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2日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2013年8月21日发布)
大宗物品采购管理办法
大宗物品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各采购单位”)的大宗物品采购行为,强化采购过程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宗物品采购是指单批或者单件物品采购金额在三万元以上(含三万元),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大宗物品采购原则1、按需采购、勤俭节约;2、公平、公正、公开;3、严格程序、规范操作;4、集中采购、分级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置、组成及其职能第四条公司设立大宗物品采购管理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或由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下设采购管理办公室。
采购管理委员会对公司总经理负责。
第五条采购管理委员会作为一个非常设机构,由公司主管领导、总经办、综合事务部分别指定专人组成,如涉及到相关物品的采购时,必须有相关部室或者子公司、分公司人员参加。
第六条采购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大宗物品采购计划的实施,具体职能为:1、制定大宗物品采购方案;2、具体组织招标或者现场采购活动;3、建立外聘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资料库;4、逐步确定公司各项大宗物品的供应商范围;5、指导各子公司、分公司的大宗物品采购活动;6、负责公司大宗物品采购信息的发布及公示。
第七条采购管理办公室作为采购管理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主要负责采购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能为:1、组织召开采购管理委员会会议,做好会议记录等相关事宜;2、负责采购管理委员会各种资料的管理;3、具体负责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大宗物品的采购;4、完成采购管理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在采购活动中,如有必要,可邀请本单位或外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第三章采购的基本程序第九条公司职能部门及公司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应根据自身工作需要,在符合年度采购计划且符合相关预算的前提下,呈报公司采购管理委员会实施定点工作。
采购管理委员会按资金的额度,决定招标、议标采购。
第十条制订采购方案。
根据采购计划,由采购管理委员会制订物品的采购方案。
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经理层人员的行为,防范经营风险,确保经理人员忠实履行职责,勤勉高效工作,促进公司经济及各项事业持续、稳步、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议事规则中所称经理层人员,是指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总工程师、副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经理层人员的聘任与解聘工作,统一由董事会决定。
第四条公司经理层决策重大经营与管理事项时,必须事先听取党总支部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议事的内容与范围第五条总经理办公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议事范围主要包括:(一)审议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二)审议公司的具体规章及审定部门管理制度;(二)审议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三)研究讨论公司年度经营计划、资金运作计划及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报董事会审批;(四)研究实施经董事会讨论决定的公司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新项目开发、资金运作、财务预算、利润分配、职工薪酬与福利等方案;(五)听取公司季度、半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与总结汇报;(六)研究决定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选拔、考察、任免和奖惩议案;(七)研究决定公司基本工资制度和职工薪酬与福利方案,决定职工奖励和处分;(八)研究审议需向董事会汇报的重大问题,如年度、半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等有关事项;(九)听取经理层日常工作汇报和审定公司与各部门、各子公司签订的经济责任书,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十)协调处理涉及与其他分管部门交叉业务和上级部门、地方关系的重要事宜;(十一)研究确定建设中的施工进度计划、重大招投标意见和其它属于公司经理层决定的各项事宜;(十二)研究确定公司章程规定的和董事会授予的职权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议事决策的程序第六条总经理办公会是公司经理层的最高行政决策机构,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一次。
总经理办公会议议事制度
总经理办公会议议事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总经理办公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总经理办公会议在《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对股东会、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议事范围第三条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根据章程及内控权限要求,提请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或决策的事项:(一)拟订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及年度投资计划;(二)拟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融资方案、利润分配及亏损弥补方案;(三)拟订公司银行账户开户方案;(四)拟订增减注册资本方案和章程修改方案;(五)拟订公司改制、解散、破产清算等方案;(六)拟订重大项目投资和重大产权转让方案;(七)拟订重大融资方案;(八)拟订会计政策变更方案;(九)拟订减少注册资本方案;(十)拟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调整方案;(十一)拟订资产捐赠和核销方案;(十二)其他需由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拟订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和研究决定的事项:(一)审议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经营计划、预算方案。
(二)研究决定公司员工薪酬、绩效、考评、培训、福利、奖惩等事项。
(三)审议公司人员规划、工资总额薪酬激励方案以及年度招聘计划。
(四)审议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或管理办法。
(五)代表公司对外处理业务,开展公关活动;(六)股东会、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七)公司章程和规章制度中明确由总经理行使职权的事项。
第六条总经理履行职权时,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或超越授权范围。
第三章会议召开第七条总经理办公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经营班子成员出席方能召开。
定期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临时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一)董事长提议时;(二)总经理认为必要时;(三)三分之一以上经营班子成员提议时。
第八条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并主持,或由总经理委托的副总经理召集并主持。
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
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为了完善公司治理,保障经营层依法合规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以及保证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总经理办公会是一个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研究需提交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事项,以及决定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事项。
总经理办公会在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对董事会负责。
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范围包括:1.研究拟定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年度经营战略目标,提请董事会审议。
2.研究拟定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投融资及财务预、决算方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3.研究拟定公司及所属控股、参股公司重组、改制、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重大资产处置、产权转让方案等,提请董事会审议。
4.研究编制公司财务报告(包括季度、半年度、年度),提请董事会审议。
5.研究拟定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6.讨论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提请董事会审议。
7.研究执行董事会决议的工作措施。
8.研究实施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投融资方案的具体工作措施。
9.研究拟定公司高管的绩效考核方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10.研究决定公司经营班子成员的工作分工。
11.讨论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12.研究拟定公司内部组织架构设置。
13.研究决定公司职能部门的职责划分。
14.研究拟定或修订公司员工工资、福利方案,决定公司员工奖惩、加薪或减薪事项。
15.研究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人员。
其中人事聘免事项包括:由总经理提名,讨论并报请公司董事会按程序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财务总监等经营班子成员和其他高管人员。
由总经理提名,讨论决定聘免公司各职能部门中层正、副职管理人员(含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及其他享受公司中层正、副职待遇的管理人员)。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国有独资公司适用)》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国有独资公司适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水平,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层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承担义务,提高议事效率,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总经理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总经理办公会实行总经理负责,对董事会负责,并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公司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保证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承担义务。
第三条总经理办公会按照下列原则议事:(一)依法合规原则。
总经理办公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等规定对相关议案行使审议或决策权利;其中:属于董事会审议或决策权限的事项,应当在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履行报(审)批程序;属于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具体规章和重大事项,应当在总经理办公会决策前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研究。
(二)科学决策原则。
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或决策的各项议题,应当事先由相关职能部门充分调研并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经公司分管领导组织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题办公会议研究后认为可以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或决策的,由总经理同意以书面议案形式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进行审议或决策,以避免或减少决策失误风险,提高决策效率。
(三)重大事项党委前置研究原则。
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决策的部分重大经营管理事项以及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具体规章和重大事项,经公司分管领导组织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题办公会议研究后认为可以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或决策的,应当先通过党群工作部提交党委会进行研究讨论,形成明确意见,以党委会决议或其他书面形式(如党委会会议纪要)向总经理办公会进行反馈,再由总经理办公会进行决策。
(四)民主集中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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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党章1.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7年10月24日通过) 二、党的组织法规(一)党的组织2.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共中央2015年12月25日印发)3.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中共中央2017年3月1日印发)4.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共中央2018年10月28日印发)5.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2018年12月28日印发)6.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共中央2019年4月6日印发)7.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2019年12月27日印发)8.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中共中央2019年12月30日印发)9.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共中央2020年9月30日印发)10.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11.关于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若干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 (中共中央组织部1985年2月1日印发)(二)党内选举12.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中共中央2020年7月13日印发)13.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中共中央2020年12月28日印发)(三)党的组织工作14.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2021年5月22日印发)(四)党的象征标志15.中国共产党党徽党旗条例(中共中央2021年6月26日印发)三、党的领导法规(一)党领导农村工作16.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中共中央2019年8月19日印发)(二)党领导机构编制工作17.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共中央2019年8月5日印发)18.机构编制统计工作规定(试行)19.机构编制事项备案办法(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2013年12月12日印发)(三)党领导法治建设20.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中共中央2019年1月13日印发)21.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2016年6月2日印发)22.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7月21日印发)23.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11月30日印发)(四)党领导宣传思想文化工作24.党委(党组)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2017年8月15日印发)25.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网上名称管理暂行办法(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2014年2月20日印发)26.党政机关网站开办审核、资格复核和网站标识管理办法(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2014年8月22日印发)27.国家高端智库管理办法(试行)(中共中央宣传部2015年11月26日印发)28.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共中央宣传部、财政部2017年1月22日印发)(五)党领导社会治理29.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2月27日印发) 30.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10月8日印发) 31.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4月8日印发) 32.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2月5日印发) (六)党领导统一战线工作33.社会主义学院工作条例(中共中央2018年12月22日印发)34.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中共中央2020年12月21日印发)四、党的自身建设法规(一)综合35.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2010年11月10日印发)36.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2020年3月9日印发)(二)党的政治建设37.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1980年2月2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38.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2016年10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39.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中共中央2019年1月31日印发)40.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机关党委向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请示报告工作规定(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2020年6月10日印发)(三)党的思想建设41.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中共中央2019年10月25日印发)42.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中共中央办公厅2017年1月30日印发)43.中央和国家机关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实施办法(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2018年9月21日印发)44.中央和国家机关干部职工思想动态分析报告办法(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2020年4月29日印发)(四)党的组织建设45.中共中央关于处理建国前党员脱党期间党籍、党龄问题的几点补充规定(中共中央1982年5月14日印发)46.关于地方党委向地方国家机关tui荐领导干部的若干规定47.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中共中央2015年10月14日印发)48.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中共中央2016年12月23日印发)49.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共中央2019年3月3日印发)50.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中共中央2019年5月6日印发)51.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2004年4月8日印发)52.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2004年4月8日印发)53.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2006年6月10日印发)54.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2006年6月10日印发)55.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2006年6月10日印发)56.中管金融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2011年11月16日印发)57.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58.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2015年5月28日印发)59.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2015年7月19日印发)60.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7月8日印发)61.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7月8日印发)62.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9月19日印发) 63.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2018年11月20日印发)64.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2019年3月19日印发)65.关于共产党员因私事出国或去港澳地区的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共中央组织部1981年9月1日印发)66.干部统计工作暂行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1992年5月11日印发)67.中国共产党党内统计工作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1996年1月3日印发)68.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69.党委组织部门信访工作暂行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2006年6月27日印发)70.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2008年2月4日印发)71.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2009年7月16日印发)72.中国浦东、井冈山、延安干部学院管理办法(中共中央组织部2012年7月27日印发)73.'西部之光'访问学者培养管理办法(中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中国科学院2014年3月29日印发)74.博士服务团工作管理办法(中共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2015年2月2日印发)75.关于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党建工作管理体制调整的办法(试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2015年9月11日印发)76.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中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2017年1月13日印发)77.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中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2017年1月13日印发)78.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中共中央组织部、科学技术部2017年1月13日印发)79.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80.宣传思想文化系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2017年1月13日印发)81.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机关党委书记、副书记和机关纪委书记任职谈话实施办法 (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2018年11月6日印发)82.中央和国家机关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2019年4月22日印发)83.中央和国家机关党小组工作规则(试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2019年4月22日印发)84.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级设置管理办法(试行)(中共中央组织部2019年4月24日印发)85.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设置管理办法(试行)(中共中央组织部2019年4月24日印发)86.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定办法(试行)(中共中央组织部2019年4月24日印发)87.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2019年4月24日印发)88.公务员录用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2019年11月26日印发)89.公务员调任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2019年11月26日印发)90.公务员培训规定91.干部教育培训学员管理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2019年11月28日印发)92.公务员范围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2020年3月3日印发)93.公务员登记办法(中共中央组织部2020年3月3日印发)94.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办法(中共中央组织部2020年3月3日印发)95.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中共中央组织部2020年3月3日印发)96.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 (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2020年4月29日印发)97.公务员转任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2020年12月28日印发)98.公务员回避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2020年12月28日印发)99.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2020年12月28日印发)100.公务员辞退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2020年12月28日印发)(五)党的作风建设101.中共中央关于中央一级各部门派人下去检查工作的几项规定(中共中央1953年5月18日印发)10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1979年11月13日印发)103.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2013年11月18日印发)104.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中共中央2017年12月20日印发)105.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05年3月1日印发)106.节庆活动管理办法(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2年5月29日印发)107.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12月1日印发)108.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4年10月19日转发)109.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12月5日印发)110.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12月5日印发)111.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六)党的纪律建设112.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在受理华侨捐献中严禁违反政策和营私舞弊的若干规定(中共中央1979年10月4日转发)11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1986年2月4日印发)114.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共中央2015年10月18日印发)115.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若干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988年10月3日印发)116.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993年10月9日转发)117.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995年4月30日印发)118.政法机关保留企业规范管理若干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5月14日印发)119.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01年4月3日印发)120.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09年7月1日印发)121.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122.关于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规定(试行)(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2005年7月26日印发)123.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2007年5月29日印发)五、党的监督保障法规(一)监督124.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2016年10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125.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共中央2017年7月1日印发)126.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2005年12月19日印发)127.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2005年12月19日印发)128.地方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开展党内询问和质询办法(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2007年4月22日印发)129.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2月8日印发)130.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9月19日印发)131.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8月24日印发)132.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共中央办公厅2018年12月28日印发)133.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4月15日印发)134.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6月6日印发)135.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7月7日印发)136.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共中央办公厅2020年1月21日印发)137.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1987年7月14日印发)138.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纪律检查工作的暂行规定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1990年11月5日印发)139.关于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承办的征求意见案件的办理办法(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厅1991年6月13日印发)140.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1991年7月13日印发)141.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1993年8月22日印发)142.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1994年3月25日印发)143.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1994年3月25日印发)144.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管理办法(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国家档案局1998年7月1日印发)145.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2010年12月10日印发)146.机构编制'12310'举报受理工作规定(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2011年4月12日印发)147.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对县(市、区、旗)巡视工作实施办法(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2012年8月2日印发)148.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中共中央组织部2015年6月28日印发)149.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函询回复采信反馈办法(中共中央组织部2018年4月23日印发)(二)考评150.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2019年4月7日印发)151.公务员平时考核办法(试行)(中共中央组织部2019年11月26日印发)152.党委(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办法(试行)(中共中央组织部2019年12月30日印发)153.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实施办法(试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2020年4月28日印发)154.公务员考核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2020年12月28日印发)(三)奖惩155.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中共中央2017年8月8日印发)156.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2017年8月8日印发)157.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中央2018年8月18日印发)158.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共中央2019年8月25日印发)159.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09年6月30日印发)160.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3月18日印发)161.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8月9日印发)162.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2018年11月29日印发)163.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2019年5月13日印发)164.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2021年3月19日印发)165.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叛逃、出走的共产党员党籍、党纪处理的暂行规定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1990年7月18日印发)166.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购买、更换小汽车行为的党纪处理办法(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1996年8月26日印发)167.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2008年5月29日印发)168.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2015年3月29日印发)169.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试行)(中共中央组织部2015年11月18日印发)170.中央和国家机关创建模范机关先进单位和标兵单位评选表彰办法(试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2020年7月3日印发)171.公务员奖励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2020年12月28日印发)(四)党员权利保障172.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共中央2020年12月25日印发)173.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1996年1月19日印发)(五)机关运行保障174.机关档案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983年4月28日印发)175.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00年12月7日转发)176.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09年12月8日印发)177.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2年4月16日印发)178.纪检机关档案工作管理规定(试行)(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厅1989年4月28日印发)179.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保密规定(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1996年8月19日印发)(六)制度建设保障180.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共中央2019年9月3日印发)181.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中共中央2019年9月3日印发)182.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中共中央2019年9月3日印发)183.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解释工作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2015年7月6日印发)。
XX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的议事和决策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科学管理水平,确保会议质量,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总经理办公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是总经理行使职权,审议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充分发挥经理层集体智慧的议事制度,由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经理等组成。
第三条总经理办公会议事应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对董事会负责的原则,贯彻执行董事会决议,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议事决策。
二、坚持总经理负责制的原则,总经理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三、坚持高效议事的原则,采取事先做好准备、分管领导提出意见,在充分讨论基础上迅速作出决策的议事方法。
四、坚持实事求是议事的原则,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务实创新,科学决策。
第二章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范围第四条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范围:一、研究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实施措施和办法;二、决定上报董事会审议的总经理报告及其他申报事项;三、决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四、拟订公司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方案;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六、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七、决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八、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人事问题;九、决定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的贷款、担保、财务支出、固定资产购置和处置等事项;十、其他需审议事项。
第三章会议举行和议题提出第五条总经理办公会每月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总经理可临时召开总经理办公会。
会议地点为公司会议室,特殊情况可采用视频或电话会议形式。
第六条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并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位副总经理代为主持。
第七条出席总经理办公会的人员为:总经理、副总经理和部门负责人。
必要时可请董事长、党组织负责人、工会负责人列席总经理办公会。
其他需列席人员由总经理根据会议议题确定。
第十条参加总经理办公会的全体人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应事先向总经理或会议主持人请假。
总经理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总经理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议事制度,提高议事效率,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制定本规则。
总经理办公会依照公司董事会授予的职权和法定程序进行工作。
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和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条总经理办公会通过的决定、决议,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章会议的召开第一条总经理办公会一般每月不少于一次,遇有特别情况,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总经理办公会可与党政联席办公会同时举行。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召集并主持。
总经理可以委托副总经理主持会议。
第二条总经理办公会必须有公司经营班子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三条召集总经理办公会的时候,公司董事长、党支部书记、总经理、副总经理、工会主席、总经理助理出席会议;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主任和提出议题的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列席会议。
根据会议议题的需要,可以邀请有关单位领导列席会议。
第四条总经理办公会议题和时间安排,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收集和提出意见,报总经理审核确定。
第五条召集总经理办公会,应当在会议召集前将会议安排和讨论议题知会公司领导和有关列席人员。
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三章会议内容及范围第一条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的内容及范围应包括:组织实施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司经营计划、投资方案,研究公司管理机构设置、基本管理制度及员工的工资、福利和奖惩方案,研究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解决日常经营运作中遇到的问题。
在讨论有关员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四章议题的提出第一条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核同意,职能部门可以向总经理办公会提交属于总经理办公会职权范围内的议题,报总经理批准后,提请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并负责提供会议材料。
总经理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职能部门拟订有关议题请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提请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的议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经各层次的专门会议讨论和研究,并提出供总经理办公会决策参考的方案和意见。
国管局关于2013年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管局关于2013年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04.15•【文号】•【施行日期】2013.04.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国管局关于2013年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在京中央企业: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和《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施办法》(国管财〔2007〕68号)的有关规定,现就2013年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继续教育对象凡持有国管局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均须结合所在单位性质、行业特点和本人需求参加2013年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培训分为高级和中初级两个级次。
中央国家机关具有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行政事业单位取得或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5年以上并担任处级以上职务的人员、在京企业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均应参加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其他人员应参加中初级继续教育培训。
2013年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不参加本年度继续教育培训。
会计人员退休后不再从事会计工作的,可自愿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二、继续教育的形式(一)面授培训。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由经国管局备案登记的培训单位组织承办(名单见附件1)。
为增强培训实效,鼓励有条件的单位组织所属部门会计人员进行集中培训。
(二)网络培训。
网上培训采取菜单式学习方式,会计人员通过“中央国家机关会计网”(/kjw)进入“继续教育网络培训”专栏,或直接登陆中华会计网校()选择“会计继续教育”模块进入“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区”进行学习,累计完成24学分,经考试合格后予以继续教育登记。
选择网络培训的会计人员,须在报名开通培训课程后2个月内学完规定学分并通过考试,否则须重新报名学习。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8.12•【字号】鲁国资规划[2013]1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国资规划〔2013〕1号)各省管企业: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依法、合理、精简、高效和权责统一、监管有效的原则,结合省管企业投资管理实际,为进一步下放管理权限、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我委对《山东省省管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鲁国资〔2009〕4号)进行了修订。
新修订的《山东省省管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已经省国资委第172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国资委2013年8月12日山东省省管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省管企业投资管理,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省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管企业,是指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根据省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是指企业投入一定的资产以获取未来收益的经济行为,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长期股权(产权)投资等。
第四条省管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并执行投资管理制度和决策程序,明确内部投资管理权限,健全相应的投资管理机构;(二)编制、执行年度投资计划;(三)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决策、实施和后评价;(四)对再出资企业依法履行投资监管职责。
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
XXX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
为完善XX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现代企业治理结构,保障经理层依法合规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集团的《公司章程》、《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集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集团总经理办公会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部门和人员。
子公司可参照本规则制定或修订相应制度。
第三条原则。
总经理办公会在《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主持人和参会人员第四条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可由总经理委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主持。
第五条参加人员。
公司党委副书记、总会计师、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等,以及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
根据会议需要,总经理可指定有关人员参加。
部门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时,经总经理同意,由本部门其他负责人代替参加。
第六条因工作需要,党委书记、董事长可列席总经理办公会。
纪委书记可以列席总经理办公会。
第三章议事范围第七条总经理办公会的议事范围是:(一)讨论决定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策的事项;(二)讨论决定总经理职责内的事项(详见公司章程);(三)研究讨论由经理层拟定、需董事会决策的建议方案;(四)部署、协调、检查科研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五)其他需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六)通报或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的议题由总经理确定。
集团综合管理部负责提前收集拟上会议题,报总经理审定。
第九条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策的事项,一般采取总经理办公会的形式研究讨论,决策前应听取党委书记、董事长意见,意见不一致时暂缓上会;对其他重要提议,也要注重听取党委书记、董事长意见。
第四章议事流程第十条总经理办公会根据需要召开,召开时间由集团综合管理部根据工作安排提出建议,提请总经理确定。
第十一条总经理办公会采取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高中政治《国家财政》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大事记 文字素材7 新人教版必修1
《国家财政》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大事记1949年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成立。
10月18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薄一波为财政部部长。
10月:戎子和、王绍鏊任财政部副部长。
12月2日:财政部部长薄一波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的第四次会议上,作了新中国第一个财政收支概算的报告。
会议同时决定1950年发行一批人民胜利折实公债。
1950年1月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正式成立。
1月31日:政务院发布《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定》,从而奠定了全国统一税收制度的建立。
3月3日:政务院通过《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随后国家财政收支实现全国统一。
10月27日:财政部召开全国预算、会计、金库制度会议,确立了新中国预算及金库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的建立。
11月15日:经政务院批准,财政部设置财政检查机构,财政监察制度建立。
1951年2月: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通过财政部提出的方案,确定1951年度实行中央、大行政区、省(市)三级财政体制,1952年建立县一级财政。
3月23日:政务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其中的第十一章《关税的征免》对进出口货物的征税、减税、免税和退税做了详细规定,标志着新中国关税制度的建立。
5月4日:政务院就划分中央与地方在财政经济工作上的管理职权作出具体规定。
11月:财政部对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进行重大调整,为普遍实行经济核算制打下了基础。
1952年8月14日: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对预算基本建设拨款办法作出具体规定。
8月:陈国栋、范醒之、吴波任财政部副部长。
10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通知戎子和代理财政部部长。
1953年1月1日:经政务院批准,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决定对新中国税制进行第二次重大调整。
9月18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政务院副总理邓小平兼任财政部部长。
9月:金明、方毅任财政部副部长。
12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决定从1958年开始发行总额为6亿元人民币的国家经济建设公债。
1954年1月13日:财政部部长邓小平提出财政工作六条方针。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集团治理结构,规范经营管理一是角色程序,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科学有效、执行有力,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总经理办公会是总经理履行职责的主要议事决策形式,在公司董事会的领导下根据授权开展工作,严格执行公司董事会的决议。
第三条总经理办公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主要内容是执行公司董事会的相关决议,根据公司经营发展战略和年度经营目标计划,分析、安排、布置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及时研究处理公司经营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第四条总经理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传达上级重要文件、会议精神,针对公司经营管理工作实际,提出实施方案;(二)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三)拟定公司基本经营管理制度,制定公司具体规章和相应的配套办法;(四)拟定各事业部的年度目标责任书,听取各事业部经营工作汇报,并给予指导;(五)拟定公司年度目标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及调整方案;(六)根据各事业部经营目标完成情况,试试绩效考核和奖惩事宜;(七)审定公司普通员工的调整方案;(八)其他需要总经理办公会拟订或审定的事项.第五条总经理办公会成员由公司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集团委派财务负责人合并按公式主任(总监)组成.第六条总经理办公会原则上由公司总经理召集并主持,经公司总经理委托,可由常务副总经理召集并主持。
根据讨论议题的需要,由会议主持人决定列席人员.第七条公司办公室在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通知参加总经理办公会的人员,明确总经理办公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如出现会议时间调整,由公司办公室通知参会总经理办公会的人员,并说明原因。
参加总经理办公会的人员不得无故缺席,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或需中途离会的,须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第八条参会人员在会前必须作充分准备,并按照会议主持人的安排顺序发言,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第九条总经理办公会议题均用统一的模板提交上会。
第十条总经理办公会议题的确定会议议题一般通过以下四种方式提出和确定:(一)总经理认为需要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的事项直接列入议题;(二)总经理办公会成员按其职责分工和权限,认为需要提交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的事项,由公司办公室汇总报总经理审定后,列入议题;(三)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根基经营管理工作需要,认为需要提交总经理办公会的事项提出建议,经公司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交由公司办公室汇总并报总经理审定同意后,列入议题;(四)根据公司相关要求,必须提交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的事项,由公司办公室报总经理审定后,列入议题。
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
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为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促进公司决策合法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根据《公司章程》以及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结合经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一、议事决策原则(一)坚持民主集中制,科学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
(二)坚持深入研究,实事求是的原则。
(三)坚持严格程序、规范运作、强化监督的原则。
(四)坚持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原则二、议事范围(一)传达贯彻国家、省、市、集团公司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二)提名公司高管人选,报董事会批准;(三)审定聘任或者解聘中层管理人员;(四)拟定公司经营计划及对外投资、担保、融资以及内部设备采购、基建项目方案,公司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和决算,公司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的议题;(五)决定1万至10万金额的对外投资和对内立项所需资金的支出事项,如超过金额或特殊事项,按照《公司章程》要求,逐级上报;(六)公司章程、股东会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七)受董事会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事项;(八)在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其他总经理职权事项;(九)经理在其职权范围内认为必要的其他工作事项。
三、会议准备(一)会议时间。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召开并主持,原则上每个月召开一次。
如若重大或紧急的情况下,必要时,可根据工作需要,由总经理提议可以临时召集。
(二)会议通知。
会议召开前,办公室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书面通知参会人员,通知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会议事项或议题、参会领导及成员;非直接送达的,还应通过电话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办公室应于会前做好议题收集准备工作,参会人员应当提前3天将需要决策的议题连同会议材料汇总到办公室,由办公室呈总经理批阅后,按照批示在会议召开前二天发电子材料给参会人员传阅,并在会议召开前一天收集反馈意见,汇总后报总经理。
(三)会务安排。
办公室要做好议题清单、议题材料的印制和发放等会务准备,会议通知应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送达参会人员,会场需摆放台牌、放置录音笔、安排专人负责会议记录。
总经理办公会议事项决策管理办法
总经理办公会议事项决策管理办法#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事项决策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促进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事项决策管理办法规范运作,提高决策效率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集团有限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联席办公会临时议事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总经理办公会议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议事机构,负责审议公司日常管理事项,研究贯彻落实公司重大会议决议,并依法依规行使管理权利,承担管理责任。
二、议事范围(一)下列事项,由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提出议案,经执行董事审议通过,报上级单位同意后组织实施:1.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2.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3.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4.公司合并、分立、结算、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5.修改公司章程;6.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下列事项,由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提出议案,报执行董事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1.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2.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3.讨论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4.研究编制公司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三)下列事项,由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决议后组织实施:1.研究决定应由总经理负责提名或任免的人事事项;2.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1)公司管理机构设置框架下的定岗、定编、定员、定责;(2)公司工作流程和管理规范;(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员工的薪酬及奖惩。
3.研究公司基本管理办法和具体规章办法中明确规定需要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4.研究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中需及时解决的其他重要问题;5.讨论通过需向总经理办公会汇报的报告、提案、通报。
(四)其他需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办理的事项,主要包括:1.研究决定需向公司执行董事、监事报告,向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报告的重大问题及其他事项;2.研究落实股东会、执行董事授权总经理办理的事项;3.研究决定各控股、参股公司《章程》中规定需提交股东研究决定的事项;4.召开扩大会议时,听取公司各职能部门工作汇报、检查重要会议决议执行情况,做好协调工作,安排部署工作任务;5.根据公司《章程》和管理办法规定通过日常业务流程可以解决处理的问题,以及公司经营班子成员分工范围内决定或解决的事项,不再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6.上级单位要求提交的其他方案;7.上级单位决议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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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知识在线学习测试题库一、单项选择题(40分)1.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自2010年(B)起实施。
A.8月1日B.10月1日C.5月1日D.7月1日2.2014年1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自(B)起施行。
A.2月1日B.3月1日C.4月1日D.5月1日3.(A)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
A.国家秘密B.商业秘密C.工作秘密D.个人隐私4.(C)是指各单位在生产经营及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不属于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但是一旦泄漏会给工作造成被动和损失的内部事项及信息。
A.国家秘密B.商业秘密C.工作秘密D.个人隐私5.国家秘密中涉密程度最高的密级为(A)。
A.绝密B.机密C.秘密D.特密6.我国保密工作体制的核心是(A)。
A.党管保密B.一个机构,两块牌子C.依法管理D.依法行政7.新《保密法》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改“结果论”为“行为论”,并在第48条中列举了12项应严肃追责的违规行为。
这表明(A),应依法追究责任。
A.不论是否产生泄密实际后果,只要发生所列举的严重违规行为之一的8.发生所列举的严重违规行为任何一项,且产生泄密实际后果的C.不论是否产生泄密实际后果,发生两项以上严重违规行为的D.产生泄密实际后果的违规行为8.各单位(C)主要领导是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保密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A.党委B.行政C.党政D.分管9.各单位保密委员会应(B)与所属基层单位签订保密责任书。
A.每半年B.每1年C.每2年D.每3年10.(D)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
A.国家安全部门B.公安部门C.中央保密委员会D.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11.定密工作是指各单位为确保秘密事项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企业利益,依法依规(C)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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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营业部客户经理薪酬管理规定
(2013年8月2日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2013年8月21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和发挥营业部客户经理的积极性,确保五矿证券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经纪业务薪酬制度具有市场竞争力,根据《五矿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分部管理办法》和《五矿证券有限公司新营业部考核办法》,制定《五矿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客户经理薪酬管理规定》(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营业部负责人对客户经理薪酬发放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经纪业务总部负责对营业部客户经理薪酬发放进行协调管理、过程监督、日常检查。
第二章名称解释
客户经理指符合公司客户经理任职资格条件,接受营业部聘用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按照营业部授权业务范围和业务职责开展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接受营业部日常管理及绩效考核,享受薪酬福利的营业部员工(含营业部从事营销的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助理)。
客户经理薪酬指营业部为获得客户经理的服务和创收而给予各种形
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客户经理在职期间和提供给客户经理的全部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福利,具体包含以下五项:
(1)基本工资;
(2)绩效工资;
(3)五险一金;
(4)补贴、福利费;
(5)其他。
工资准备金指为了保障客户经理基本工资的稳定性以及年度奖金
的预期性,营业部为客户经理建立个人工资准备金账户,对其工资准备
金实行单独列账管理,工资准备金从可支配总额中提取(税前),共同
计入营业部总经理发展基金,发放时一并纳税。
创收=净佣金+非通道业务收入—营业税—投资者保护基金
系统设置佣金率:指柜台系统中为客户设置的含交易规费的佣金费率;
佣金=交易量×系统设置佣金率(公司CRM系统里的数据)
净佣金=佣金-交易规费(公司CRM系统里的数据)
客户经理可支配总额=创收×提成比例×合规考核得分/100
第三章提成比例标准
第四条营业部在充分考虑客户经理名下客户的资产规模、佣金收入、非通道业务收入、展业成本等情况下,结合所在地证券行业客户经理提成比例市场状况,确定客户经理的提成比例。
原则上客户经理提成比例不超过60%,超过上限的,营业部填写《五矿证券有限公司经纪业务工作审批表》(附表1),报经纪业务总部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客户经理提成可采用以下方式计算,但同一客户经理只能选择一种方式(非通道业务收入的提成比例除外):
(1)月度创收分档提成方式(见下表1)
指当月度创收达到某档提成比例时,提成比例直接按该档计算的提成方式;
(2)月度创收分段超额累进提成方式(见下表1)
指当月度创收达到某区间时按该区间对应的提成比例计算;超出部份再按上一区间对应的提成比例计算的提成方式;
(3)通道式提成方式(超收返还)
指设定一个营业部实收的比例后,其他部分在不超过公司提成比例上限的情况下,全部给予客户经理的提成方式;
(4)单项收入对应多个客户经理提成方式
指2个或2个以上客户经理协同招揽和服务单一高端客户或协同完成非通道业务项目创造单项收入时,在营业部核实客户经理协同情况后,按照先前约定进行分配的提成方式,营业部执行该提成方式时,须填写《五矿证券有限公司经纪业务工作审批表》(附表1),列出协同客户经理的名单及分配方案,报经纪业务总部审批。
表1: 月度创收分档提成方式和月度创收分段超额累进提成方式参考表
注:此表仅供营业部参考
第六条营业部可根据本规定第四条和第五条,确定客户经理的非通道业务收入提成比例,或营业部填写《五矿证券有限公司经纪业务工作审批表》(附表1)采用一事一报的方式向经纪业务总部申请,经经纪业务总部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薪酬标准
第七条本规定所指客户经理薪酬按照客户经理可支配总额实行总量控制的原则,在确保支付客户经理的基本工资、五险一金后,再支付客户经理的补贴和福利费,最后支付绩效工资和其他支出。
客户经理薪酬总额范围如下公式所示:
基本工资+五险一金≤薪酬总额≤客户经理可支配总额
第八条客户经理基本工资按季度调整,营业部在计算出客户经理上一季度月均客户经理可支配总额的40%(不包括客户经理因非通道业务收入所创造的可支配总额)后,根据计算结果参照表2拟定基本工资。
第九条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根据基本工资调整情况按照政府
相关规定做相应调整。
第十条补贴(如午餐补贴、高温补贴等)和福利费参照公司规定标准,在可支配总额范围内发放营业部所在地有特殊规定的按所在地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原则上营业部需对级别在客户经理二档(含)以上的客户经理计提
至少一个月其基本工资额度的工资准备金,客户经理可自愿申请计提工资准备金,并于年底发放。
第十二条当月客户经理可支配总额不足以支付其对应级别的基本工资、五险一金时,营业部将工资准备金用于弥补差额部分,若仍不足以支付,从营业部部门可支配总额中提取金额弥补,并计入其工资准备金(负数),累计在客户经理可支配总额中扣除。
第十三条客户经理的月度可支配总额在支付基本工资、五险一金、补贴、福利费、工资准备金后,剩余部分作为绩效工资可按月、按季或按年发放,绩效工资的发放由营业部自行制定分配方案,报经纪业务总部核实后发放。
第五章客户经理考核
第十四条营业部对客户经理考核分为业绩考核和合规考核。
业绩考核指以客户经理的开户数、名下客户托管资产、手续费收入、金融产品销售规模及收入、非通道业务收入等业绩指标作为考核指标的考核。
合规考核指标以日常行为的规范性作为考核对象的考核。
第十五条营业部可选择是否对客户经理进行业绩考核,选择对客户经理进行业绩考核的营业部,需自行确定业绩考核指标和考核结果的运用方式,考核工作参照员工绩效考核工作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合规考核作为客户经理绩效考核中的必选指标,营业部结合客户经理日常行为的规范性,参照表3计算合规考核得分,考核结果用于调整客户经理下一考核期的可支配总额。
注:“一般投诉事件”仅限于客户对客户经理服务态度欠佳,服务不周到、不细致等相关事件的投诉,不包括对代客理财、承诺收益、违规荐股类似事件的投诉。
第六章风险准备金
第十七条营业部每月从客户经理的税后收入中计提5%(扣除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作为风险准备金,并进行专户管理,由营业部设立专门会计科目进行核算,作为客户经理风险事故的赔偿准备金。
第十八条营业部可根据自身情况及当地市场状况制定客户经理风险准备金限额,最低不得低于2万元,超过规定限额后可不再计提;未发生重大问题及风险且未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在客户经理解除委托合同
后第7个月,公司将其风险准备金账户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无息)。
第十九条客户经理发生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应扣发或不予发放风险准备金。
第七章薪酬发放及调整流程
第二十条客户经理薪酬按月发放,营业部计算客户经理月创收,其中净佣金以CRM系统导出的数据为准,特殊原因除外,非通道业务收入按照实际发生数计算。
第二十一条营业部按月制定员工工资表,经经纪业务总部综合管理部绩效考核岗初审,综合管理部经理复审,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审批,人力资源部核准,分管领导批准后,计划财务部负责发放。
第二十二条客户经理基本工资调整流程为:营业部在每季度首
月前五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经经纪业务总部综合管理部绩效考核岗初审,综合管理部经理复审,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审批,人力资源部核准,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客户经理的薪酬发放,营业部需制定细则或提供合
规合理的发放依据,经经纪业务总部审核后方可发放。
第八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管理津贴
鼓励团队建设,体现客户经理引进和培育新人的成绩,凡引进下级客户经理(不包含经纪人)并进行管理的,营业部可对其发放管理津贴,管理津贴从营业部总经理发展基金中提取,原则上不超过引进客户经理创收的4%,若营业部总经理发展基金不足以支付管理津贴,则不予发放或须从引进客户经理可支配总额中发放。
第二十五条客户归属的变更
客户需要变更为其提供服务的客户经理时,经客户本人签名同意后,方可变更服务人员、更改经纪关系;如客户要求终止关系的,经客户本人签名同意后,该经纪关系终止。
经纪关系的变更审批与操作由营业部完成,并做好相关留痕工作。
第二十六条客户经理离职
客户经理本人申请离职,或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规定而被公司辞退的,其所辖客户的经纪关系全部终止,并于次月停止发放客户经理薪酬。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作为公司各营业部客户经理薪酬管理规定的指导意见,营业部在遵照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和公司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可结合所在地证券行业经纪业务发展情况,在不突破本规定及《五矿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分部管理办法》和《五矿证券有限公司新营业部考核办法》的框架下制定细则,报经纪业务总部批准后实施。
未制定细则的营业部,客户经理薪酬管理遵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公司授权经纪业务总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如本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自律组织规范等相冲突的,以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和自律组织规范等为准。
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的变化、监管要求及公司业务发展及时修订和完善本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生效后,《五矿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客户经理营销提成奖励办法(试行)》和《五矿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营销团队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表1: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经纪业务工作审批表
附表2:
营业部季度工资调整核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