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师范大学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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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华中师范大学关于加强和改进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华师党字[2005]28号)的贯彻落实情况,切实加强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辅导员队伍是指从事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他们既是学校育人工作的骨干力量之一,又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辅导员队伍建设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应当坚持“重选拔、重管理、重使用、重培养”的原则,不断优化结构、提高素质,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辅导员队伍。
第三条辅导员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是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二章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
第四条辅导员工作的岗位职责:
(一)通过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活动,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积极引导学生中的先进分子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
(二)组织实施道德实践活动,把道德实践活动融入学生学习生活之中,引导学生自觉遵守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
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坚持知行统一,着力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
(三)指导学生党团建设、学生社区建设和班级管理。要加强学生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党建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龙头作用;要在学生中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加强校园文化建设,不断增强学生的集体观念和纪律观念;培养学生骨干和先进典型,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树立良好的学风、班风。
(四)做好大学生全面成长、成才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要经常与学生交心、谈心,全面了解学生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帮助学生健康成长。
(五)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做好学生的心理咨询、辅导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增强学生自我调节和耐挫能力。
(六)落实好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有关工作,组织好学生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学生资助项目的推荐、评审工作,积极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协助其它部门做好有关费用的收缴和发放工作。
(七)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
(八)开展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利用网络与学生开展信息交流,加强对学生的网络德育,引导校园网络文化健康发展。
(九)加强大学生的日常安全教育、法规校纪教育,提高和增强大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法制意识,积极预防和干预突发事件的发生,协助其它部门共同维护校园的安全和稳定。
(十)组织、协调班主任、学生导师、组织员和有关教师等共同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五条辅导员的工作要求:
(一)履行工作职责,掌握工作规律。辅导员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创造性的开展工作,认真填写《辅导员工作手册》,做好工作计划和工作总
结,落实查课、听课、查寝、晚点名等日常管理工作;要探索和掌握工作规律,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教育工作;要参加有关工作会议,交流、汇报工作开展情况。
(二)注重业务学习,开展工作研究。辅导员要自觉加强学习,努力掌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务管理与服务方面的工作方式和方法,积极主动地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级各类培训,同时积极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每年至少撰写一篇学生工作方面的文章。
(三)规范工作程序,工作公正公开。辅导员要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学生管理细则,做好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以及考核奖惩工作,对学生实行科学化、制度化管理。同时在学生评优评奖、组织发展等工作上做到公平公正、民主公开,在学生处分、经济资助等工作上做到及时合理、程序规范。
(四)深入课堂宿舍,贴近学生实际。辅导员应经常深入学生课堂和宿舍,检查学风,交流思想。辅导员每周至少要深入学生课堂2次、学生宿舍3次,每周日必须进行晚点名;专职辅导员应按要求入住学生宿舍;每月要进行不定期晚查铺,对夜不归宿学生及时通报教育;辅导员每学年要有计划地与所带学生每人至少谈心一次。
(五)重视学生信息管理,做好信息工作。辅导员应做好学生信息的搜集、整理与更新工作,了解和掌握每个学生的基本情况,建立学生信息档案。要及时做好学习困难、经济困难以及身心障碍等特殊学生群体的信息记录、沟通、上报工作。
(六)适当承担教学工作,完成教学任务。辅导员可以有组织地承担有关课程的教学工作,如“形势政策课”、“心理辅导课”、“就业指导课”、“党课”、“团课”、“军事理论课”等,认真负责的完成教学任务。
第三章配备与选聘
第六条学生辅导员的配备坚持专职为主,专兼结合的原则。院(系)本、专科学生辅导员总体上按照不低于1:200的比例配备,(以院系实际学生数计算,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不占专职辅导员的编制),有全
日制本专科学生的院(系)都必须配备专职辅导员。且配备时要有针对性的充分考虑学生年级、专业和人数的不同,注意学缘、性别结构的合理搭配,原则上一名辅导员负责的年级不超过两个。
第七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至少配备1名研究生专职辅导员从事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研究生专业导师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要担负主要职责。
第八条专职辅导员选聘工作要在学校党委领导下,采取学校统一考核,择优录用,统一培训,统一调配的办法选拔部属重点院校优秀应届硕士或博士毕业生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
第九条兼职辅导员主要从符合条件的专业教师和党政管理干部中选聘,负责本科生的兼职辅导员只能担任二年级及以上年级辅导员,且原则上工作要满两年。每学年末各院(系)将新确定的下一学年兼职辅导员名单,报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处审核后备案。
第四章培养与发展
第十条学校切实解决辅导员评聘职员职级和教师职称问题,辅导员同时参加思政系列教师职称评聘和职员职级的评定,并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待遇。
第十一条辅导员思政系列教师职称的评聘,由学校有关部门牵头,组成思政系列教师职称评聘学术评议组,按照“华中师范大学思政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开展辅导员的聘期考核和晋升工作。
第十二条辅导员连续两年被评选为校级“优秀政工干部”或履职考核优秀,可提前一年优先晋升上一职级职员。
第十三条加强对辅导员的培训,将对辅导员的岗位培训作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重要环节,纳入学校师资培训和青年教师培训计划整体安排。辅导员培训坚持岗前培训与日常培训相结合,国内培训与国外研修相结合,逐步建立分层次、分类别、多渠道、多形式、重实效的培训体系。
(一)建立辅导员岗前培训和日常培训制度。学校每年划拨专项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