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业企业污泥规范化处置实施计划(2010~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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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业企业污泥规范化处置实施计划
为加快推进全省重点工业企业污泥规范化处置工作,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环发〔2008〕67号),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现重点工业企业污泥“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为目标,规范工业企业的污泥贮存、转运、处理、利用和处置行为,提高污泥污染防治的能力和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重点突破,以点带面。以工业企业聚集区和污泥产生量较大的企业为重点,抓好污泥规范化处置的试点示范,加强推广应用,提升区域和行业污泥处置水平。
——坚持分类指导,分步推进。工业企业产生的污泥,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相应的法规标准利用处置;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根据污泥特性妥善处理。要切实整顿随意倾倒、堆放污泥的行为。同时要按照省九部门实施意见的精神,抓住各阶段的目标任务,因地制宜,采取合理的利用处置模式,分步推进规范化处置。
——坚持防治并举,治旧控新。全力解决现有工业企业的
污泥处置问题,引导企业优化污水处理工艺,鼓励从源头削减污泥产生量,加快治理已投运项目的污泥环境污染;从严落实企业新建项目环境管理制度,继续深化清洁生产,确保新建项目的污泥达到产生减量化和利用处置规范化的要求。
二、总体目标和企业范围
规范化处置的总体目标是:到2010年底,全省重点工业企业的污泥安全贮存和稳定化处理装置配套率达到100%,无害化利用处置率不低于80%;到2012年,全省重点工业企业污泥无害化利用处置率达到90%;到2015年,全省重点工业企业全面实现污泥无害化利用处置。
重点工业企业主要是指化工、制药、印染、造纸和制革等5个行业中污泥年产生量达到100吨以上的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1)。
三、规范化处置和管理的基本要求
重点产生企业污泥规范化处置和管理参照《浙江省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导则(试行)》的要求执行,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要求:
(一)落实污泥安全贮存措施。产生企业要设立污泥贮存场所(设施),贮存场所(设施)的规模应满足安全贮存的需要。贮存场所地面应作硬化处理,建有遮雨棚、围堰、污泥渗滤液引流通道或装置,将渗滤液引入污水处理设施,设置必要的除臭、通风装置。贮存场所或设施外应设立明显的标志标识。产
生企业不得在划定的贮存区域以外堆放或弃置污泥。
(二)确保污泥稳定化处理和安全运输。产生企业应当根据污水性质配套建设污泥浓缩池或浓缩装置以及污泥脱水设施。污泥浓缩或脱水等预处理效果应满足后续处置的技术要求。污泥运输应当采用机械及管道连续输送或采用密闭车辆进行运输,不得使用敞棚车辆运输。运输污泥过程中,应采取防渗漏和撒落的措施,途中未经当地环保部门许可,不得在厂区或处置场所外堆放。
(三)规范污泥利用处置行为。属危险废物的,产生企业应按危险废物有关规定进行处置。不属危险废物的,产生企业具备自行处置条件(处置设施经环保验收且稳定达标)的,可自行处置;其中,焚烧处置(包括掺烧方式)的,烟气排放应当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的要求。不具备自行处置条件的,应当交由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泥处置单位处理。
(四)建立日常管理制度。产生企业应当建立污泥管理台帐制度,如实记录污泥产生、贮存和利用处置的数量和流向等情况,按半年度汇总并上报所在地县(市、区)环保局。产生的污泥属危险废物的,企业应执行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制度,但仍需按半年度向环保部门上报产生和流向情况。转运污泥时,产生企业应当执行联单制度,由产生企业、运输单位和利用处置单位人员在交接时共同填写,分别保存至少2年。管理台帐、
产生和流向情况汇总表、转移联单的参考格式见附件2和附件3。
规范化处置总体进度是:到2010年底前,全省污泥重点产生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1)应按第一、二和四方面的要求整改到位,其中备注为“2010”的企业经整改后应当达到上述四个方面的要求;2011年至2012年,备注为“2012”的企业经整改后,应达到上述四个方面的要求;到2015年,全省污泥重点产生企业均应达到规范化处置要求。
四、工作方案和验收要求
各地要组织重点企业对照上述规范化处置和时间要求,查问题、找差距,督促企业制定整改工作方案,明确整改的内容、时限和责任人,并上报所在地县(市、区)环保局。各县(市、区)环保局应当对企业整改工作方案进行审核后,统一报送各设区市环保局。各设区市负责汇总后,填写《重点工业企业污泥规范化处置整改工作计划汇总表》(附件4),于2010年9月3日前分别以书面和电子邮件形式上报我厅。我厅将在此基础上制定2011年至2015年的年度任务和考核内容。
重点企业的整改验收由设区市环保局组织实施。验收工作应当采用现场核查方式进行。核查时,核查人员应当对照上述规范化处置基本要求,逐项检查企业落实整改要求的情况,现场填写《浙江省工业企业污泥规范化处置现场考核表》(附件5),并当场评分。核查评分不低于90分的,为达标;得分在
80至90分的,为基本达标;低于80分的视为不达标。各设区市环保局应及时汇总现场核查情况,形成整改情况报告(格式参见附件6),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上报我厅,义乌市的整改情况经金华市上报。整改情况报告将作为生态省建设年度任务考核的依据。
五、年度考核办法
(一)从2010年开始,各地重点企业污泥的规范化处置情况将作为生态省建设年度考核内容。
1.2010年度考核方法。生态省建设年度任务中“重点工业企业污泥规范处置”的总分为3分。其中,重点企业污泥稳定化设施配套建设任务占1分,规范化处置任务占2分,计分方式如下:
(1)稳定化设施配套任务计分方式:全市达标率低于95%(含95%)的,得0分;达标率超过95%的,得分计算公式为1×(达标率-95%)/5%。企业稳定化设施配套核查的评分细则见附件5的填表说明。
(2)规范化处置任务计分方式:纳入年度计划的企业少于20家的设区市,有1家企业不达标即不得分。多于20家的设区市,达标率低于90%的(含90%),不得分;超过90%的,得分计算公式为2×(达标率-90%)/10%。
2.2011年至2015年的考核方法。纳入年度计划的企业少于20家的设区市,有1家企业不达标即不得分。多于20家的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