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公司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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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衷资本制:公司设立时股东虽然可不必一次 缴清公司章程中确定的资本总额,但必须将公 司股份认购完毕或按法律规定的数额和期限缴 清首次发行的股份数额,同时可授权董事会在 认为必要时发行其余的股份。大陆法系国家采 用。
与授权资本制的区别在于: 一是法律明确规定首次发行或实际缴纳的股份
必须占拟发行股份总数的相应比例 二是法律明确规定其余股份的发行期限。
自由原则:自由设立,无任何限制。欧洲中世纪大量采用,后
少有。
特许原则:元首、议会通过特种法律予以许可并授予特许证或
专利证。封建色彩浓厚。到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较少采用。
§ 3.1.2 公司设立条件
公司设立条件1一发起人
公司章程的制定者、签名盖章于公司章 程。发起人负责公司的组建和筹备工作, 不论公司成立与否其身份不变,承担公 司成立前的法定责任。
设立申请逐一进行审判,经批准后方可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 登记。 – 利:可根据经济发展和宏观调控需要严格选择设立公司。 – 弊:程序复杂;耗时;滋生腐败
核准原则:指设立公司只要具备法定的条件,向公司登记部门
提交法律规定的文件即可设立,无须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 利:对设立申请一视同仁;手续简单;节省费用 – 弊:审查不严格
发起人义务
a申请设立公司 b制定公司章程 c认购公司股份并缴资 d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e主持召开创立大会 f股份转让限制
公司设立条件2—资本
涵义:
– 广义的资本包括自有资本+借贷资本 – 狭义的资本只包括自有资本。
资本三原则
– 资本确定原则:指公司成立时必须按章程中所确定 的资本额认购股份。目前有三种制度,为法定资本 制、授权资本制、折衷资本制。
特点:公司资本分授权资本和发行资本。前者在公司
章程中必须载明,表示公司有权通过发行股份所募集 资本的最高限额,是一种名义资本;后者才是公司的 真实资本。
优点:资本在设立是不必一次到位便于公司设立和资
金结构调整;
缺点:公司成立时及成立后的一段时间内资本名不符
实,可能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资本确定原则之折衷资本制
资本分类
注册资本:指公司章程中规定并经公司登记机 关核准确认的股东认缴或实际缴纳的资本总额 或股份总额。
发行资本:指公司份其发行股份时,在注册资 本限额之内已经发行的股份数额(资本额)
实缴资本:指公司通过发行股份实际受到的资 本。
实有资本:指公司资产减去负债后实际可支配 的财产,也称净资产、所有者权益,在股东出 资的基础上,包括股东对公司的投入资本以及 形成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 润等。
优点:公司资本充实可靠,使公司债权人有
可靠的保障。
缺点:公司资本缺乏弹性,需要巨额资本的 大公司设立受到限制。
资本确定原则之授权资本制
授权资本制:资本总额在公司设立时不必由股东全
部认足、缴清,其余未认购部分待公司成立后,由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随时发行。 英美法系国家通常采用。
– 资本维持原则:指公司必须拥有与其所确定的资本 额相当的实有资本。
– 资本不变原则:指资本额一经确定后,除依照法定 的程序,公司的资本总额不得任意变动。
资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确定制度之法定资本制
法定资本制:指公司章程中所确定的公司资
本总额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全部由发起人或认股 人认购完毕并一次缴足。大陆法系国家通常采 用。
第三章 公司运营
本章学习目的
掌握公司设立的一些基本原则、条件 了解公司设立的程序 掌握公司合并、分立、组织变更、公司
重整、公司终止的含义与内容 了解公司合并、分立、公司终止的程序
§3.1 公 司 的 设 立
§3.1.1 公司设立原则
审批原则:指设立公司必须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按法定程序对
资本维持的方法
公司设立阶段要求股东以非货币出资形式的出 资在公司登记时全部交付公司,并对其作价严 格审查防止高估;
公司开业后通过固定资产的折旧制度不断补充 公司经营活动中所消耗的资本;
限制公司不合理地处置资本如折价发行股票、 用公司资本分红、收购自己公司的股份等;
规定公司公积金制度和股息分配制度,要求公 司有盈余时必须先弥补亏损或提取储备及今后 才能向股东分配利润。
人数
– 有限责任公司为2-50;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 起设立时发起人不少于5人,且要求一半以 上在中国境内(国企改建的除外);对于采 取募集设立的则无规定。
发起人权利
权利:作为相对必要事项列入公司章程中,否 则无效。一般包括:
a非货币出资权; b自认优先股或后配股权; c优先分配股息和红利权; d优先认购公司新股的权利; e剩余价值优先分配权; f请求公司支付相应报酬权; g请求公司偿还其预付的设立费用权。 我国公司法只对a、g有明确规定
公司设立条件3—公司章程
规定公司的宗旨、资本、组织结构、名称等对 内对外事务的法律文件,是公司组织和行为的 基本规范。
英美法系有两种文件,
– 一是公司组织章程。登记批准后具有法律效力。 – 一是公司活动细则。公司内部有效。
大陆法系则只有单一文件,包括上述两方面内 容,需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多数国家对无形资产出资有限制,如要求仅限 于发起人,无形资产限于可客观估价的技术或 商标等,且不能超过总资本的一定比例。
缴资
我国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达到法定最低限额
且一次缴足。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要全部一次缴
足 ; 募 集 设 立 则 35% 由 发 起 人 认 足 , 其 余则公开发行股份募集。
公司资本的构成
对独资、合伙企业的出资一般无限制,因其承 担无限责任。对有限责任制的公司出资则有规 定。我国规定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实物、工业 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即有形与无 形均可。美国则更宽泛,规定一切有形、无形 的财产及公司可以享受利益如现金、付款证书、 已提供的劳务、允诺提供劳务的合同或公司的 其他证券,均可作为股东的出资,但对以未实 现的利益作为出资有特别的管理办法。
– 章程内容分“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 前者类似公司组织章程,必须载入,后者类似公司 活动细则,载入与否自定,一旦载入则具有法律效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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