有独立的户外活动场地,儿童人均面积不少于4m2。有儿童种植、饲养园地,有足够一个班活动的沙池或沙箱、戏水池。游戏场地要平整,应设置大型活动器械及30m长直跑道。绿化面积在30%左右。
三、幼儿园(所)园舍建设
幼儿园(所)园舍应独立设置,具有3个班以上规模。可为平房,楼房建筑不超过4层。规模较小的(如3个班)可设于建筑物的一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室外活动场地及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
幼儿园(所)建设中的安全、防火、防噪声、给水与排水、采暖与通风、电气等要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幼儿园(所)的建筑造型及室内设计应符合儿童特点,根据规模和当地实际,确定幼儿园(所)用地和园舍建筑面积(见下表)。
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所)用地面积定额
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所)园舍建筑面积定额
幼儿园(所)园舍建筑包括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生活用房三部分。
(一)活动及活动辅助用房
1、活动室每班一间,光线充足,玻地比为1:5(窗户总面积/活动室总面积),使用面积80m2。(如寝室与活动室分设,活动室的面积不小于50 m2)供开展室内游戏和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以及儿童午睡、进餐之用。室内空气流通,无污染,有防寒保暖设施。活动室墙面应有作品展示和环境布置的条件。
2、卫生间每班一间使用面积10-15 m2,内设大小便槽或不少于4个蹲式便器和不少于6个水龙头的盥洗池。厕所和盥洗间应分间或分隔。无条件的可设一个供儿童使用的室内冲式厕所,同时满足10人以上同时使用的流水洗手设备。没有给排水系统公用设施的地方,应设不少于6个蹲位的室外厕所,在活动、办公区的下风方向,并保持适宜的距离,厕所要坚固、防雨、便于卫生管理。
3、衣帽、教具贮藏间使用面积6 m2左右,可设在活动室的前厅,供贮藏中、小型教玩具、儿童衣被鞋帽等用。
4、综合活动室使用面积分别为60 m2 (3班)、120 m2 (6班)、140 m2 (9班),供开展音乐、舞蹈、体育活动和大型游戏以及教师培训、家长指导和观摩教育活动等用。
(二)办公及辅助用房
1、办公室包括园长室、教师办公室、财会室等,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亦可合并使用,教师人均3 m2左右,使用面积在25—60 m2之间。
2、资料兼会议室可与其他房间兼用,使用面积在15—20 m2左右,供教职工查阅资料、阅览报刊、杂志,开会及对外接待,制作、陈列教具用。
3、保健室使用面积在10 m2左右,供医务人员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用。
4、晨检、接待、传达室使用面积在12 m2左右,供医务人员每天早晨对入园儿童进行健康检查、家长与教师会见及门卫人员值班、收发用。
5、教工厕所使用面积10 m2左右,供教职工及外来人员使用。无条件的也可设在户外,与儿童厕所分隔设置。
(三)生活用房
厨房合理设置主副食加工间、配餐间、主副食库和开水消毒间,使用面积在60-80 m2之间。
四、幼儿园(所)设备设施
(一)按《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和教育部有关要求,配备种类较多、数量足够、适合儿童年龄特点的器械、玩教具材料及设施设备。户外场地应设置大中型体育活动器械3件,小型体育用具3种以上。
(二)每班有适合儿童使用的桌椅、床和便于取放的玩具柜、图书架、配有音像设备(VCD、电视、录音机)、钢琴或风琴(手风琴)、饮水设备、流水洗手设备及儿童使用的毛巾、水杯。
(三)结合本地资源,每班配有供幼儿开展各类游戏活动的玩具材料5种以上,儿童人均3件左右;有适合幼儿阅读的图书5种以上,儿童人均2册以上。(四)全园配有数量充足的供教师使用的教学用书、用具和资料,学前教育专业杂志不少于3种。
(五)保健室应配有身高体重秤、皮尺、听诊器、儿童视力表、体温计等常用体检器具;有医药柜、外伤处置药及卫生消毒等设备设施。
(六)厨房应有足够的厨具及冰箱、消毒等设备。
五、幼儿园(所)保教队伍
(一)定编定员。幼儿园(所)应按照《辽宁省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辽编办[1987]92号)文件要求配备教职工。
园长,三个班以下的幼儿园(所)设1人,四个班以上的幼儿园(所)一般设2人,十个班以上的寄宿制幼儿园(所)可设3人。专职教师,全日制幼儿园(所)和寄宿制幼儿园(所)一律平均每班配2—2.5人。保育员,全日制幼儿园(所)平均每班配0.8-1人;寄宿制幼儿园(所)平均每班配2—2.2人。炊事员,每日三餐一点的幼儿园(所)每40—45名儿童配一人,少于三餐一点的幼儿园(所)酌减。医务人员,全日制幼儿园(所)一般配一人,儿童超过200名的酌情增加;寄宿制幼儿园(所)一般配2人,儿童超过200名的酌情增加。财会人员,三个班以上的幼儿园(所)设专职会计1人;出纳视幼儿园(所)规模的大小设专职或兼职1人。幼儿园(所)所需的其他工作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总编制内调剂安排。(二)学历资历。幼儿园(所)工作人员需接受过专业教育或培训,持证上岗;热爱幼教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传染病或精神病患者严禁上岗。
幼儿园(所)园长必须具有中幼师以上学历,具有3年以上学前教育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教师应具有中幼师以上学历或取得幼儿教师任职资格,能胜任幼儿园(所)教育教学工作;保育员应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能胜任保育工作;保健医师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能胜任本职工作。
幼儿园(所)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参照教育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六、幼儿园(所)卫生保健
(一)幼儿园(所)要严格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和《食品卫生法》等有关规定,做好儿童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
(二)建立晨检、消毒、隔离等卫生保健制度和健康检查制度,建立儿童身体发育状况评价和卫生保健各项统计资料档案,按有关规定对儿童和教职工进行体检,搞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预防工作,无法定传染病流行和蔓延。
(三)有严格的伙食管理制度,儿童食品采购渠道合理,安全卫生。做到全日制幼儿园(所)每日两餐一点或三餐二点,寄宿制幼儿园(所)每日三餐二点。儿童伙食费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