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季度验钞机等物资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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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季度验钞机等物资采购合同
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以下简称乙方),经过双方平等协商一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市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的各条款。
1解释、标的及交货
1.1解释
1.1.1如无特别说明,本合同“天”、“日”指日历日,“周”指7个日历日,“月”指日历月。
1.1.2除技术规格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使用公制。
1.2标的
1.2.1本合同标的为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2014年3季度验钞机等物资的供货、验收及质保期保障等
相关服务。
1.2.2物料描述(货物名称、品种、型号规格、技术参数、产地、商标、厂家/品牌等)、物料编码、
计量单位、单价、金额见合同附件“采购清单”,乙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附件“采购清单”
的内容要求相一致。
1.2.3供货范围及数量:详见合同附件《采购清单》。
1.2.4《采购清单》共份、页、项。
1.3交货
1.3.1交货时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交货时间不超过《采购清单》中规定的货期。
1.3.2交货及验收地点:甲方指定的地点,具体详见《采购清单》。
1.3.3交货时必须携带送货清单(一式三份,加盖乙方公章并注明项目名称、型号规格、产地、厂家/
品牌、单位、数量、单价、总价和本合同编号、甲方计划号)及本合同。
1.3.4合同货物交货验收(合格)后,货物的毁损、灭失风险由乙方转移给甲方,但因货物本身质量原
因引起的除外。
2价格
2.1本合同采购清单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合同单价已包含货物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检验、包装、
运输、保险、技术服务(包括技术资料、图纸的提供)、售后服务、质保期保障服务、人员培训、附加服务、除增值税外的所有税费等。
2.2本合同总价(人民币)大写(¥元),其中,不含增值税总价(人
民币)大写(¥元),增值税额(人民币)大写(¥元,增值税率 %)。
3履约保证金(无)
4付款
本合同以人民币结算,并采用银行划帐方式支付。
4.1到货验收付款
支付按每批货物到货的比例进行(到货批次见附件《采购清单》)。当批货物到货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按当批验收合格货物合同货款全额(含增值税)的 100 %,在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下列完整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四十五(45)个工作日内,由甲方以银行划帐方式支付给乙方:
4.1.1乙方开具的金额为当批货物合同货款百分之一百(100%)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含
发票联和抵扣联)一份,标明合同号、品名、型号规格、数量、单价、总价,且该发票开票日期须晚于当批货物验收合格日期,并在发票开具日期起 7 工作日内送达甲方签收。
4.1.2经甲方签收的入库单或验收合格凭证。
4.1.3加盖乙方公章的送货清单。
5包装和装运
5.1包装必须与运输方式相适应,包装方式的确定及包装费用均由乙方负责;由于不适当的包装而造成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有任何损坏由乙方负责。
5.2包装应足以承受整个过程中的运输、转运、装卸、储存等,充分考虑到运输途中的各种情况(如暴
露于恶劣气候等)和广州地区的气候特点,以及露天存放的需要。
5.3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内。
5.4如货物需要我司协助装卸,装卸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6货物验收、质量保证与违约索赔
6.1质量验收标准
6.1.1合同货物如在中国有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适用该标准,如在中国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
行业标准的,适用国家推荐性标准、地方标准或按法规规章要求备案的企业标准;同时须满足合同约定的标准,以及产品合格证书的技术性能参数、质量参数。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6.1.2合同货物属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按最新的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且货物须具备认证
标志。
6.1.3合同货物属法定检验进口商品的,乙方须提供国家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商品检验证书”正本一(1)
份。
6.1.4乙方须提交生产厂家签署的质量证明书正本一(1)份。
6.1.5乙方交付的货物必须包装完好,达到本合同第5条的包装和装运要求,且产品全新、无缺陷。6.2检验方法
本合同货物由甲方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下一种或几种检验方法检验:
6.2.1按6.1条规定执行:采取目测和简易测量的方法对货物的外观进行检验;检查相关证书、证件的
齐备性;对照适用标准、本合同约定的标准以及合格证书或产品质量保证书对产品进行检验。6.2.2采取送验的方法对货物进行检验。
6.2.3采取试用的方法对货物进行检验。
6.2.4对照样板进行检验。
6.3验收程序
6.3.1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后,原则上在三十(30)天内完成货物验收。如本合同货物验收技术条件复杂
或需装车测试、试用,或需送第三方检测机构鉴定,则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约定货物验收期限;如果货物验收因甲方的原因产生拖延,质保期应在货物到达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后第三十(30)天起计。
6.3.2甲方负责组织验收工作并向乙方发出验收通知,如乙方在收到验收通知后无故缺席,则视为同意
验收结果。
6.3.3甲乙双方如对验收结果有异议,须即对存在异议的货物进行封存,并共同送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
质量鉴定(属进口商品的,送国家检验检疫局鉴定)。若货物经检验合格,相关检测费用及运输费用由甲方负责;若货物经检验不合格,相关检测费用及运输费用由乙方负责。如本合同货物无相关检测机构可进行质量鉴定,则以甲方验收结果为准。
6.3.4对验收时确认为不合格货物或经第三方检测机构鉴定为不合格货物的,按本合同第 6.4.1条处
理。
6.4质量保证与违约索赔
6.4.1乙方保证提供的合同项下全部货物必须是全新的并且没有设计、材料及工艺上的缺陷,完全符合
合同规定的品牌、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和质量标准,并有产品合格证或产品质量证明书。严禁提供假冒伪劣产品,一经发现,甲方有权拒收或作退货处理,并解除本合同,且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该货物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6.4.2本合同货物质保期为该货物验收合格之日起计___12__个月。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乙方
在7天内修复或更换,修复不好或经过两次修复仍不好应给予更换,更换货物的质保期应从该更换货物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重新计算;如不能更换的,予以退货。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或口头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出索赔,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该货物合同价10%的违约金。
6.4.3若货物出现质量问题,不论质量原因,不合格货物占送检货物的比例大于或等于 20 %时,甲方
有权就当批次货物作全部退货处理,乙方将甲方已付的该货物的所有款项退还甲方,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管、维护和退回所发生的其它所需的费用,并向甲方支付该货物合同价的10%的违约金。
因甲方退货导致其他配套使用的物品无法使用的,不论是否超过质量保证期,甲方有权要求赔偿另行采购类似产品的损失。若配套使用的物品从乙方处采购,甲方还有权解除该配套使用物品的买卖合同并按照本条的约定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6.4.4乙方保证按照合同要求的交货时间交货,如有延误,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除非甲乙双方同意延
迟交货外,否则乙方每延迟一周,按延迟交货的货款的5‰计算向甲方支付误期违约金,一周为七(7)天,不足一(1)周的按一(1)周计算。如果乙方未按合同执行或因疏忽而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以致严重影响项目进行时,或误期违约金额超过货物总价的5%,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如果延迟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到货时间可相应延长。
6.4.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拒不履行合同或部分不履行合同,导致合同解除或部分解除的,乙方按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