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会计科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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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会计科目表
《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以及财政部颁布的相关补充规定根据保险公司业务特点和核算要求,将会计科目分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损益四大类,共设置表内科目106个,如下表所示:
保险业会计科目表
关于会计科目设置,需要说明以下几点:
1.《保险公司会计制度》适用于各类商业保险公司,包括财产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由于各类保险公司业务的支出项目及提取的准备金不尽相同,所以《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在会计科目设置上充分考虑了核算各类险种所涉及的会计科目。

但是,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分业经营,同一保险公司不能既从事财产险业务,又从事人寿险业务,因此,对一个保险公司而言,并非根据《保险公司会计制度》规定的所有会计科目设置账簿,而应根据本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管理要求设置相应的会计科目,为此,《保险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公司应按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明细科目的设置,除制度已有规定者外,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2.根据《保险法》和保险监管的有关要求,国家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范围有严格的限定,不得从事股权投资和贷款业务(注:1999年10月,国家允许保险公司从事投资基金买卖业务)。

因此,《保险公司会计制度》规定的表内会计科目中没有涉及核算股权投资和贷款业务所需的会计科目。

但是考虑到一些保险公司在《保险法》颁布以前,已从事了一些股权投资和贷款业务,另外,根据有关规定公司经国务院特批后也可对外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因此,《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对上述业务的会计核算作了如下规定:
(1)公司如有经国务院特批对外进行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在《保险法》颁布以前投出的目前尚未收回的长期股权投资,可以增设“1401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2)公司如对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券投资提取投资风险准备,可以增设“1403投资风险准备”科目。

(3)公司如有在《保险法》颁布以前发放的目前尚未收回的贷款,可以增设“1501贷款”科目,并相应增设“1502贷款呆账准备”科目。

3.由于保险公司在体制上大都是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另外,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不断发展,公司外币业务也不断增加,为了加强核算和管理,《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在会计科目设置上也作了如下规定:
(1)公司拨付所属分公司的营运资金,可以增设“1404拨付所属资金”科目,所属分公司收到公司拨入的营运资金,相应增设“3103上级拨入资金”科目。

(2)公司与所属分公司之间、各分公司之间的往来结算业务,可以增设“内部往来”科目。

(3)公司内部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可以单独设置“1193备用金”科目。

(4)采用外币分账制核算外币业务的公司,可以增设“2261货币兑换”科目。

4.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保险公司,可以单独设置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相关的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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