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服务型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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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服务型政府

近年来, 随着我国行政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 人们越来越感到有必要对我国政府与公民间的关系进行重新规范, 即把政府真正置于公民的制约之下, 去更好地为公民服务。因此,服务型政府作为一种新型的政府模式便应运而生。

一、服务型政府的内涵和本质

所谓服务型政府就是指政府遵从民意的要求, 在政府工作目的、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上用公开的方式给公民、社会组织和社会提供方便、周到和有效的帮助, 为民兴利、促进社会稳定发展。服务型政府的服务主体是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服务对象是公民、社会组织和社会, 服务的宗旨是为民兴利, 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 服务的内容是由民意决定, 服务的方式是公开透明、简便灵活的。①这个概念的核心是服务内容由民意决定。民意决定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政府提供什么服务是由立法机构(民意代表机构)来决定, 而不能由行政机关来决定, 而立法机关又必须根据人民的真实要求来立法, 这需要严格的民主程序和民主方式来立法。二是政府服务的评估主体是人民, 评价标准是公民的满意度。政府要让公民满意, 必须充分保证公民权利的实现, 必须兼顾效率和公平, 兼顾地区平衡发展, 维持社会的稳定发展。

在这里, 我们强调的是服务型政府对传统“管制型政府”的全方位变革, 约略言之, 服务型政府与管制型政府, 体现着截然相反的两种管理理念、两种管理哲学、两种管理体制。其区别可概括为四个方面,具体包括:

(一) 在政民关系上

服务型政府摒弃管制型政府的官本位、政府本位、权力本位理念, 而向公民本位、社会本位、权利本位回归。既然我们将政府界定为增进全社会福祉的一个“服务者”角色, 就要求我们改变传统行政模式下的“官重民轻”、“官显民微”心态, 从最基本层面、最初始角度,确定二者的公仆———主人关系; 既然服务型政府建设体现的是一种公民权利、社会权利进一步落实的过程, 那么, 政府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就应该充分体现权力授予者的真实意志,使政府这一“公器”的目的真正落实在为公民、为社会服务上。在管制型政府模式下, 初衷也许是为公民服务, 其工作也许来源于一种服务于民的制度设计, 但由于经济上有计划经济的制约, 思想上有浓厚封建色彩的观念影响, 政治上有对党的领导的机械理解, 加

之英雄史观对我们的长期禁锢,国家行政权力实际上已逐渐演变为一种居于社会之上、控制社会的权力, 政府也最终由服务于民的公仆演化为社会的主人。因此, 我们在建设服务型政府时, 首先必须重新确定政府与民众的关系, 这是我们一切改革的初始点。只有在这种“主—仆”关系下, 我们所追求的政府模式才会是真正意义上的服务型政府。

(二) 在公民权利上

服务型政府强调以人为本, 因此,保障和实现公民权利就是这种新的政民关系的内在要求。的。首先, 政府要把公民权利的内容做出最详细的规定, 并制订相关法律以保护其实现。其次, 政府还必须为公民行使权利提供宽广平台, 其中包括公民参加国家管理的各种条件和对部分社会事务实行自治的各种机会。第三, 要把政府的一切活动置于公民的监督之下, 这又要求政府遵循信息公开的原则, 使工作能接受公民审查, 并使公民保留最终的问责权。最后, 政府的各项管理活动必须自觉体现公民意志与利益要求, 把最广大公民的诉求落到实处, 而决不能只根据自己判断想当然地决定和处理问题。只有这样, 我们才能把被“矮化”了的公民恢复到应有的主体地位, 实现政府在行政活动中对“公民确切训令”的“遵循”。①

(三) 在政府职能上

服务型政府是一切从服务出发的政府, 决定了其职能与管制型政府有着原则区别。在管制型政府模式下, 政府与社会之间呈现出“大政府, 小社会”格局,政府职能无限扩张, 有时甚至是“为管制而管制”。在服务型政府下, 由于公民权的兴起, 以管制为主的行政模式不能再起主导作用, 必须以为公民服务为根本的出发点和归宿。因此, 政府的职能表现出强烈的人性化特征, 即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均是围绕着怎样才能使“人”(民) 得到更大满足而展开。它决不再追求“管得住的政府就是好政府”, 而应该是实行“最能服务于公民的政府才是好政府”的理念。当然, 在政府职能配置过程中, 我们不是一般地放弃对社会的管理。政府的服务实际上有两个方面: 一是直接的服务, 一是间接的服务。前者是通过政府行为直接给公民带来利益, 增进其幸福; 后者则是通过政府的管理或管制行为, 抑制国内外敌对分子和少数违法分子的行为, 保护公民利益不受损害。从这个意义上说, 服务型政府决不是放任自流的政府, 更不是软政府。

(四) 在法制保障上

无论是从保护公民权利方面看, 还是从规范政府行为方面看, 服务型政府都需要以法治作基础。管制型政府体现的是人治格局。行政人员将自身意志借助行政机构来实现, 法①邢华. 论公共利益与服务型政府建设.中国行政管理,2009(7):49-51

律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滋生出种种“权大于法”的腐败现象。服务型政府强调公民权利, 就应该将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通过法律来固定, 为保障公民权利提供制度保障。可见, 是否实行法治, 是区分管制型政府与服务型政府的又一标志。

二、构建服务型政府具有迫切需要性

(一)建设服务型政府是实践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本质要求的迫切需要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只有人民群众满意政府的行为, 才能说明人民群众的授权得到了正确的执行, 人民才真正实现了当家作主。2004 年3月8 日温家宝总理在听取陕西代表团意见时提出:“管理就是服务, 我们要把政府办成一个服务型的政府, 为市场主体服务, 为社会服务, 最终为人民服务。”实践中, 虽然有些政府或部门的大门前额或两侧写着醒目的“为人民服务”的标语,但在行政执法中缺乏服务意识和能力, 使“为人民服务”流于形式。因此,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要求“为人民服务”不仅要写在门面上, 更重要的是落实在政府行政的实践中。否则,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优越性只能表现在制度层面, 人民群众却感受不到, 这对于社会主义事业最终取得胜利是非常有害的。因此, 要实践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要求, 必须尽快推进服务型政府的建设, 以充分实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利。

(二)建设服务型政府是防治腐败的迫切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 党和政府始终坚持不懈地进行反腐败斗争, 取得了一些重要成果, 然而一个不容回避的事实是腐败上升的势头并未得到有效遏制,这促使我们认真思考腐败的根源。从我国的宪政体制看, 我国政府受人民代表大会控制, 必须按照人民的意愿和要求来行事。但实践中, 由于各种制约机制的不完善和人大的监督权的太原则化, 使得人民代表大会对政府起不到真正的监督和制约作用。当人民不能完全制约他们的代理人时, 很难保证代理人按照人民的意愿行事。同时,由于缺乏强有力的监督和制约, 行政权在行使的过程中往往出现被滥用、甚至发生权钱交易和以权谋私等腐败行为。腐败行为的滋生和蔓延不仅大量的抵消经济改革所产生的成果, 更为严重的是它会危及到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命运, 最终损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延安时期, 毛泽东在回答黄炎培先生提出的如何跳出历史兴衰周期率的问题时就已经指出: 我们已经找到新路, 我们能跳出这个周期率。这条新路, 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 政府才不敢松懈; 只有人人起来负责, 才不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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