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 。湘政发〔201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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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征管实务

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征管实务

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征管实务征管一处一、概述●《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湘政发〔2011〕27号)2011年8月30日印发,关于财政部门直接计提和划缴的规定自2011年1月1起实行,关于对从事生产经营、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征收的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实行。

《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发〔1997〕23号)、《湖南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管理办法》(湘政发〔2001〕31号)同时废止。

●2011年12月印发《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实施细则》(湘财综〔2011〕45号,《湖南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湘财综〔2007〕32号)同时废止。

●《办法》共十条,包括政策依据、适用范围、基金来源、筹集办法、资金使用和管理。

二、重大意义●对全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做出重大部署,明确了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规定了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办法,规范了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是我省贯彻和落实2011年中央1号文件、省委1号文件的重要行动,也是发挥政府在水利建设中主导作用的重要体现,更是将水利作为公共财政投入重点领域的重要步骤。

●对加快全省水利建设步伐,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三、历史沿革●1995年,我省在全省范围内征收防洪保安资金●1997年2月,国务院出台《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7月,我省制定《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10月,经财政部批准,我省防洪保安资金纳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管理使用。

●2001年12月,制定《湖南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管理办法》●2007年5月,出台《湖南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2011年1月,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2011年8月,我省制定新的水利建设基金管理筹集和使用办法,将原有的水利建设基金和防洪保安资金进行归并。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1.12•【字号】湘政发[2016]2号•【施行日期】2016.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6]2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目标任务2015-2017年,在全省实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三年行动计划)。

改造包括城市危房、垦区危房、城中村在内的各类棚户区住房110万套;改造农村危房60万户,完成3000个以上行政村的整村推进,积极开展省级示范;加大棚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快推进《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14-2016年"两供两治"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75号)中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停车库(场)、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项目,使城镇基础设施完备,布局合理,运行安全,服务便捷。

二、加大改造建设力度(一)加快城镇棚户区改造。

1.合理确定年度建设计划。

各市州、县市区要根据《湖南省城镇棚户区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项目库》,抓紧编制2015-2017年城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切实做好申报项目的论证和前期工作。

在审批立项时要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要逐片逐栋进行认真甄别,严格界定棚户区标准,确定建设规模和开发强度。

国办发【2011】45号文件

国办发【2011】45号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发布时间:2011-09-28 文档来源:《中国建设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大规模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推动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采取的重大举措。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促进实现住有所居目标,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住房保障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合理确定住房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完善住房保障支持政策,逐步形成可持续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机制。

到“十二五”期末,全国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左右,力争使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基本原则。

住房保障工作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满足基本住房需要;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引导社会参与;坚持加大公共财政的投入,同时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坚持经济、适用、环保,确保质量安全;坚持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坚持规范管理,不断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二、大力推进以公共租赁住房为重点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一)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满足基本居住需要。

租金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按照略低于市场租金的原则合理确定。

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对于完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引导合理住房消费、缓解群众住房困难,实现人才和劳动力有序流动、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棚户区改造规划(2013—2017年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棚户区改造规划(2013—2017年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棚户区改造规划(2013—2017年)》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潭政办发[2014]3号【发布部门】湘潭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14.01.23【实施日期】2014.01.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棚户区改造规划(2013-2017年)》的通知(潭政办发〔201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天易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湘潭市棚户区改造规划(2013-2017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月23日湘潭市棚户区改造规划(2013-2017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环境,提高居住水平和质量,有效拉动投资和消费需求,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是指导我市棚户区改造的基本依据,凡在2013-2017年实施的各类棚户区改造,均应符合本规划。

第三条规划期限:2013-2017年。

第四条规划范围: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含雨湖区、岳塘区、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湘潭县、湘乡市和韶山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工矿区;国有林区和国有林场、垦区。

第五条规划依据(一)国务院及部委的政策文件1. 《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2. 《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3. 《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4. 《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5. 《关于中央投资支持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6号);6. 《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建保〔2010〕58号);7. 《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建保〔2012〕190号);8. 《关于做好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通知》(建保〔2013〕52号);9. 《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0〕46号);10. 《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

湖南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国有垦区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国有垦区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国有垦区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1.09.30•【字号】湘发改农[2011]1537号•【施行日期】2011.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湖南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国有垦区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改农[2011]1537号)各市州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局、住房保障局)、农垦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统一要求以及省委、省政府的总体部署,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农业厅制定了《湖南省国有垦区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南省国有垦区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湖南省国有垦区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精神,做好全省国有垦区危房改造工作,切实解决国有垦区职工住房困难问题,改善职工群众居住条件,按照省委、省政府总体部署,结合垦区危房改造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改善垦区职工群众的居住条件为根本目的,将垦区危房改造与城乡统筹发展、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有机结合起来,以人为本、统筹规划,认真做好垦区危房改造工作,确保“十二五”期间完成垦区危房改造任务,促进垦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1、科学规划,分步实施。

坚持规划先行,从实际出发,处理好整体与局部、长远与现实、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实现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突出人与自然、人与环境的和谐发展,重视规划区域内的公益设施、功能性设施的配套与完善。

同时,要做到危房改造规划与垦区城乡发展建设规划、新农村发展规划、小城镇建设规划相衔接,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湖南省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湘政发[1994]34号

湖南省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湘政发[1994]34号

临床使用镇静催眠药物、抗精神病药物、抗抑郁药物等三大类精神药物导致代谢综合征主要表现、药物分类及作用常见精神症状有意识障碍(澹妄)、失眠、精神病性症状、情绪症状和行为紊乱,故镇静催眠药物、抗精神病药物、抗抑郁药物为常用的治疗药物。

代谢综合征的主要表现包括腹型肥胖、高血糖、血脂异常和高血压,其可增加心血管疾病和死亡风险、加重精神症状、损害认知功能、增加复发风险,同时精神分裂症者合并代谢综合征的风险高于普通人群,抑郁和焦虑是心血管疾病发病和预后不良的预测因子。

此外,老年高血压还易合并体位性低血压/直立性低血压。

一、镇静催眠药物如苯二氮草类药物,包括地西泮、劳拉西泮、氯硝西泮、奥沙西泮、阿普哇仑、艾司噗仑、咪达嘤仑,其可快速控制焦虑、失眠、兴奋激越等症状。

根据半衰期不同,大致可分为长半衰期药物如地西泮、艾司喋仑、氯硝西泮等,和短半衰期药物如劳拉西泮、阿普喋仑、咪达噗仑、奥沙西泮等。

长半衰期药物更适于伴有失眠的情况,睡眠时用药。

此外,高脂溶性、高效价及短半衰期的药物起效快、疗效强且持续时间短,易发生撤药综合征。

如高效价的阿普理仑、奥沙西泮、咪达噗仑和劳拉西泮,脂溶性高,可快速由胃肠道吸收,并快速进入脑内,快速产生抗焦虑、镇静作用,但疗效较短,发生呼吸抑制风险相对较小,快速停药可能会发生撤药反应,在治疗伴发的焦虑、失眠症状时可作为首选。

苯二氮草类药物可使血压降低,下降程度与药物剂量和给药途径有关,还取决于机体用药的状态。

一般情况下,仅使血压轻度下降。

原来血压高和处于焦虑状态者下降幅度增加。

低血容量或一般情况不良或/和心力衰竭者,其降低血压的作用更为显著。

老年人需警惕体位性低血压的发生。

二、抗精神病药物精神症状如兴奋、冲动、激越、幻觉、妄想、躁狂发作、谑妄等可使用抗精神病药物治疗,其包括典型(第一代)抗精神病药物和非典型(第二代)抗精神病药物。

典型(第一代)抗精神病药物是主要作用于中枢D2受体的抗精神病药物,包括吩噫嗪类药物(如氯丙嗪、异丙嗪、奋乃静、硫利达嗪、氟奋乃静)、硫杂葱类药物(如氟哌噫吨、氯普噫吨、珠氯噫醇)、丁酰苯类药物(如氟哌咤醇)、苯甲酰胺类药物(如舒必利、氨磺必利)及匹莫齐特等;非典型(第二代)抗精神病药物如氯氮平、奥氮平、n奎硫平、利培酮、齐拉西酮、阿立哌理等。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19•【字号】湘政发[2008]31号•【施行日期】2008.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湘政发〔2008〕3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构建有利于推动科学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决定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废止《颁发关于执行〈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等36件规范性文件。

二、《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通知》等112件规范性文件失效。

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352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四、重新公布《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湖南省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等100件规范性文件。

上述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适用期短于法定有效期的,适用期满自动失效。

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

确需继续执行的,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省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废止。

确需继续执行的,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或省人民政府部门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城镇“安居工程”实施方案-湘政发[1994]18号

湖南省城镇“安居工程”实施方案-湘政发[1994]18号

湖南省城镇“安居工程”实施方案正文:---------------------------------------------------------------------------------------------------------------------------------------------------- 湖南省城镇“安居工程”实施方案(1994年6月27日湘政发[1994]18号)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供给和分配体制,加快解决全省城镇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困难问题,实现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本世纪末人民生活达到小康水平的目标,省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安居工程”,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安居工程”的主要内容(一)建设安居住宅(安居住宅是指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提供的,符合一般住宅设计标准、配套设施齐全、安全的住宅);(二)登记和认定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及分配、出售安居住宅;(三)制定和实施相关的规划、计划、政策。

二、“安居工程”的实施目标从1994年开始,用5年时间基本解决人均居住面积6平方米以下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2000年基本达到住房小康目标。

其阶段目标是:1994年至1996年,基本解决人均居住面积4平方米以下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1997年至1998年,基本解决人均居住面积6平方米以下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2000年全省城镇居民力争达到每户拥有一套符合一般住宅设计标准、配套设施齐全、安全的住宅,人均居住面积达到10.1平方米(其中城市达到9平方米、县城达到10.5平方米、建制镇达到12.5平方米)。

三、安居住宅建设资金的筹集安居住宅建设资金要坚持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多渠道筹集。

主要来源有:(一)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安居住宅建设的专项拨款和借款;(二)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合作建房资金;(三)其他资金(包括地方政府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上述资金存入银行的利息收入、吸收外资、捐献款、赞助资金、承担安居住房建设任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垫付的资金等);(四)向银行申请的建房贷款。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02•【字号】湘政办发[2011]59号•【施行日期】2011.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59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九月二日湖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目标任务,促进“住有所居”目标实现,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湘政发〔2011〕1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实行省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

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落实本行政区域工作任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本办法考核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林区棚户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及农村危房改造。

考核对象为承担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任务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四条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一是省人民政府与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的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责任书明确的目标任务落实情况;二是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办公室与市州、县市区签订的农村危房改造目标任务落实情况。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地产管理局《益阳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地产管理局《益阳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地产管理局《益阳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18•【字号】益政办发[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地产管理局《益阳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益政办发〔2012〕1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市房地产管理局《益阳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益阳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加强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湘政发〔2011〕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和配租、管理和监督等行为,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行申请、公示、审核、轮候、配租和退出机制。

第四条中心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引进人才和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1、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员,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孙子女。

2、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含13平方米)。

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直管公房、单位自管公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

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经鉴定为危房的,不列入家庭住房。

3、申请家庭为城市低收入家庭。

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以下。

湘: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湘政发[2011]11号

湘: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湘政发[2011]11号

湖南省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湘政发[2011]11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10号)的规定,为加强我省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廉租住房补助资金)管理,支持我省各市州、县市区做好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廉租住房补助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补助我省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

第三条廉租住房补助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分配给各市州、县市区。

第四条廉租住房补助资金管理根据各市州、县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五条廉租住房补助资金在优先满足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前提下,可用于购买、改建或租赁廉租住房支出。

其中,购买廉租住房可以购买旧房,也可以购买新房。

在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将廉租住房补助资金用于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第六条廉租住房补助资金原则上按照有关市州、县市区年度发放租赁补贴户数以及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套数等因素,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系数计算分配。

发放租赁补贴户数以及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套数,权重各占40%和60%。

财政困难程度参照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的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将各市州、县市区划分“0.8、1.0、1.2”三档,作为安排廉租住房补助资金的调节系数。

第七条廉租住房补助资金按公式法分配。

某市州、县市区的补助资金总额=〔(该市州、县市区年度租赁补贴户数×该市州、县市区调节系数)÷∑(各市州、县市区年度租赁补贴户数×相应市州、县市区调节系数)×40%+(该市州、县市区年度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套数×该市州、县市区调节系数)÷∑(各市州、县市区年度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套数×相应市州、县市区调节系数)×60%〕×年度廉租住房补助资金总额。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17〕58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17〕58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指导意见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17〕5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工程总承包是国际通行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

大力推进工程总承包,有利于提高工程建设质量水平,提升劳动生产效率;有利于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有利于壮大实体经济,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为深化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贯彻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方针,以质量效益为前提,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改革创新为支撑,大力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推动工程勘察、设计、制造、施工等环节深度融合,化解过剩产能,促进转型升级,提升建筑业综合竞争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推动相结合。

适应建设工程市场需求,充分发挥建设单位、设计企业、施工企业在建设方式改革中主导作用,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形成质量效益明显提升、企业互利共赢的良好局面。

政府营造鼓励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政策环境,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投资项目带头采用工程总承包,鼓励社会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1.09.28•【文号】国办发[2011]45号•【施行日期】2011.09.2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大规模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推动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采取的重大举措。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促进实现住有所居目标,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住房保障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合理确定住房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完善住房保障支持政策,逐步形成可持续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机制。

到“十二五”期末,全国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左右,力争使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基本原则。

住房保障工作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满足基本住房需要;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引导社会参与;坚持加大公共财政的投入,同时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坚持经济、适用、环保,确保质量安全;坚持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坚持规范管理,不断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二、大力推进以公共租赁住房为重点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一)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满足基本居住需要。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6.13•【字号】湘财综[2011]21号•【施行日期】2011.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11〕21号)各市州财政局、房地产(住房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湘政发〔2011〕1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0〕53号)和《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46号)的规定,为支持我省各市州、县市区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确保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湖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湘政发〔2011〕1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0〕53号)和《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46号)规定,为支持我省各市州、县市区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确保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城市棚改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补助我省的城市棚改专项资金和省财政安排的城市棚改专项资金。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文件标准文本(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文件标准文本(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文件标准文本(试行)》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文件标准文本(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按照《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单位招标投标行为,现将《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文件(标准文本)》予以印发,自2013年2月1日起试行。

对试行期间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附件: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文件(标准文本)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附件: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文件(标准文本)(试行)招标编号:项目名称: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日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序号名称编列内容1招标人(业主方)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2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3招标编号4招标方式□国内公开招标□邀请招标5项目名称6建设地址7资金来源及比例8资金落实情况9代建招标范围及工作内容本项目实施全过程(阶段性)代建。

代建工作内容为:在双方约定的工程范围内,以经批准的设计概算为投资控制目标,具体代建范围包括项目建议书批复后(或可研批复后)建设前期和实施阶段的设计管理,项目和子项目的招标管理、采购管理、监理管理、施工管理、工程款支付管理、竣工结算和竣工验收管理等,并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直至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和竣工决算、资产移交使用单位等实施过程的建设管理工作;项目的各类手续报批、报建、报表和组织协调各方面关系、整理汇编移交有关项目资料等。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10•【字号】湘政发[2011]11号•【施行日期】2011.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湘政发〔2011〕1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是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要民生工程。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决策部署,完善政策措施,切实推进工作开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工作责任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是调整优化住房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的有效举措,是加快我省新型城镇化、城乡一体化建设,改善发展环境的客观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深化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按照省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抓落实的责任制要求,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

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各部门职责,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切实做好各项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思路,确定工作目标(一)总体思路按照“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 原则,加快建立我省基本住房保障制度,通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对全省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城镇稳定职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分层次、多渠道实施保障,逐步建立比较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

保基本,就是保障基本住房需求。

通过廉租住房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结合城市和国有工矿、林区、垦区、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通过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结合各类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并逐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镇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范围。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0.28•【字号】湘政办发[2015]91号•【施行日期】2015.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住房保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15]9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精神,提高住房保障效率,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各市州、县市区要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房地产市场状况、棚户区改造规划及棚户区改造居民实际需求,合理调整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中实物安置和货币安置的比例,坚持"两条腿走路、货币化安置优先"原则,加大货币化安置力度,适当减少新建安置房屋数量,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

自2016年起,各市州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安置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50%。

对2015年实物安置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条件成熟的经申请调整备案可转为货币化安置。

二、政策措施(一)计划安排优先。

在充分尊重棚户区改造居民安置意愿的基础上,积极鼓励选择货币化安置。

省人民政府确定年度计划目标任务时,优先统筹安排货币安置比例大的市州和项目。

(二)财政资金支持。

2016年起,省级专项补助和基础设施配套资金对货币安置比例大的项目予以倾斜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商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据实际情况,在贯彻落实本意见的实施细则中明确具体扶持方法和标准,鼓励棚户区改造实行货币化安置。

棚户区改造被征收人领取货币化安置补偿款后,在货币化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12个月(含)内购买本市、县商品住房的,凭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证明、购房款支付凭证和《货币化安置证明》,可由市、县政府按照购房款(不超过货币化安置补偿款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

矿产

矿产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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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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