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VOCs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实施情况评审技术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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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广东省 VOCs 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
方案评审及实施效果核查技术指南
广东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
2017 年 7 月
目录
1 前言 (1)
2 主要引用文件 (1)
3 适用范围 . (3)
4 评审流程 . (3)
“一企一方案”方案评审 (4)
评审准备 (4)
评审组织 (4)
评审小组的组成 (4)
评审会议流程 (5)
评审意见 . (5)
复核 (5)
材料提交 (6)
综合整治效果核实评审 (6)
评审准备 (6)
核实评审 (7)
核实小组的组成 (7)
核实评审要点 (7)
核实评审结论 .11
材料存档11抽查 . (12)
附件 1:方案评审会议程序 (13)
附件 2:评审意见表 (14)
附件 3:情况自查表 (16)
附件 4:现场核查评分表 (17)
1前言
为指导开展固定污染源 VOCs综合整治“一企一方案”和综
合整治效果的评审,规范 VOCs排放重点监管企业实施综合整治工作,增强工作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和技术规范,制定本指南。
2主要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015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 年)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 37 号)
《石化行业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环办〔2015〕104号)
《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环办〔2015〕 104号)
《“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国发〔2016〕 74号)
《广东省地方标准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
物排放标准》(DB44/803-2010 )
《广东省地方标准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DB44/814-2010 )
《广东省地方标准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DB44/815-2010 )
《广东省地方标准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DB44/817-2010 )
《广东省地方标准集装箱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DB44/1873-2016 )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 年)》(粤府〔2014〕 6 号)
《广东省“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减排工作方案》
《广东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综合整治的实施方案(2014-2017 年)》(粤环〔 2014〕 130 号)
《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名录(2016 年版)》
(粤环函〔 2016〕 525 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
放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指引》(粤环函〔2016〕1054 号)《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废气治理技术指南》
(粤环〔 2013〕79 号)
《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废气治理技术指
南》(粤环〔 2014〕 116 号)
《广东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技术
指南》(粤环〔2015〕 4 号)
《广东省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技术指南》(粤环〔2015〕 4 号)
《广东省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实施技术规范》(粤环函〔2016〕 1049 号)
《广东省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项目评估技术规范》(粤环函〔 2016〕 1049 号)
3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已列入《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名
录( 2016 年版)的通知》(粤环函〔 2016〕 525 号)的省级重点
监管企业,以及各地市市级重点监管企业的“一企一方案”评审
和综合整治实施效果核实。
企业自行组织VOCs“一企一方案”评审,市环保部门负责
省级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效果的核实评审。省(市)环保部门随
机抽取一定比例省(市)级重点监管企业进行核查。
4评审流程
评审工作包括“一企一方案”评审、综合整治实施效果核实
评审和抽查,具体工作流程如图 1 所示。
图 1 评审工作流程图
“一企一方案”评审
省级或市级VOCs重点监管企业“一企一方案”评审由企业
合格
按以下流程自行组织。
评审准备
企业可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根据本企业生产现状、VOCs 排放情况、治理设施现状和运行状况等信息,参照《广东省固定
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方案编写大纲》(粤环函〔 2016〕 1054 号)(下简称“编写大纲”),制定“一企一
方案”。
企业完成以下评审相关材料,按照“编写大纲”的要求,对“一企一方案”相关材料自查后,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
(1)广东省固定污染源 VOCs 排放情况调查表(粤环办函〔2015〕 169 号);
(2)“一企一方案”;
(3)“一企一方案”的实施计划。
评审组织
评审小组的组成
评审小组成员由企业组织邀请,应当包括:
(1)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应熟悉企业生产工艺流程、VOCs 污染治理工作和排放量计算,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具有相关行业或专业技术经验。评审
专家数量一般为 3 名或以上,建议从广东省VOCs污染防治专家库中抽取。
(2)辖区内环保部门相关工作人员。
选取评审小组成员时,应注意回避与本单位存在利益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