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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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仲裁办案质量,充分发挥仲裁各项职能作用,促进XX仲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XX仲裁委员会章程》及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专家咨询委员会属于XX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的咨询机构,为本会和仲裁员提供对疑难问题的咨询意见。在本会章程、本制度和本委会议、主任会议的授权下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条专家咨询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本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任。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主持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
具体专家人选名单由本会办公室提出,经本委主任会议或组成人员会议讨论决定。
专家咨询委员会可以分专业设置工作组。
第四条提请专家咨询委员会讨论的案件疑难事项限于仲裁办案过程中的重大或疑难法律问题的处理。
上述问题由仲裁庭决定提请专家咨询委员会讨论。仲裁庭应认真审阅专家咨询委员会的相关咨询建议或意见,但原则上,该咨询建议或意见仅供参考,仲裁庭不得在法律文书中援引该咨询建议或意见作为办案依据。
第五条专家咨询委员会在主任的主持下,通过咨询会议方式,经充分讨论,提出相应咨询建议或意见。
第六条专家咨询委员会召开咨询会议,参加会议的具体专家人数和名单由仲裁庭和本会办公室提出,经主任决定。
原则上,仲裁庭组成人员应到会并说明情况。
第七条专家咨询委员会召开咨询会议时,与会人员的
咨询建议或意见,可以形成具体的书面咨询建议或意见,与会人员应在书面咨询建议或意见上签名确认。拒绝签名人员,视为未参加会议。
经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要求,本会办公室派专人负责会议记录。
第八条专家咨询委员会开展咨询工作,本会给予相应报酬。具体取酬办法另行规定。
第九条本制度自本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的修改、废止,由本会主任会议决定。
备注:连云港制度中,关于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工作范围还包括了办案责任认定。但本会章程第八条明确规定:“本仲裁委员会根据需要聘请工作顾问,设立专家咨询机构,为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提供对疑难问题的咨询意见。专家咨询机构设负责人1人,由本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任。”故做了相应的修
改。如要增加,本会章程需进行修改。是否需要增加此项内容,也应慎重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