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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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来源:时间:2012-04-23浏览:2121次
所为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时间内,在雇佣人的指示、监督下,为雇佣人从事雇佣活动,由雇佣人支付劳动报酬。对于“从事雇佣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这种雇佣关系在现实生活中是独立存在的,其与劳动关系、承揽关系有着不同的区别。雇佣关系的形成,是依赖于当事人双方签订的雇佣合同。对雇佣合同《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合同法》中没有列为其合同之名份。因此,在审判实践中,遇到此类案件时,首先应根据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特征来区分。笔者认为,雇佣合同的主要特征是,雇佣合同标的是受雇人提供的劳务本身,雇主按照受雇人的劳动质量、数量、时间支付报酬,只要受雇人付出劳动,雇主就须支付劳动报酬。雇佣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雇主处于管理地位,雇员在从事劳务的过程中,须听从雇主的安排、控制和监督,按雇主的分配从事劳务活动,雇主支付劳动报酬,雇员不对劳务的结果负责。在具体劳动中,劳动工具、设备、原料、场地等均由雇主提供。目前,雇佣关系已成为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不可忽视的一个环节,他的发展之快,使之尚没有成熟、健全的法律、法规来适应他的需要,而广大的雇工群体也不具备相当的法律意识,发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后,因证据不足,事实又难确认,给审判工作带来很大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