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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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

公司章程生效后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下面是给大家分享的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欢迎大家阅读与参考。

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人民 * 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系依据《公司法》出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公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之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五条本章程生效后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规范公司与股东、股东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具有相当于法律约束力之文件。股东、公司、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须遵守。

第六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投资管理总监、风险管理总监、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本章程为公司最高行为准则,对股东、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普遍约束力。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八条公司名称:xxx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九条公司地址:xx市xx区xx路6003号A栋16层02单元。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与经营宗旨

第十条公司经营范围为:使用自有资金对境内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为客户提供股权投资的财务顾问服务;证监会同意的其他业务。

第十一条公司之经营范围,依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须审批、核准、备案的,公司应在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第四章股权

第一节股权结构和出资方式

第十二条公司的资本为人民币伍亿元。

第十三条公司股东及其出资方式:一人出资

股东名称: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出资方式:现金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之出资应一次足额缴纳。

第十五条公司成立后,应向公司股东签发符合法定要求的《出资证明书》。

第二节公司增资与减资

第十六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增加或减少公司资本。

第十七条公司增加资本时,可以由公司股东独家认缴新增资本,也可以由公司股东外之第三方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第十八条公司减少资本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做出减少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减少资本情形下,公司资本额不得少于人民币十万元。

第三节出资转让

第十九条公司股东之出资在公司成立后,可以依法自由转让。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具体事宜由公司股东与受让人协商确定;需报监管部门批准的,在监管部门同意后执行。

第五章股东

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东为对公司出资的人。

第二十二条股东按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做出的上述事项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可以向股东提出行使上述权利的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五条股东行使本章程规定之上述权利时,应向公司出具书面文件。股东向公司出具的书面决定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决定的出具日期、股东盖章、决定的实质内容。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负责妥善管理股东向公司出具的书面文件。

公司应建立专门的档案对股东出具的书面文件进行保存,保存期为公司的存续期限。在公司发生股东变更、合并、分立、注销等情形时,公司应当向股东移交上述档案。

第二十七条公司股东应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之规定,并保证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自己的财产相互独立。

第六章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负责。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会成员由公司股东委派产生。

第三十条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派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委派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董事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三十一条董事可受聘担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对于股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及时向股东报告;

2、执行股东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重大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投资管理总监、风险管理总监、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提议时;

(四)总经理提议时。

第三十七条召开临时董事会的,应于会议召开前两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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