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安全监察规程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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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和标准气瓶附件有规定的,应先进行气瓶型式试 验,再进行气瓶型式试验。 6.进口气瓶和国内生产气瓶统一管理(取得中国特种设备制 造许可、符合中国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必须有中国监检机 构出具监检报告;临时进口气瓶由制造地监检机构出具监 检报告;进口返销气瓶也要求进行设计鉴定和型式试验并 由监检机构出具监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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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瓶装气体的介质分类(与国际标准化组织进行接轨) (1)压缩气体,是指TC ≤-50℃,也称永久气体; (2)高(低)压液化气体, -50℃ < TC ≤ 65℃和65℃ < TC; (3)低温液化气体,是指TC ≤-50℃,在运输过程中由于 深冷低温部分呈液态的气体,也称为生冷液化气体或者冷 冻液化气体; (4)溶解气体,在压力下溶解于溶剂中的气体; (5)吸附气体,在压力下吸附于吸附剂中的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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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验机构按TSG R7001取得气瓶定期检验核准证,检验人 员取得气瓶检验人员资格证书; 2、机构职责: (1)出具报告 (2)更换附件 (3)颜色涂敷 (4)报废气瓶消除使用功能 (5)对需要延长使用年限的液化石油气气瓶进行安全评 定,给出结论 3、检验周期 (1)盛装N2、SF6、惰性气体及纯度大于99.999%的无 腐蚀性高纯度气体气瓶,每5年检验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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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设计文件鉴定和型式试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制造;(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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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增)气瓶实际爆破安全系数 实际爆破安全系数=实际水压爆破实验压力/公称工作压力 附:几种主要气瓶品种的气瓶实际爆破安全系数 钢质无缝气瓶(含车用CNG、消防用钢制无缝气瓶)— 2.4 铝合金无缝气瓶(含消防灭火器用铝合金无缝气瓶) — 2.4 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用大容积钢质无缝气瓶 — 2.5 车用钢制内胆玻璃纤维环向缠绕气瓶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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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气瓶分类(新增)
(1)、新政许可气瓶类别:无缝气瓶、焊接气瓶、焊接绝 热气瓶、缠绕气瓶、内部装有填料的气瓶; (2)、按公称工作压力分类:P ≥10MPa为高压气瓶, P < 10MPa低压气瓶; (3)、按容积分类:V ≤12L为小容积气瓶, 12L< V ≤150L, V > 150L为大容积气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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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称工作压力(有新的变化)
• 盛装常用气体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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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设计
• 盛装常用气体的消防灭火用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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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常用气瓶设计使用年限(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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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出厂资料包括: 产品合格证、批量检验产品质量证明书、气 瓶产品制造监督检验证书, 特别注意:产品合格证应当注明气瓶和所安 全装阀门的制造单位名称和制造许可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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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要求 (1)气瓶材料的选用应当考虑材料的力学性能、化学性能、 工艺性能及与介质的相容性; (2)相容性要求:所有盛装气体接触的金属或者非金属气 瓶材料应当与其所充装气体具有相容性,Ci2、HBr、HF 等介质气瓶不能采用铝合金材料; (3)盛装医用氧气瓶应当优先采用铝合金或者不锈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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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注意:特种设备销售应建立销售台账和 记录,交付气瓶资料 《特种设备事故》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 规定,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 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 行提前告知义务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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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助燃和不燃气体瓶阀出气口为右旋,可燃气体瓶阀出气 口为左旋; 特别提醒:禁止用卡套式充装方法进行充装 2、对气瓶上的安全阀按要求定期进行校验, 《特种设备安 全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 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 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 并作出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 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3、爆破片应定期更换(焊接绝热气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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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气瓶专用要求
(1)盛装单一气体气瓶必须专用,只允许充装与制造标 记相一致的气体,不得更改制造标记及其用途,也不得混 装其他气体(特别强调焊接绝热气瓶); (2)盛装混合气体的气瓶必须按照气瓶标志确定的特性确 定的气体特性充装相同特性的混合气,不得改装单一气体 气瓶或不同特性的混合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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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协调统一的原则
相关法律:《安生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 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条例》 规章:《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 规范或标准:《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GB5099《 钢制无缝气瓶》、GB13004《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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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气体使用安全 (1)气瓶充装单位应向经销商和气体消费者提供符合要 求的气瓶,并负责对其进行气瓶安全知识的宣传和培训。 (2)气瓶使用应建立安全操作规程,配备防护用品。 (3)不得使用无合格证和警示标签的气瓶; (4)禁止满瓶置于人员密集处,靠近热源等。 (5)按要求进行气瓶运输,横放时瓶端朝一致,立式运 输须固定稳当,且配戴好瓶帽。(胶圈未做要求) (6)存放实瓶的室内温度不能超过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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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生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 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 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 分: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百度文库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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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检验项目和要求 (1)按标准进行气瓶,对未指定国家标准的气瓶产品,应 制定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参照国际先进标准制定并符合中 国法律要求;
(2)气瓶检验机构须保证气瓶能使用一个周期,不能保证 使用一个周期的应当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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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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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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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2014年9月5日颁布, 自2015年1月1日实施。 •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颁发的《气瓶安 全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 号)和劳动部颁发的《溶解乙炔气瓶安全 监察规程》 【劳锅字(1993)4号】同时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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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 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 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吊销相关 人员的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处理。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 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 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
8.消除使用功能处理 (1)消除使用功能应当采取压扁或者将瓶体解体等不 可修复的方式,不得采用钻孔或者破坏瓶口螺纹的方式; (2)消除使用功能的气瓶进行登记后每年向市级质监 部门报告,由气瓶产权单位办理注销手续; (3)禁止未消除使用功能的报废气瓶专卖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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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充装许可:按TSG R4001取得充装许可; 2.气瓶使用:按TSG R5001申请办理气瓶使用登记证。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办理气 瓶使用登记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 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固定充装制度:(新增无标签气瓶禁止出厂,标签上注 明充装单位名称、电话、气体名称、充装日期、充装人员 代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充装非 自有产权气瓶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充装许可证。
(4)充装前后检查与记录:气瓶充装单位应在气瓶 充装前和充装后由取得气瓶充装证人员进行逐只 检查并记录,气瓶事故发生后,充装单位应提供 真实可追踪的气瓶检查和充装记录,不能提供记 录或记录与实际不符的,应当依法追究充装单位 法律责任,鼓励采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 发生事故,对负 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 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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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充装特殊规定: (1)必须防止不相容气体错装,低温液化气体采用的称 重衡器应定期校准。 (2)20℃时压力不得超过气瓶公称工作压力。 (3)充装高(低)压液化气体、低温液化气体应逐瓶复 检。 (4)充装混合气体应先对气瓶用抽真空等适当方法进行 处理。 (5)禁止在充装站外由罐车对接对移动式压力容器进行 充装,也禁止将气瓶内的气体直接向其他气瓶倒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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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提前检验 (1)对有严重腐蚀、损伤或者安全可靠性有怀疑的气瓶; (2)缠绕气瓶缠绕层有严重损伤的; (3)库存或停用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 (4)机动车发生事故可能影响气瓶安全的; (5)标准更改须提前的; 6.气瓶检验前处理 (1)盛装毒性、可燃气体气瓶内的参与气体须采取环保方 式回收和处理,不得直接排放大气; (2)可燃气体气瓶检验前先进行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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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盛装对瓶体材料能产生腐蚀作用的气体的气瓶、潜水 气瓶、常与海水接触的气瓶,每2年检验1次; (3)盛装混合气体气瓶,按组分最短检验周期最短执行; (4)盛装其他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1次; (5)溶解乙炔气瓶和呼吸用复合气瓶每3年检验1次; (6)车用液化石油气、二甲醚钢瓶每5年检验1次; (7)焊接绝热气瓶(含车用)每3年检验1次,检验中发现 存在影响绝热性能问题时,应当送到具有相应资质的制造 单位或者原制造单位委托的单位进行修理或维护。无法修 复时,则做报废处理。
• (3)气瓶档案:气瓶充装单位应建立气瓶信息化 管理数据库和气瓶档案,档案包括出厂”三证”、 使用登记证、检验报告等,直到气瓶报废。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 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 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 、定期检验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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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充装基本要求: (1)充装单位按要求涂敷气瓶颜色和色环标志。 (GB7144)
(2)充装单位负责对经销商和消费者进行安全宣传 和教育,可通过签协议等方式进行安全管理;还 应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和救援措施,并定 期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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