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分担还是利润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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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分担还是利润共享?--律所发展模式刍议

引言

自我国恢复律师制度以来的短短二十余年间,中国律师业伴随并依托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而逐步发展壮大起来,目前已初具规模。从业律师人数及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均有明显的提高。律师从事的法律服务也从原来的民、刑事诉讼和一般法律咨询拓展到经济、政治、文化生活的各个方面,并且服务范围全面化、服务对象国际化、服务内容专业化日趋明显。而律师事务所也由原来单一的国办所发展成为目前国办制、合作制、合伙制并行以合伙制为主的多元体制。处于经济快速发展、律师业蓬勃发展的历史时期,如何进一步发展律师业、拓展律师业务领域、提高中国律师的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特别是如何进一步建设发展律师事务所,提升律师事务所的综合竞争力,也自然成为业界所关心的问题。

本文将分四个部分阐述现阶段律师事务所利益分配制度的发展模式:一、律师事务所的现状,简述我国律师事务所利益分配机制的两种趋向及成因;二、决定律师事务所利益分配制度的几个重要因素,分析法律服务市场的经济规律、事务所制度所依赖的外部环境和微观层面决定事务所利益分配制度的内部因素;三、利润分享制度的几个问题,分析利润共享机制下的几个主要问题;四、事务所规模与持续发展,分析事务所规模与长期持续发展之间的关系;五、结语。

一、律师事务所的现状

如前文所述,我国律师业自恢复以来在各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就律师事务所而言,目前我国有律师事务所近万家,分布于全国各地;受经济发展差异影响,东部沿海地区的事务所从数量、规模、业务领域、综合竞争力、市场影响力均领先于西部内陆地区。从事务所内部利益分配机制而言,近万家律师事务所中,不论是国办所、合作所还是合伙所,大致可分为两类,即成本分担制和利润共享制。

回顾我国律师业发展的历史,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大致可分三个阶段。律师业恢复之初,律师事务所在某种程度上并不是律师业的主角,律师个体以其个人能力拓展业务并从业务收入中固定或按比例提取收益。客户在选择法律服务提供者时更看重律师本身的能力而并非事务所。事务所内部,律师之间的合作仅限于有限的个案,而事务所的分配机制囿于当时的政策,并不能完全反映市场经济规律。其后,特别是进入上个世纪90年代后,律师事务所的地位逐渐提高,出现一批有一定知名度的律师事务所,在某些领域(涉外业务领域更为明显)形成一定的品牌优势。其时,律师事务所的内部分配机制采用成本分担制,事务所各律师业务相互独立,业务创收及成本独立核算,收益分配各自为政。律师之间的合作仅限于有限的个案,事务所的知名度又主要依赖于某个或某几个为主律师的知名度基础上,一旦为主的律师内部分裂,事务所也随之分崩离析,于是大所变小所、小所复而为大所,分分合合,出现“江山代有律所出,各领风骚一两年”的情况。直至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以北京的金杜、君合为代表,又涌现出一批合作更紧密、更注重整体及事务所品牌的律师事务所,事务所利益分配机制逐渐由成本分担制向利润共享制过渡,形成目前国内律师事务所中利润分享制与成本分担制两大主要制度。

纵观律师事务所发展的三个阶段,应该说,促进律师事务所地位变化的核心原因在于利益分配机制的转变。各种制度的存在与发展是当时的经济、法制环境等各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与当时的市场需求是相适应的。而事务所制度的变迁也是上述各方面因素使然。律师事务所作为提供法律专业服务的经济实体,其内部制度的核心在于利益分配机制,其他制度(包括发展模式)均建立于并依赖于利益分配机制。采用利润分享制还是成本分担制?这是现阶段困扰着众多事务所发展的核心问题。而两种制度孰优孰劣,某一律师事务所应选择哪一种制度,并不能通过简单的比较得出直接的答案,而是要综合每个事务所的内、外各方面具体条件来判断。

二、决定律师事务所利益分配制度的几个重要因素

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利益分配制度取决于其利益趋向,而利益趋向又决定于事务所的整体价值趋向。毋庸讳言,除了立志中国律师事业的发展、追求社会责任感和满足个人的成就感外,律师事务所作为一经济实体,其在经济方面的目的在于获得尽可能高的利润。因此,律师事务所的利益分配机制必然受经济规律的约束。同时,律师业又与法律制度紧密相关,法律制度也影响着律师事务所的根本制度。律师事务所又是人合组织,其制度的内容又受其决策者的理念、价值观等主观因素的影响。

(一)法律服务市场

毋庸置疑,中国律师制度的恢复与律师业的发展得益于中国政治环境的改善和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如果说律师制度的恢复是政治环境的改善使然,那么,中国律师业快速发展则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律师服务业作为经济生活的一部分,其发展(包括律师事务所利益分配制度)必须遵循市场经济规律。

一个市场必将经历萌芽、初步成形、发展、成熟各个阶段,中国法律服务市场也不例外。形成之初,中国法律服务市场并无明确的细分,由于法律服务的供给总体小于需求,同业竞争相对也不激烈,使律师不必采用太多的市场开拓手段,也不必展示所在事务所的综合实力即可获得业务。因此律师事务所的整体实力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并不

明显。而目前,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法律服务市场呈细分化趋势,已形成金融、证券、知识产权、房地产等专业化法律服务市场,并且市场进一步细分的步伐日趋加快。

就法律服务市场总体而言,主流法律服务可依法律服务不同的附加值依次分为高附加值法律服务(如重大投资、并购、融资项目)、一般附加值法律服务(如设立公司)和产品化法律服务(如处理单一法律问题)。高附加值法律服务虽然相较后两者对价格不敏感,但对法律服务的质量要求高。相应地,此类服务提供者的事务所综合实力、律师专业知识、团队合作尤显重要。纵观国内外法律服务市场,高附加值法律服务市场主要由少数几家有规模、有专业特色、整体优势明显的大型事务所占据。而缺乏事务所品牌和专业优势的中、小型事务所很难进入这个市场。一般附加值法律服务则价格敏感度较高,但又要求服务提供者有一定的品牌和专业优势。产品化法律服务因提供者众多,且质量差异不大,故价格敏感度高,而该服务对事务所整体实力相对并不看重,相反可能更注重律师个体的能力。与之相适应,律师事务所的制度也自然而然与其所提供的法律服务的类型不同而有差异。

中国经济近十多年来一直保持着快速增长,这一方面给律师服务业带来了新的需求空间,但另一方面,经济发展带来的多样性和复杂型,使市场对法律服务的质量有了更高的要求并加剧了法律服务市场的竞争。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进一步开放外商投资领域,法律服务所指向的对象??律师事务所的客户在不断地成长变化,其所从事的商业行为在不断地变化。同时,中国进一步开放法律服务市场又引入一个强大的竞争群体(跨国律师事务所),这要求中国法律提供者必须同步更新知识、提高业务能力去满足客户的需求,并同时面对跨国律师事务所的直接竞争。而法律服务提供者的自我完善、自我提高不仅在于提高律师个体的综合素质,更在于提高律师事务所的综合实力。

综上所述,随着市场的进一步划分和竞争的日趋激烈,提高综合竞争力是每个事务所面临的重要问题。因律师个体能力、素质不可能在短时期内迅速提升,故寻求与市场相适应的事务所制度自然显得日趋重要。可以预见,在不远的将来,主流律师业务的竞争主要在于事务所层面的竞争而不在于律师个体层面的竞争,而事务所层面的竞争则主要体现为事务所制度综合能力的竞争。

(二)法律环境

律师制度作为法律制度的一部分,法律环境也影响着事务所的利益分配机制。《律师法》规定律师事务所可采取三种组织形式,即国办所、合作所和合伙所。以合伙所为例,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意味着合伙人是一个紧密联系的集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这必然要求事务所的合伙人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并在此基础上寻求共同发展。而全体合伙人的共同利益必然体现于事务所整体利益。相应地,事务所制度作为合伙人共同利益的体现,也必然体现利益分享、风险分担、共同发展、相互制衡的原则。法律环境的稳定性也是事务所制度需考虑的因素,如法律环境不稳定,朝令夕改,事务所制度自然更倾向于保护眼前利益;反之,事务所制度则会选择追求长远发展。另外,如税收制度、经济政策等都会影响到事务所制度的利益趋向。

(三)决策者的价值趋向

法律服务市场和法律环境是律师事务所确定制度的外部条件,为事务所制度提供可供选择的可能性,事务所利益分配机制的最终确定在微观层面上直接取决于决策者的决策。而具体采用何种制度,则取决于决策者的眼界和价值趋向。“眼界决定发展”,决策者的洞察事物的正确性和决策的前瞻性决定了事务所发展的方向,而价值趋向则决定了事务所制度具体追求的目标。如决策者认为事务所整体价值和综合竞争力高于既得利益,则往往会选择利润共享制或其他类似制度;反之,决策者会选择更体现个体利益的成本分担制。

事实上,成本分担制与利润共享制体现在事务所具体的利益分配机制上并不是泾渭分明的。成本分担制也会含有利润共享的因素,而利润共享制可能也会援用成本分担的某些原则。而每一个具体制度的制定,往往是各方面因素的综合平衡。但万变不离其宗,从效果上看,成本分担制强调律师个体发展,而利润分享制则更强调事务所整体利益。利润分享制的目的在于通过合伙人之间的分工合作、扬长避短,以达到事务所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工作效率与服务质量,提升事务所的综合竞争力。

如上所述,今后主流律师业务的竞争主要在于事务所层面的竞争而不在于律师个体层面的竞争。事务所层面的竞争则主要体现为事务所制度综合能力的竞争,而事务所综合能力的形成必然依赖于事务所利益分配机制的完善和发展。因此,利润共享制也将成为中国主流律师事务所的根本制度。

三、利润分享制度的几个问题

利润分享制相较成本分担制更强调事务所的整体、限制合伙人个体,每个合伙人的发展须服从事务所的整体发展。因此,要求各合伙人之间必须有理念上的同一性和行为上的整体性,强调合伙人之间取长补短、形成紧密的分工合作,既要求发挥各合伙人积极性和创造性,又强调相互监督相互制衡,最终形成统一的共同体。而如何能建立一个紧密合作又相互制约、强调整体利益又要求发挥个体优势的合伙体制,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值得探讨。

(一)事务所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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