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复习资料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客观题部分(一)单项选择题

例1.甲与丁于2000年3月结婚。同年6月,甲、乙、丙创建一合伙企业。2009年,甲与丁协议离婚,约定将合伙企业中甲的财产份额全部转让给丁。对于本案,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属于甲个人财产

B. 合伙企业应清算,丁分得甲应得的财产份额

C. 丁欲取得合伙人的地位,须经乙、丙同意

D. 如乙、丙不同意丁入伙,则乙、丙必须购买甲的财产份额

★考核知识点: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4.3)

考核知识点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例2.甲有一独女乙,甲死后留有房产1套、存款若干。甲生前立有遗嘱,言明死后其存款给侄子丙,并指定由律师陈某执行该遗赠。陈某通知乙和丙3个月后参与甲的遗产分割,但直到遗产分割时,乙与丙均未作出是否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依据我国《继承法》,应视为()A.乙接受继承、丙接受遗赠 B.乙放弃继承、丙放弃受遗赠 C.乙接受继承,丙放弃受遗赠 D.乙放弃继承,丙接受遗赠★考核知识点: 接受遗嘱继承和接受遗赠权利的行使方式 (二.3.4)

考核知识点解释: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例3.未成年养子女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的,其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A.自行恢复 B.经人民法院判决后恢复 C.经生父母同意后恢复 D.经生父母与养父母协商同意后恢复

★考核知识点: 收养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8.5)

例4.甲与乙已登记结婚,但未同居,也未举行婚礼。之后甲后悔与乙结婚,甲欲将婚姻关系解除的途径是()A.诉讼外调解 B.宣布婚姻无效 C.离婚 D.撤销结婚登记

★考核知识点: 结婚登记的效力(3.4)

(二)判断题例1. 根据《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

★考核知识点: 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5.2)

考核知识点解释: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例2. 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

★考核知识点: 遗嘱的特征(二.3.2)

例3. 与继父母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而解除。()

★考核知识点: 父母子女关系(7.2)

考核知识点解释:

与继父母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而解除,他们之间的自然血亲关系仍然存在,其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也不消灭。于此情形,与继父母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存在双重的子女身份,二者并行存在,互不抵触。

例4. 撤销权人请求撤销婚姻的,既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也向人民法院提出。()

★考核知识点: 可撤销婚姻的撤销机关(3.5)

二、主观题部分

1. 拟制血亲

7

★考核知识点: 收养的概念(8.1)

8.继承权的丧失继承权丧失是指本来具有继承资格的人因犯有某些严重违反人伦道德的罪行,或有严重的不道德行为,而丧失作为继承人的资格,不再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考核知识点: 继承权(二.1.2)

9.代位继承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卑血亲代替先亡的直系尊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法定继承制度。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称为被代位继承人,代替被代位继承人取得遗产的直系卑血亲称为代位继承人。

法定继承,是与遗嘱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形态。它是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均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继承制度。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是一种法律推定继承。

10.转继承

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例16.夫妻共同财产制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

例17.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例18.本位继承由法定继承人本人于其所在的继承顺序直接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

★考核知识点:继承的分类(二.2.2)

19.有限继承

20.无限继承

(二)简答题

例1.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如何理解该条款的规定?

★考核知识点: 夫妻财产关系(4.3)

考核知识点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例2. 离婚时,一方请求经济补偿的条件有哪些?

★考核知识点: 离婚时的救济(6.2)

例3. 离婚时,一方请求经济帮助的条件有哪些?

★考核知识点: 缔约过失责任(6.2)

考核知识点解释:

离婚时,一方请求经济帮助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要求帮助的一方确实有生活困难。《婚姻法解释一》第27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2)要求帮助一方的生活困难存在于离婚时。(3)另一方有经济负担能力。

例4.简答探望权的法律特征。

★考核知识点: 探望权(6.4)

例5.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权丧失的法定情形包括:(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如果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例6. 简答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的区别。

★考核知识点: 遗赠、遗赠扶养协议制度 (二.3.6)

例7. 简答代位继承的适用条件。

★考核知识点: 法定继承制度(二.2.3)

考核知识点解释:

代位继承的适用条件包括:(1)被代位继承人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2)被代位继承人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3)被代位继承人须未丧失继承权;(4)代位继承人须是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