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的法律思想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孔子的法律思想。

一、“仁”是孔子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

“仁”不仅是孔子整个思想体系的总纲领,而且是孔子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孔子的伦理主义的法律思想可以被看作是以“仁”为核心展开的。孔子的“仁”包含四类:一是一切美好的品德;二是“志士仁人”的行为;三是爱人和泛爱众;四是实现仁的方法。其核心理念是关于二人以上社会关系问题。

二、法的稳定性与继承性

1、维护礼法的稳定性

孔子所谈的礼是广义的,其基本内容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为核心的宗法等级制度。这也包含着法的本体的含义。

孔子继承了周公的礼治思想,主张“为国以礼”,要求人们的一举一动都不要违礼,即所谓“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对周公之礼的向往与维护、反对铸刑鼎也反映了孔子对礼法稳定性维护的坚定。

2、法律的变革与继承

孔子也主张对旧有的礼法要有所改动,在改动的过程中,有些可以继承性发展,有些则要创新,也就是进行彻底的法律变革。变革的方法就是“正名”。孔子强调名与实相依存,形与质相表里,即名与实要相符。制器须有形制,治国必立法度。治国用法,必须名实相副。

三、中庸的法学方法论

孔子认为,中庸不是无原则的折中主义和调和主义,也不是媚世求荣、明哲保身,更不是貌似公正、不偏不倚,实则与世俗同流合污的好好先生。中庸乃是隐恶扬善,执其两端用其中于民。具体包含:宽猛相济,对人采取法律行动采取中庸的办法,既重视教化,也不能不要刑罚,而主张宽猛相济,德与刑交替使用。敛从其薄、刑罚适中都体现了中庸方法论。

四、德行关系

孔子在治国的手段和方法上,主张德治为主,所谓“为政以德”。其德治的核心是提倡“仁政”,反对暴政。仁政的核心就是重视道德教化。孔子还提出了实行德政的两个前提:统治者不能太贪婪;先富再教后刑。

孔子主张德主刑辅。刑罚与礼德相比,礼德是根本。从使用效果来看,刑罚不如礼德,刑罚只能惩办于犯罪之后,而德化能防患于未然;从使用顺序上来看,先教后诛,先德后刑。

五、父子相隐的诉讼原则

孔子赞赏司法的直道,但孔子的“直”在司法中是有条件的,直而无礼则绞。在诉讼制度方面要根据礼的要求行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这事亲亲原则的要求。

六、为政在人

孔子的为政在人思想主要包含三方面的内容,一是贤人之治。孔子认为,礼治和德治都要靠贤者来实行;二是强调为政者要严于律己。孔子特别重视当权者个人的表率作用,主张当权者必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三是极力夸大当权者个人的作用。国家的治乱,全系于当权者是否贤明,而不在于法律制度的好坏和有无。

七、孔子法律思想的本质及影响

如果说孔子以仁为核心的整个思想体系是一个博大精深的母体系,那么孔子

的法律思想则是从这个母体系派生出来的子系统。孔子的法律学说与其母体特点是一致的,性质相同,内容也有若干重叠和交错,但孔子的法律学说毕竟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结构。

仁是孔子法律思想体系的逻辑起点和价值本位;民本位、家族伦理、相对的君权主义、中庸主义以及大同的理想法观念是孔子法律思想的基本原则和法学方法论,这构成孔子法律思想体系的中间层次。最后是孔子有关立法、司法、执法、守法以及具体民事、刑事、经济、行政等方面的具体主张和法律观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