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股股东入股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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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股东入股协议书
甲方:优先股股东
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指定联系人:
联系电话:
指定联系邮箱:
乙方:发行优先股公司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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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甲乙双方本着共同发展、诚信、协作,在平等自愿的基
础上,经过充分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优先股试行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规定优先股为:本章程优先股种类为:非累计优先
股、不参加分配优先股、不可转换优先股、可赎回优先股、不可调换优先股。
第二章公司
第三条发行优先股公司: 由()个协议人共同出资设立,协议人以出资额为限对优先股发
() 以现金出资() 万元
() 以现金出资() 万元
() 以现金岀资() 万元
() 以现金出资() 万元
行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公司注朋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五条公司主要经营范围:();地址:()。
第三章股东
第六条股东的姓名:();证件号码:()。
第七条优先股股东资格:以股东名册为准,且需要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优先股股东投资者条件。
第八条入股方式:
第九条入股金额:()万元。
第十条优先股股东权利:
(■)优先股股东凭股东名册在出资后每- •年12月31 口可获取固定股息每股()元,固定股息不因公司的经营情况发生改变;
(-)优先股股东可以先于普通股股东获得股息;
(三)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优先股股东对剩余财产的分配优先于普通股股东;
(四)优先股股东对公司一般事项享有表决权,但公司章程规定的不能表决的除外;
(五)本协议未规定的以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一条优先股东股东义务:
(一)优先股股东在签订协议之口起三口以内,需一次性按协议规定的出资方式缴足出资款项;
(-)优先股股东持有(以股东名册登记之口起算)优先股之口起三年以内,不能转让优先股或向公司回售其持有优先股;
(三)本协议未规定的义务以公司章程为准。
第四章优先股回购
第十二条优先股回购条件:
(一)公司根据发展需要决定回购优先股;
(二)优先股股东持有优先股期满三年,向公司回售优先股;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条优先股回购程序:
公司回购优先股需经有表决权股东过半数同意方可,回购之后需要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五章协议终止
第十四条公司解散
公司因破产、清算,不可抗力,国家政策等其它原因解散注销的,优先股股东对剩余财产的分配优先于普通股东,但后于债权人。
第十五条优先股股东主体资格丧失
(一)优先股股东丧失持有优先股的资格,经过公司的同意,可以要求公司回购优先股;
(-)如优先股未期满三年且公司不同意回购,优先股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所持有的优先股;
(三)如优先股股东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继承优先股股权的资格,如没有符合继承优先股条件的继承人,优先股则山公司回购。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优先股股东违约
(-)优先股股东在签订协议之n起三日以内,未一次性缴足出资款项,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优先股股东需承担赔偿公司损失,并承担()违约责
任;
(二)优先股股东违反本协议或是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优先股股东需以持有的优先股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协议未规定的以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七条公司违约
(-)公司未在规定时间给优先股股东派发股息,经公司与优先股股东协调可以延迟发放的以外,公司对此需额外承担延迟发放股息同等银行利息;
(-)本协议未规定的以公司章程为准。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甲乙双方首先平等自愿协调,如协调无法达成一致,则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九条甲乙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经过平等自愿协调制定的补充协议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本协议自签订之口起生效。
甲方签名、盖章:
乙方签名、盖章:
n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