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渠工程划界确权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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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渠工程划界确权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完善我区灌溉防洪体系,依法管理河渠工程,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保丰减灾功能,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工作通知》(鲁政办发[xx]10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抓紧建立健全乡镇防汛组织指挥体系的紧急通知》文件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就河渠划界确权工作,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河渠管理范围划界确权工作是依法管理河道、沟渠的重要基础和依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河渠岸线管理规划,明确管理范围内堤防、滩地及水域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等"三权",加强涉河建设项目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促进人水和谐,推进区域经济发展。

(二)目标任务

对我区各级河渠确权发证,按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完善河渠工程布局,确保雨后田间径流及时排入沟渠,并逐级顺利排入徒骇、马颊河干流,实现一般丰水年基

1本无涝灾,干旱年份能适时灌溉。

二、确权划界范围

河渠确权划界范围分为三个等级,即国家所有部分,镇办(园区)

集体所有部分,村集体所有部分。明确依法应有的水利工程保护范围。

三、确权划界原则

(一)国有河渠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河渠以及跨镇办(园区)的河渠,所有权划归国有。主要包括如下工程:

灌溉功能为主的渠道。孙堂干渠、王铺扬水站干渠、安太集扬水站干渠、乔庄扬水站干渠、张炉集扬水站干渠、报本堂扬水站干渠、扈庄扬水站干渠、七一分干、七一分干二支渠。

防洪排涝为主的河道。四新河、西新河、周公河、赵王河、新运河、德王河、新水河、羊角河、班滑河、古运河、牛鹅沟。

边界确权依据。《聊城市水利工程权属资料整编》、河渠设计指标、参照工程现状实际占压线。

(二)镇办(园区)所有沟渠

凡属于镇办(园区)内独立受益的沟渠,划归镇办(园区)集体所有,根据沟渠所承担的排涝能力和灌溉面积,由过水流量确定沟渠断面,按运行管理需要,确定堤防宽度,

2结合现状占压线,确定边界总宽度。

根据农田水利规划指标要求,斗沟底宽1-3米,支沟底宽2-5米,干沟底宽3-7米。

(三)村级所有沟渠

凡属村级辖区内独立受益的沟渠,所有权划归村集体,根据耕地的自然坡度,本着方便灌排,恢复固有沟渠功能的原则,进行划界确

权,尤其要注意保留地头沟,公路沟等末级排沟,使汛期涝水能就近排入骨干沟渠,有效解决防汛隐患。

参照原有沟渠的断面尺寸,结合实际灌排需要,确定村级沟渠边界。

田间沟、地头沟的底宽应控制在0.3米左右。

四、确权申报与管理维护

1、国有河渠的确权划界,由区水务局提供确权划界资料,并与河渠沿线镇办(园区)政府、村委会共同指认边界。

国有河渠的管理,由区水务局河渠管理机构代为行使管理维护职责,没有专门管理机构的,由行政管辖镇办(园区)代为行使管理维护职责。

2、镇办(园区)所有的沟渠,由镇办(园区)水管单位提供确权划界资料,镇办(园区)政府、水管单位及沟渠沿线村委会共同指认边界。

镇办(园区)所有的沟渠,由镇办(园区)水管单位代

3为行使管理维护职责。

3、村集体所有的沟渠,由所在村委会提供确权划界资料,村委会与群众共同指认边界。

村集体所有的沟渠由村委会行使管理维护职责。

河渠工程要分级负责,定期整治,使其充分发挥排灌功能。在工程确权范围内开展经营所得,要建立专门账户管理,用于河道的维护费用,不得挪作它用。

五、确权资料备案

国有河渠的确权划界发证完成后,相关文件资料交由区水务局存档管理;

镇办(园区)沟渠的确权文件资料,由镇办(园区)水管单位建档保存,并提交区水务局备案;

村级沟渠的确权文件资料,由村委会建档保存,并向镇办(园区)水管单位备案。

六、其他水利工程的确权划界

管理站所,水库,工程建筑物等确权划界工作,根据确认的权属,由权属单位参照此方案进行。

xx年八月二十四日

第二篇:关于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的标准关于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的标准

一、确权划界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章第二十八条,国家保护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保护防汛设施、水文监测设施、水文地质监测设施和导航、助航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

第二十九条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集体所有的水工程应当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保护范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条,有堤

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三)《山东省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堤脚外侧五至十米的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划定。第十五条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地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同级或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五十米至二百米的堤防安全保护区。

第十六条大中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归国家所有,由河道主管机关统一管理使用。河滩内的可耕地也可以由村集体经修组织使用。

(四)《山东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大中型水库、大中型河道、骨干渠道以及重要闸坝、水电站、拌灌站等建筑物,都要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管理范围分为水库管理范围、护坝地、护堤地、护渠地和建筑物管理范围五种:

1、大中型水库的兴利水位线以下为水库管理范围;

2、大型水库主坝坡脚,(系指背坡坝脚和坝端坡脚,下同)外二百米,中型水库主坝坡脚外一百米,大、中型水库副坝坡脚外五十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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