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法角度浅析我国南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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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法角度浅析我国南海问题

【摘要】南海诸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神圣不可侵犯。但是自从20世纪70年代出现了越南.菲律宾

等国侵占我国南海岛礁,掠夺南海资源,分割南海海域等侵犯我国主权行为以来,南海争端不断,除原有的六

国七方外,美、俄、日等国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也参与进来,企图使南海问题国际化,从而形成了现在的南海

争端问题。本文将从国际法的角度具体地阐析我国对南海诸岛拥有的无可争辩的主权,以维护我国的南海主权,

一.南海问题的由来及原因

1.南海问题的由来

二战后美国把苏联、中国等对日战胜国排除在外,片面地和日本媾和,签订《旧金山和约》,并在第二条

规定。“日本放弃对南沙群岛及西沙群岛的一切权利、权利根据和要求”。该条约的最大漏洞就是没有明确规定

将南沙群岛。归还中国”。这一祸根成为后来一些国家提出无理主权要求,侵占南沙岛礁的借口。

2.南海问题现状

(1)我国岛礁被侵占,海域被分割、资源被掠夺的情况十分严重

(2)周边国家企图以军事手段维护其在南沙的既得利益

(3)美国等西方国家也对南沙润题横插一手

3.南海问题的原因

(1)空间缩小,竞争加剧的必然结果

空间是个广阔的概念,空间是一切物质东西的载体。只有有了空间,才能有领土。有资源,有权益,一个

国家才能发展。现代科学技术可以帮助人们在狭窄的空间中制造更多的产品,但没有任何一种技术可以取代空

间。随着世界人口总量的不断增加和人类生活需求的不断提高,人们对空间的需求已变得越来越强烈。南极探

险,月球登陆、火星探测等都是人类拓展空间的表现。尽最大限度地占用海洋,获得资源,只是国家间竞争的

结果,是各国不断向海洋伸手且索取的手越伸越长造成的。南海问题只是东南亚周边国家为了在世界竞争中获

得一席之地而采取的一种侵犯我国主权的特殊方式而已。

(2)经济原因

(3)战略原囡

(4)主观原因

一是我国对国际海洋法方面研究力量薄弱;二是我国在南海诸岛的防卫较为薄弱。

(5)《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存在缺陷:如大陆架划界问题、“公约》第121条岛屿问题等。

二,从目际法角度具体分析我同南海问题

1.对“时际法”的分析

何谓“时际法”?

在1975年国家法学会威斯巴登年会上通过的一项决议,就曾对此作了权威性解释。法律不溯既往是时际

法的精髓。

十分明显,时际法以成为一项公认的国际规则,也是用以解释我国对南海诸岛的固有主权的一个锐利武

器。

根据时际法,话律不溯既往。一种行为的效力,如发现和先占,只能按照与之同时的法德,而不是按照争

端发生或解决时的法律来确定。

从各国的实践来看,西、英、法、荷等国的外交文件表明,从15世纪后半期到19世纪末这些国家认为,

发现连同象征性占有是对北荚洲无主地的法律权利的足够依据。由此可见,有效占领是否成立,应根据时际法

的原则来确定。

2.发现、象征性行为、私人占有导致其所在国的领土权是否成立

(1)发现的对象必须是无主地。无主地可【:上是杳无人迹之地,从未被占有或不属于任何国家所有之地,也

可是虽曾一度属于一国而后来被先前的占有人所抛弃的土地。尽管发现并不构成通过先占取得领土,但他的莺

要性不容抹煞。发现给予发现国以“初步的权利”或“不完全的权利”。发现国在合理期间行使。有效占领”之

前,这种权利,用霍尔的一句名言,“有暂时阻止他国家加以占领的作用”。

(2)象征性行为,形形色色,各不相同。在一些情况下,登陆队鸣枪致敬,悬挂国旗,并以国家名义宣布

占有。在1865年阿维斯岛一案中,西班牙女王就根据该岛无入居住或不能居住这一事实,由西班牙人通过发

现和象征性占用加以合并。

(3)关于菲律宾提出的“私人占有不导致其所在国的领土权”是否成立。常设国际法院法官穆尔指出:“英

国政府所采取的立场是,对私人在私人事业的进行中所作的发现不赋予任何权利是不能容许的。”奥康奈尔在

谈到这一问题时,直率的说,“私人行为本身不足以构成先占,但没有私人行为就不可能有先占。”1953年国

际法院在曼基埃——埃克里霍斯一棠中,也公开宣称“一国国民的私人的存在可能意味着或涉及该国的先占。”

对位于两国边界的土地,“这种私人行为尤为重要”。

毫无疑义,“私人占有不导致其所在国的领土权”怪论是根本站不住脚的。

3.禁止反言原则

在南海诸岛的主权归属问题上,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国在70年代以前没有任何法律条文或领导人讲话提

及本国领土范围包括南沙群岛。越南在1975年以前明确承认中国对南沙群岛的领土主权。

20世纪60、70年代以后,越南一反过去立场,1975年对我国南海提出领土要求。这是违反有关“禁止

反言”国际法原则的。驰名世界的布莱克法律词典,将“禁止反言”解释为“一方由于它自身的行为使之不得

主张有损于他方的权利,他方有权信赖这种行为,从而这样行事。当法律禁止一个人言行不一致时,就发生禁

止反言。”国际法院法官詹宁斯在谈到“禁止反言”时,断言“这项原则为国际法所接受,现在肯定毫无疑义”。

维护一国的领土完整是每个主权国家的神圣职责。~国政府首脑或长官对一个事实特别是领土问题代表

本国所作的明确而不含糊的表示如声明或照会,对其本国是有约束力的,不得借El所谓战争环境的需要而逃脱

其所承诺的责任。

根据国际法的“禁止反言”原则,越南政府既然已经正式承认中国对西沙和南沙群岛的主权,他事后就

不得对这两个群岛提出任何争议。国际法原则不容践踏。

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群岛制度能否适用于远离大陆的南海诸岛

南海的岛礁能否拥有经济区和大陆架71982年Ⅸ海洋法公约》第121条(2)(3)款作了明确规定。依照该条款,

岛屿“应按照本公约适用于其他陆地领土的规定加以确定”,可叭拥有自己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

陆架。但“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不得享有岛屿、同

等地位。这样,就把岩礁和岛屿区别开来。

然而,在实际运用中就会发现问题。根据Ⅸ公约》第121条(1)款,”岛屿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

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这就是说,岛屿必须在高潮时露出水面,即“高潮高地”。但是,一年四季的潮位

大小不尽相同,高潮时水面所达至U的高度也有差异。究竟是指哪一种高潮时露出水面的陆地?《公约》并

未作出明确的解释。

岛屿是否不得含有任何人工因素?也没有明确规定。

从表面上看,“公约》好象怨决了岛屿和岩礁的区别。但《公约》并未给“岩礁”下定义。不但如此,所

谓“人类居住”和“本身的经济生活”,也含糊不清。。人类居住’是指可以维持人类居住?还是必须有人类居

住?曾经有过人类居住而现在是无人的岩礁.或者荒无人烟而后来又有人居住的岩礁应如何处理?“经济生活”

是指岩礁的生物资源或非生物资源?岩礁周围海域中的自然资源能否算作其“本身的经济生活”?而且,“人

类居住”和。经济生活”之间的关系也难以处理。一个岩礁是否必须同时具有这两个条件?果然如此,一个不

适宜于“人类居住”但却能“维持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或者一个无法维持”其本身的经济生活”但却

可住人的岩礁,可否拥有其专屈经济区和大陆架?绝大多数法学专家都认为,根据《公约》第121条,。稳定

的人类社团必须居住在岛上并利用周围海域以维持其生活”。

究竟应当怎样区分岩礁和岛屿?没有固定的规则可资遵循。处理这样的问题单靠中国一方是不能解决的,

必须依靠国际的力量来逐步解决。

5.菲律宾主张的“邻接原则”是否成立

。邻接菲律宾领土”。这是菲律宾为侵占南沙群岛而编造的另~借口。所谓邻接原则,国际法和国际实践

早已有定论。根据国际法,一国领土远离其本土并不因此而丧失领土主权;他国领土即使邻接一国领土也并不

意味着属于后者所有。国际法院在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的判决中就否定了邻接原则。

所谓邻接原则,在国际实践中也是不能成立的。英国在英吉利海峡的海蛱群岛,离法国海岸最近的仅6

英里。如果照菲律宾的逻辑,邻接菲律宾领土就可确定岛屿的归属。世界政治地理岂不是要重写?这是根本站

不住脚的。

6.经济专属区、大陆架问题

印尼.马来西亚、文莱、菲律宾等国在抢夺我国南沙岛礁时的理由是1982年制定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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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国家宣称对南海部分岛礁拥有“主权”其实这是对国际法和现代海洋法的曲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

陆地支配海洋,而不是海洋管辖陆地。

三.南海问题的解决方案

I.从法律角度来看

(1)要加强对国际法的法理研究,把握住对我们有利的法律依据。国际法是调整国际交往中国家闻相互关

系的法律,它不同于国内法,没有统一的立法机关和强制执行机构,具有很大的灵活性。海洋法是国际法的一

个分支,也是一个新兴的学科。长期咀来,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们对海洋法的研究一直难尽如人意。而周边

国家则在这一方面津津乐道,大做文章。对此,我们必须下大力气扭转颓势。做好了对南沙问题的法理准备,

即使是上国际法庭,我们也有据理力争的根据而不会像现在一提海洋法就心里发休。客观地讲,南沙群岛的法

理问题是较为复杂的,但并非没有于我有利之处。在此只想提请有关方面注意,现代社会讲究法治,联合国及

其它国际组织在国际争端中的作用正在逐步加强,因此,我们一定要在增强自身实力的同时,全面把握南沙群

岛的法理依据,这是以和平方式维护中华民族根本利益不可缺少的重要条件;南沙自古是中国的领土,中国是

南沙群岛的唯一主权国家,这不仅是历史事实,也符合国际法的最基本原m0——主权原则。任何法律都不能违

背这个客观前提。

(2)在国际惯例中解决领土争端的手段主要有三个途径,一是通过外交手段,公平台理得解决领土争议,

二是通过军事手段武力方式加以解决;三是通过第三方,比如说通过国际法庭的仲裁来加以解决。我本人认为

就现阶段情况来说,我们应该采用国际仲裁的方法来解决南海争端问题。

(3)为什么不用我国政府现阶段主张的外交手段来解决呢?因为,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主张的“主权归

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政策并没有什么效果。越南进行的旅游、移民、国防建设,菲律宾和美国举行的

联合军演等活动,我国岛礁被不断侵占、资源被变本加厉地掠夺,我国渔船探测船一而再再而三的被驱赶,这

些事实足以说明,我国所谓的和平外交谈判只是一厢情愿,发出的抗议、声明只不过是纸上文字,毫无效力。

这种一直被我们从上世纪70年代沿用至今的手段不仅没有解决问题,而且都不能够阻止局势向更不利于我国

利益的方向发展。

(4)为什么不用武力解决呢?我国在解决国际争端中采取的政策。首先,应遵从国际发展的大趋势。当今

和平、发展已成为国际发展的主流。而且我国一贯主张和平共处的外交政策,当然不能冒天下之大不韪,破坏

和平发展的国际潮流,更不能承担首先开战的国际责任。否则,国际舆论.国际制裁等国际反战行为都不利于

中国。其次,应遵从中国当前的稳定、发展的大局政策。稳定、发展是第一位的,我们不能为了局部的问题而

阻碍甚至影响到我国总体的发展需要。一旦开战,我国和东盟的关系必然恶化,影响我国和东盟诸国的经贸往

来。战争环境肯定会严重影响我国的引进外资计划,原先进入中国的外资也会为了不受损失而纷纷撤资,这样

势必会严重阻碍我国的经济发展。我国改革开放20年来的成就也会技姨坏。再次,我国自身的国防力量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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