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基本原则讲解.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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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损失则无补偿,补偿须以损失的发生为前提;
2、保险人所补偿的损失只能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即 由于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
3、保险赔偿以补偿实际损失为限。
二、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补偿限制 (二)保险人可以选择赔偿方式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补偿限制
一辆汽车投保时按市价确定保险 金额为9万元,发生保险事故时 的市场价为7万元,保险人只赔 偿7万元。
负责任。 前因为保险风险,后因为不保风险,保险人负
赔偿责任。
二、判定保险责任近因的原则
3、两个或两个以上原因间断发生 • 间断发生的原因都是保险风险,没有除外风险
或未保风险介入,保险人对各个原因所致损失 均负责赔偿。 • 间断发生的原因中有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介入, 若除外风险和未保风险发行在承保风险前,保 险人的责任自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开始负责; 若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发生在承保风险之后, 保险人对损失的责任只负责到除外风险和未保 风险介入之前。
第六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损失赔偿原则 第二节 近因原则
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二、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 三、损失补偿的范围和方式 四、代位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 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时,通过保险赔偿,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损前的经济 现状,但不能使其因损失而额外受益。补偿原则包含 三层意思:
火花
财产损失
房屋燃烧
一、近源自文库原则的含义
➢ 近因原则的含义是:在风险与保险标的的损害 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承保风险,保险人应负 赔偿责任;如果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 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二、判定保险责任近因的原则
(一)致损的原因只有一个 (二)致损的原因有两个或两个以上 1、两个或两个以上原因同时发生 2、两个或两个以上原因连续发生 各原因均为保险风险,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前因和后因均为不保风险,保险人不负责任。 前因为不保风险,后因为承保风险,保险人不
(二)物上代位
➢ 物上代位产生的基础---对保险标的作推定全损的处理 ➢ 物上代位权的取得---委付取得(委付是海上保险中的一种赔偿制
度。当保险船舶或货物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自愿放弃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并
将一切权益转让给保险人,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赔偿被保险人的行为即为委付。)
➢ 保险人在物上代位中的权益范围 ——已支付全部保额,保险金额=保险价值,受损的保 险标的全部归保险人; ——保险金额<保险价值,保险人按保险金额与保险 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部分权利; ——保险人在处理标的物时所得的利益如果>赔偿金 额,则归保险人。
对被保险人过错行为的惩罚
➢ 在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之前,被保险人豁免 了第三者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也无权向保险 人索赔,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 险赔偿金。
➢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 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该行为无效。
(二)物上代位
➢ 我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保险事故 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 保险金额相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 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
1、第一损失补偿方式:即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照实际损 失赔偿。其计算公式是:
(1)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
(2)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
五、代位原则
➢ 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 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 得向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 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某企业以价值60万元的车辆作抵押贷款30 万元,发生保险事故车辆全损,保险人给银 行的最高赔偿金额只能是30万元 。若贷款已 经收回,则以银行投保 的保险合同无效,银 行无权索赔。
(二)保险人可以选择赔偿方式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实施的补偿行为主要有 三种方式:
支付现金
赔偿方式
修复
换置
三、损失补偿的范围和方式
保险人须已先行赔付保险金
行使代位追偿权的时间
根据我国及国外保险法的规定:代位追偿权的行使应以 保险人的赔付为先决条件,即保险人在没有赔付以前无权 行使代位追偿权,只有在赔付之后才可享有代位追偿。一 般保险公司在支付赔款时,都要求被保险人签具“收款及 权益转让书”
代位追偿权限
➢ 保险人在代位追偿中仅享有被保险人对第三者 可以享有的权益,但不能超过保险人赔付的金 额。保险人追偿到的金额若小于或等于赔付金 额,全归保险人;若追回金额大于赔付金额, 则超出部分应偿还给被保险人。
1、以实际损失为限。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补偿限制
2、以保险金 额为限
某一车辆投保时确立保险金额为20万元,发生 保险事故全损,全损时的市场价为25万元,被保 险人的实际损失虽然为25万元,但保险人只能按 保险金额20万元赔偿。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补偿限制
。
3、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
(一)损失补偿的范围:是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 失,主要包括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 损失、合理费用和其他费用。
财产保险的补偿责任的确定通常采用实际现金 价值(Actual Cash Value)法,即对被保险人 进行赔偿的标准方法是建立在财产损失时承保 财产的实际现金价值的基础上的。
(二)损失补偿方式
第四节 近因原则
一、近因原则的含义 (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
二、判定保险责任近因的原则
近因的含义
➢ 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害之间,导致损害发生的最直接、 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例:如暴风引起电线杆倒塌,电线短路引起火花,火花引燃 房屋,从而导致财产损失。
暴风
电线杆倒塌
(一)代位求偿 (二)物上代位
(一)代位求偿
➢ 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单承保风 险造成的保险事故,且事故是由第三者责任造 成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 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
代位求偿权的构成要件
保险标的的损害发生必须是由于第三者的 行为引起。
被保险人必须对第三者享有赔偿请求 权
2、保险人所补偿的损失只能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即 由于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
3、保险赔偿以补偿实际损失为限。
二、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补偿限制 (二)保险人可以选择赔偿方式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补偿限制
一辆汽车投保时按市价确定保险 金额为9万元,发生保险事故时 的市场价为7万元,保险人只赔 偿7万元。
负责任。 前因为保险风险,后因为不保风险,保险人负
赔偿责任。
二、判定保险责任近因的原则
3、两个或两个以上原因间断发生 • 间断发生的原因都是保险风险,没有除外风险
或未保风险介入,保险人对各个原因所致损失 均负责赔偿。 • 间断发生的原因中有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介入, 若除外风险和未保风险发行在承保风险前,保 险人的责任自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开始负责; 若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发生在承保风险之后, 保险人对损失的责任只负责到除外风险和未保 风险介入之前。
第六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损失赔偿原则 第二节 近因原则
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二、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 三、损失补偿的范围和方式 四、代位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 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时,通过保险赔偿,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损前的经济 现状,但不能使其因损失而额外受益。补偿原则包含 三层意思:
火花
财产损失
房屋燃烧
一、近源自文库原则的含义
➢ 近因原则的含义是:在风险与保险标的的损害 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承保风险,保险人应负 赔偿责任;如果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 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二、判定保险责任近因的原则
(一)致损的原因只有一个 (二)致损的原因有两个或两个以上 1、两个或两个以上原因同时发生 2、两个或两个以上原因连续发生 各原因均为保险风险,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前因和后因均为不保风险,保险人不负责任。 前因为不保风险,后因为承保风险,保险人不
(二)物上代位
➢ 物上代位产生的基础---对保险标的作推定全损的处理 ➢ 物上代位权的取得---委付取得(委付是海上保险中的一种赔偿制
度。当保险船舶或货物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自愿放弃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并
将一切权益转让给保险人,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赔偿被保险人的行为即为委付。)
➢ 保险人在物上代位中的权益范围 ——已支付全部保额,保险金额=保险价值,受损的保 险标的全部归保险人; ——保险金额<保险价值,保险人按保险金额与保险 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部分权利; ——保险人在处理标的物时所得的利益如果>赔偿金 额,则归保险人。
对被保险人过错行为的惩罚
➢ 在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之前,被保险人豁免 了第三者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也无权向保险 人索赔,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 险赔偿金。
➢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 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该行为无效。
(二)物上代位
➢ 我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保险事故 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 保险金额相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 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
1、第一损失补偿方式:即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照实际损 失赔偿。其计算公式是:
(1)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
(2)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
五、代位原则
➢ 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 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 得向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 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某企业以价值60万元的车辆作抵押贷款30 万元,发生保险事故车辆全损,保险人给银 行的最高赔偿金额只能是30万元 。若贷款已 经收回,则以银行投保 的保险合同无效,银 行无权索赔。
(二)保险人可以选择赔偿方式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实施的补偿行为主要有 三种方式:
支付现金
赔偿方式
修复
换置
三、损失补偿的范围和方式
保险人须已先行赔付保险金
行使代位追偿权的时间
根据我国及国外保险法的规定:代位追偿权的行使应以 保险人的赔付为先决条件,即保险人在没有赔付以前无权 行使代位追偿权,只有在赔付之后才可享有代位追偿。一 般保险公司在支付赔款时,都要求被保险人签具“收款及 权益转让书”
代位追偿权限
➢ 保险人在代位追偿中仅享有被保险人对第三者 可以享有的权益,但不能超过保险人赔付的金 额。保险人追偿到的金额若小于或等于赔付金 额,全归保险人;若追回金额大于赔付金额, 则超出部分应偿还给被保险人。
1、以实际损失为限。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补偿限制
2、以保险金 额为限
某一车辆投保时确立保险金额为20万元,发生 保险事故全损,全损时的市场价为25万元,被保 险人的实际损失虽然为25万元,但保险人只能按 保险金额20万元赔偿。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补偿限制
。
3、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
(一)损失补偿的范围:是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 失,主要包括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 损失、合理费用和其他费用。
财产保险的补偿责任的确定通常采用实际现金 价值(Actual Cash Value)法,即对被保险人 进行赔偿的标准方法是建立在财产损失时承保 财产的实际现金价值的基础上的。
(二)损失补偿方式
第四节 近因原则
一、近因原则的含义 (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
二、判定保险责任近因的原则
近因的含义
➢ 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害之间,导致损害发生的最直接、 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例:如暴风引起电线杆倒塌,电线短路引起火花,火花引燃 房屋,从而导致财产损失。
暴风
电线杆倒塌
(一)代位求偿 (二)物上代位
(一)代位求偿
➢ 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单承保风 险造成的保险事故,且事故是由第三者责任造 成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 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
代位求偿权的构成要件
保险标的的损害发生必须是由于第三者的 行为引起。
被保险人必须对第三者享有赔偿请求 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