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学考试经济法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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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历年考试重点

企业法

一、企业的概念与特征:

企业是依法成立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法律上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特征是:

1.企业是一种经济组织;

2.企业是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

3.企业是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组织;

4.企业是能够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法人。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性质和地位:

1.企业财产为全民所有,它是全民所有制经济组织;

2.经济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是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

3.法律上具有法人主体资格,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经营权,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特征是:

1.合营企业的主体一方为中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但不包括个人;

2.一方为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3.位于中国境,按中国法律规定取得法人资格,为中国法人;

4.为有限责任公司;

5.合营各方遵照平等互利原则,共同出资、共同经营、按各方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总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的投资、应分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

四、合营企来终止的原因:

合营企业的终止是指合营企业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解散,情况如下:

1.合营期限届满;

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5.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且无发展前途;

6. 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出现;

7.除第一种外、其他情况发生时,均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构批准。

五、企业设立的实体条件:

1.独立的组织形式和名称;

2.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3.有与其预定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必须的财产、资金和生产经营条件;

4.必要的部机构和人员;

5.有明确的经营围;

6.能独立地承担财产责任。

六、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1.审议建议权;

2.审议通过权;

3.审议决定权;

4.评议、监督权;

5.推荐、选举权;

6.集体合同签订权。

七.破产法制度的积极意义:

1.破产制度是能在债务人已经破产这一现实条件下,尽最大可能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际的保护和一定的实现。破产可以使各种不同的债权依法定程序得到清偿,也使同一性质的债权能依法按比例地得到公平清偿;

2.破产可使债务人借此摆脱自已无力摆脱的沉重负担,重新起步;

3.任何一个国有企业的破产法都会造成国有财产的损失和社会的动荡,但若依确处理,破产对国家对社会也会有积极的作用,这表现了破产法的调整和调节功能。

八、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情形和条件,《破产法》规定有三条:

1.符合《破产法》第3条规定的,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2.整顿期间,债务人有违背和解协议,侵犯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

3.整顿期满,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九、破产责任行力的容:

1.破产企业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

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

5.放弃自已的债权

6.对上述无效行为涉及的有关财产,清算组有权通过法院予以追回。破产程序终结后一年如查到破产企业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法院追回财产。

公司法

一、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公司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出资,严格依法组成的,实行有限责任的股权式的企业法人

公司的特征是:

1.公司是股权制企业;

2.公司实行有限责任;

3.严格的法定性。

二、公司法的特征:

1.公司法体现着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的结合;

2.公司法体现着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

3.公司法体现着强制性规和任意性规的结合;

4.公司法体现着国家意志与公司股东意志的结合;

5.公司体现着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

三、发行债券必须具备的条件:

1.股份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产值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的情形: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4.公司因被责令关闭的,亦应解散。

五、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人以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总额;

3.股东共同制定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六、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有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特征是:

1.人合资合兼具;

2.股东数额限制;

3.募股集资封闭

4.股分不须等额;

5.转让严格限制;

6.组织结构简单。

七、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资格限制: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犯有财产罪或破坏经济秩序被判刑,执行期未逾5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未逾5年;

3.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长、经理,并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末清偿的;

6.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董事、监事、经理。

八、董事、监事、经理的义务与竞业禁止:

1.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一,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2.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个人名义或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存储;不得以公司财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提供担保;

3.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归公司所有。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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