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所得税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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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所得税的改革
内容提要:企业所得税是直接税,对宏观经济的运行可以起到有效的调控作用,在整个税收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本文对当前我国企业所得税制的现状进行了研究,认为现行企业所得税存在着内外资所得税制不统一、税收优惠过多、结构不合理、各类企业税负不公、税负过高、计算较繁杂等问题,并相应提出了改革的建议。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两税合一税收优惠
目前,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制由内资企业所得税制和外资企业所得税制两部分构成,内
资企业所得税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7月1日起施行)。目前的企业所得税是内外两种税制并存
的格局。
我国目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所得税法已经执行了近15年,适用于内资企业的所得税条例已经执行了12年。在此期间,国内外经济环境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从国际上看,经济全球化、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国际贸易和跨国投资的规模不断扩大,各国为吸引跨国投资展开了激烈的税收竞争,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的以减税为主要特点的世界性的税制改革浪潮,一直持续到现在。从国内看,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框架初步确立并不断完善,部分法律、法规已不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总供给与总需求之间的矛盾由商品短缺为主要特征的供不应求,变为以内需不足为主要特征的供过于求。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总量扩张变为越来越依赖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升级,保持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的难度越来越大。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巨大变化,对企业所得税制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必须对企业所得税制进行改革,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一、企业所得税的重要性
(一)企业所得税的功能
企业所得税最主要的作用是调控功能,企业所得税是直接税,纳税人不能转移税负,因此企业所得税对经济的调控功能强于流转税。同时,企业所得税在组织财政收入方面具有重大作用。2005年我国实现企业所得税收入4363亿元,占税收总收入的14.14%。
(二)企业所得税的重要性将日益加强
纵观各国总体税制的发展变化,大致经历了古老的直接税阶段、以对商品课税为主的间接税阶段和现代直接税阶段。每一个阶段的存在与更替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相联系。大体而言,目前发展中国家税制结构的明显特点是以间接税为主,这是由于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较低,企业盈利和人均收入水平也较低,不具备以现代直接税为主的经济基础,而间接税的征收管理相对简便,可以保证国家财政需要,也适应发展中国家现阶段的管理水平。发达国家一般以现代直接税为主,主要税种是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税、公司所得税和财产税等。由于大工业的发展,分工与协作的扩大和经济关系的国际化,以商品课税为主的间接税与社会生产和消费的矛盾越来越尖锐。在国内,它干扰了市场的运行并造成分配不公;在国际,它通过保护关税,阻碍了生产要素在国际间的流动。因此,发达国家的税制过渡到现代直接税阶段,并逐步形成以个人所得税为主的直接税格局。
我国目前的税制特征是以流转税为主体,它的背后存在着企业粗放经营、经济效益低下、亏损企业多、经济管理水平低等多种原因。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从粗放经营转向集约化经营,从外延扩大再生产转向内涵扩大再生产,企业亏损企业会逐渐减少,企业利润会逐渐增多,相应地,企业所得税的地位将日益提高,其重要性将日益增强。一方面,由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纳是处理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关系的焦点,是资金集中分散的焦点,也是防止企业偷税、漏税的焦点;另一方面,整体税制从间接税为主向以现代直接税为主的过渡是必然趋势,在短期内不可能形成以个人所得税为主的情况下,企业所得税作用会日益突出。
二、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
(一)内外资企业两套企业所得税制不合理
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我国按不同的资金来源和所有制性质分别立法,实行不同的企业所得税制度。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其他税种,包括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等都统一起来了,但企业所得税仍保留了内外有别的两套制度,对外资企业实行了较多的优惠政策,诸如特定区域的税率优惠,计税列支范围和标准的优惠,税额扣除优惠等等,致使外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远低于内资企业,享受了超国民的、与内资企业有较大差别的税收待遇。这在当时对引进外资、促进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当前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明显,全球统一大市场正在加速形成,我国已经加入WTO以后,这些做法已不合时宜。
1.内外有别的企业所得税体系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和公平效率原则,不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对外资企业过多照顾,使内资企业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
2.内外有别的税收体系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容易造成税收流失。对外资企业的优惠措施造成部分外资企业利用多种欺骗手段,骗取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部分国内企业也通过各种手段设法成立所谓合资企业以享受税收优惠,造成税收征管困难,国家税收的流失。
(二)税收优惠政策不合理
1.优惠措施过多。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纯收益征税,成本费用损失在计征前已扣除,以前年度损失也已弥补,因此在理论上不应再有过多减免照顾。但目前我国内资企业所得税有多达18项优惠,外资企业所得税就更多。如此多的税收优惠不仅增加了征收成本,减少了财政收入,还妨碍了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不利于企业间的公平竞争。
2.内外资企业优惠政策不一致,差别很大,外资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要远远多于内资企业,削弱了内资企业的竞争力。
3.优惠政策的导向性不合理。现行的税收优惠侧重于区域性优惠,产业优惠不足,对科技创新、基础产业方面的优惠不足;过度偏重于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对中西部地区优惠不足。
4.税收优惠形式单一。我国税收优惠形式多采取直接优惠,即体现在降低税率方面,减税、免税、退税等措施应用较多。这种形式虽然见效较快,但会使企业注重短期行为,只顾近期效益,造成政府的宏观调控目标难以实现。
(三)税收负担率偏高
法律规定的税收负担率,最终结果将影响企业的自身积累与经济实力的提高,同时也影响企业扩大再生产和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能力。我们可以从目前基本税率的负担看,33%的基本税率意味着企业所创造的经营成果将有三分之一上交国家,理论上尚有三分之二可以留存企业,但是事实上企业的留存要远远少于三分之二,因为相当一部分企业的资本、劳动力、技术上的耗费未能在税前得到全额补偿,企业的实际留存还要扣除已在生产过程中耗费但未补偿部分后的余额才能作为企业的实际留存,这些政策都影响到企业的资本积累,制约了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提高。
(四)企业所得税税征管权划分不合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第二条第一款:“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规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都是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机关,而征管对象的划分却不按企业性质、类别,而是按工商注册登记时间,这就意味着相同性质、类型的企业,将归属不同的税务机关管理,这给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这种征管方法在具体执行中操作难度很大。辟如原由地税部门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投资和合伙企业,由于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而吸收新成员组建的公司;辟如原由地税部门征收管理的企业,由于种种原因中断原有企业经营,而由各投资人或合伙人各自兴办的企业;再辟如原由地税部门征收管理的企业,抽调资金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合作兴办的企业……等等,凡此种种,都可能导致国、地税征收机关要么争相介入管理,要么相互推诿、扯皮,不利于强化企业所得税征管。
(五)所得税计算方法较烦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