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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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简答题
1、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区别?
答:1、原因不同。两者都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所采取的补救措施,但是,行政赔偿所针对的损害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而行政补偿针对的是合法行为。
2、范围不同。行政赔偿的范围小于行政补偿的范围。行政赔偿受国家赔偿法的限制,国家并非对所有的行政侵权行为都承担赔偿责任,如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一般认为实行国家豁免,国家对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行政补偿的原因行为除了合法性这一限制之外,没有其他的限制。
3、程度不同。行政赔偿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补救程度不如行政补偿充分。国家赔偿法针对的损害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损害,而行政补偿没有这种限制。
4、程序不同。行政补偿可能是在损害发生之前由行政机关与公民协商解决,也可能是在损害发生之后由行政机关与之协商解决。行政赔偿只能发生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后,由行政机关与公民协商解决。
5、性质不同。行政赔偿性质上属于行政法律责任,而行政补偿性质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6、依据不同。行政补偿的法律依据是有关的单行的部门法律法规,而行政赔偿的法律依据是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
2、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有哪些?
答:1.听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以听证会的形式听取当事人意见的制度。作为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它的内涵是“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2.信息公开制度。是指行政机关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向特定的公民、法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
3.说明理由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相关的执法事实、理由、依据、法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在行政决策过程中对不予采纳的专家及公众意见要说明理由的制度。
4.阅览卷宗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阅与其相关的行政执法案卷的制度。
5.行政协助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执行职务时请求其他行政机关给予帮助的制度。
6.管辖制度。是指行政主体之间就某一行政事务的首次处置所作的权限分工的制度。它是避免管辖权争议,确保行政权有效行使的重要前提。
7.证据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认定事实,作出决定的过程中适用的证据规则。
8.回避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为与所处理的事务有利害关系,自行或依当事人申请,退出该事务处理的制度。
9.时效制度。是指行政机关或相对人要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某种行为,否则承担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10.教示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执法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程序权利,先采用教育、劝诫、疏导等手段,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纠正错误的制度。
11.电子政务制度。
3、行政复议定义及其基本原则?
答: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
行政复议的原则是指贯穿于行政复议全过程对行政复议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行为准则。包括以下原则:
(1)合法原则:是所有行政权行使都应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在行政复议活动中遵循合法原则,就是要求参加行政复议的主体双方合法、复议机关合法、复议程序合法。
(2)公正原则:公正是一切司法活动的本质要求,行政复议机关解决行政争议,应当将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与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放在平等的位置上,不能偏袒任何一方。
(3)公开原则:是一个重要的程序原则,是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与相对方利益相关的行政行为时,要通过一定的程序让相对方参与和了解。
(4)及时原则:是行政效率原则的具体要求。在处理行政复议案件时要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5)便民原则:是指行政复议要便于行政相对人参加,在复议活动中复议机关和复议人员要为申请人行使各项权利提供方便。
4、行政复议管辖?
答:是指不同行政复议机关之间受理复议案件的权限和分工。(1)对政府工作部门的行为不服的管辖。对县级以上各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2)对地方人民政府的行为不服的管辖。向其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3)对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4)对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5)对授权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6)对共同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7)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8)移送管辖。
5、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相同点?
答:(1)二者的行为主体都是行政机关,都是由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
(2)二者都是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行政职权的过程中造成的;
(3)二者实际上都造成行政上的损害结果;
(4)二者都是对所造成的损害结果给予的一定的弥补;
(5)二者都属于公法的范畴,都由公法来进行调整。
6、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答:(一)对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的强制措施。
1. 妇女教养和强制戒毒。对卖淫妇女和吸毒者实行强制性教育和治疗的措施。
2. 强制隔离。对患有传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的人所采取的强制措施。
3.强行扣留或管束。对有违法嫌疑的人进行扣留以便审查和对某些正在进行社会危害活动的人进行的管束。
(二)对财产权益进行限制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有:
1. 查封。对动产或不动产的就地封存,防止有关人员对财产进行处分的行为。被查封的财产一般不转移到行政机关,通常是就地贴上封条。
2.扣押。为了取证或防止当事人转移财产而对动产采取的扣留行为。被扣留的财产要置于行政机关的控制之下。
3.冻结。银行根据行政机关的请求,停止当事人支取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