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中标后签合同时的压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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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中标后签合同时的压价行为
工程经过招标,施工单位中标后进场施工,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建设单位又强行提出二次压价,施工单位不予认可,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随后进行施工,工程主体已近封顶,建设单位亦按照约定按施工单位已完工程量进行付款。由于未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未办证,工程不能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在此种情况下,该施工单位应该采取什么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收集的证据包括几类?
施工单位应立即停止继续施工,同时与建设单位协商按照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的规定补充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如果双方仍不能就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达成意见,则施工单位应要求按照已完工程量结付工程款,然后撤场。如果双方补充签订了书面的建设一程施工合同,则要求建设单位补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施工单位方可继续施工。因为如果没有提供相应资料,工程无法竣工验收,工程款也难以结算。如果施工单位想继续施工,则施工单位应收集好每个月的月报表及建设单位的批复、施工过程中的有关设计变更等签证及索赔文件。
如果建设单位对月度报量恶意压价,拖欠进度款,则月度进度款利息如何计算?
施工单位可以向建设单位主张拖欠进度款的利息,进度款利息的时间起算点从进度款应付时间届满第二天起计算,由于当事人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以具体要看当事人在投标文件中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在投标文件中没有约定,则施工单位可以按照建设部、国家工程局发布和推荐使用的《施工合同文本》的规定来主张,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约定不明确的,可以按照行业惯例进行解释,《施工合同文本》中的通用条款的规定属于工程惯例,其通用条款第7款规定:“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第26.2款规定:“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第26.3款规定:“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一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也就是说,应从建设单位批复施工单位提交的月报表的第15天开始计算逾期付款的进度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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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律伴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