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学习要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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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总结报告
1.平面交叉口规划范围:各条道路的相交部分和进口道、出口道及其向外延伸10m-20m
的路段所共同围成的空间。
2.立体交叉规划范围:相交道路中线投影平面交点至相交道路各进出口变速车道渐变段及
其向外延伸10m-20m的主线路段间所共同围成的空间。
3.总体规划阶段,除支路外,进口道规划车道数应按上游路段规划车道数的2倍进行用地
预留。
4.分区规划阶段,出口道规划车道数应与上游各路段进口道同时流入的最多进口车道数相
匹配。
5.平面交叉口转角部分红线应作切角处理,常规丁字、十字交叉口的红线切角长度宜按主、
次干路20-25m,支路15-20m的方案进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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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交叉口行人过街设计步速应为1.0m/s。
10.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交通工程规划阶段,平面交叉口规划机动车交通量应区分直行及左、
右转交通量。
11.干路上道路外侧规划用地建筑物出入口的进出交通组织应为右进右出。
12.进口道规划设置公交港湾停靠站时,进口道规划红线展宽宽度应该规定的基础上再增加
3m。
13.进、出口道部位机动车道总宽度大于16m时,规划人行过街横道应设置行人过街安全岛,
进口道规划红线展宽宽度必须在规定的基础上再增加2m。
14.新建交叉口进口道每条机动车道宽度不小于3.0米。改建与治理交叉口,当建设用地受
限时,每条机动车进口车道的最小宽度不宜小于2.8米,公交及大型车辆进口道最小宽度不宜小于3.0米。交叉口范围内可不设路缘带。
15.上游进口道规划设有右转专用车道时,应相应增加右转出口道宽度。
16.新建道路交叉口每条出口车道宽度不应小于下游路段车道宽度,改建和治理交叉口每条
出口车道宽度不宜小于3.25m。
17.出口道展宽段长度,主干路不应小于60米,次干道不小于45米,支路不小于30米,
有公交港湾停靠站时,应增加设置停靠站所需的长度。展宽渐变段长度不应小于20米。
18.交叉口范围内的纵坡大于或等于3%时,应设置信号控制,并应设置行人和非机动车过
街信号控制。
19.平面交叉口交通岛:(1)交叉口内各流向交通流行驶轨迹所需空间之外的面积,宜构筑
标线交通岛或实体交通岛(2)实体交通岛面积不宜小于7.0平方米,面积窄小时,宜构筑标线交通岛(3)不宜设在竖曲线顶部。
20.设右转专用车道而加设转角交通岛时,交角曲线半径应大于25米,且右转专用车道应
设置信号控制;转角交通岛兼作行人及非机动车过街安全岛时,不包括岛端及尖角标线部分的岛面积应满足行人和非机动车待行的需求,并不应小于20平方米。
信号控制交叉口
21.信号控制交叉口一体化规划内容:进出口道车道数、进出口道车道宽度、长度和车道功
能划分、交通流导向交通岛等的交通渠化设计以及人行过街横道、过街安全岛、非机动车道与公交车停靠站设计等。
22.信号控制交叉口进口道规划规定:
(1)各车道宜根据高峰小时内高峰15min换算的小时交通量设置左转、直行和右转专用车道或直左、直右混行车道。新建交叉口规划宜利用部分中央分隔带增辟左转专用车道;改建及治理交叉口规划,宜高峰15min内每信号周期左转车平均交通量超过2辆时,宜设置左转专用车道。每信号周期左转车平均到达量达10辆或需要左转专用车道长度达90m时,宜设置2条左转专用车道。高峰15min内每信号周期右转平均到达量达4辆或道路空间允许时,宜设置右转专用车道。改建及治理交叉口规划时,可通过增减进口道车道的宽度、减窄机非分隔带宽度或利用绿化带展宽成右转专用车道或直右混行车道。当设置2条右转专用车道时,宜对右转车流进行信号控制。
(2)进口道规划展宽长度应由展宽渐变段长度L d与展宽段长度L s组成。展宽段长度=9*N,其中N为高峰15min内每一信号周期的左转或右转车的平均排队车辆数。
需要在向右侧展宽的进口道上设置公交停靠站时,应利用展宽段的延伸段布设港湾式公交停靠站,并应追加站台长度,渐变段长度应按港湾式停靠站要求设置。
需设两条转弯专用车道时,展宽段长度可取一条专用车道长度的0.6倍。
进口道可不设路缘带。
23.信号控制交叉口出口道规划规定:
(1)出口道规划展宽长度应由出口道展宽渐变段长度与展宽段长度组成。当出口道展宽段内不设公交停靠站时,支路出口道展宽段长度不小于30米,次干路展宽段长度不小于45米,主干路不小于60米,展宽渐变段长度不小于20米;当设置公交停靠站时,还应在上述规定基础上增加公交停靠站所需的长度。出口道规划展宽长度还应满足安全视距三角限界的要求。(2)出口道规划可不设路缘带。
24.(1)交叉口前后高架道路、地下通道或立体交叉匝道出入口,应设在与主干路、次干
路相交的交叉口的上游或下游,不宜设在与支路相交的交叉口上游或下游。出入口匝道接地点距交叉口的距离应满足车流交织长度的要求;(2)出口匝道的设置,规定:信号控制交叉口上游布置有出口匝道时,交叉口进口道的展宽符合地面道路与匝道车流的双重要求;出口匝道的横向位置宜按出口匝道车辆左转、右转交通量大小确定。当左转交
通量大时,宜布置在靠近平面交叉口进口道左转车道与直行车道之间。
当右转交通量大时,宜布置在靠近平面交叉口进口道右转车道与直行车道之间。
(3)出口匝道接近地面段宜设置2条以上车道,按车道出匝道后左转、右转及直行交通量的大小确定出口段车道功能;(4)出口匝道的出口端距下游平面交叉口进口道展宽渐变段起点距离宜大于或等于100米。当该距离小于100米且匝道车流与干路车流换车道交织有困难时,可在下游平面交叉口进口道分别设置地面进口道展宽和匝道延伸部分的展宽;进口道展宽可分别设置干路左转车道、直行车道和右转车道,匝道延伸部分展宽可分别设置左转车道、直行车道和右转车道;且进口道的信号相位应采用双向左转专用相位。
常规环形交叉口
25.常规环形交叉口不宜用于大城市干路相交的交叉口上,仅在交通量不大的支路上可选用
环形交叉口。新建道路交叉口交通量不大,且作为过渡形式或圈定道路交叉用地时,可设环形交叉。
26.常规环形交叉口各组成要素的规划:中心到形式和大小、交织段长度、环道车道数及其
宽度与横断面、环道外缘形状、进出口转角半径、交通岛、人行横道等。
27.常规环形交叉口中心岛的形状宜采用圆形、椭圆形、圆角菱形。中心岛曲线半径宜为15
米-20米。中心岛内不得布置人行道。中心岛内的交通与绿化设施应符合行车安全的要求。
28.常规环形交叉口环道、环道外缘及进出口规划规定:(1)环道车道数宜为2或3条;(2)
环道上每条车道的宽度应在直线车道宽度基础上增加曲线车道的加宽宽度。中心岛半径在15m-20m间时,行驶小型车环道加宽宽度不应小于0.7米,行驶大型车环道加宽宽度不应小于2.4米;(3)环道外侧人行道宽度,不宜小于与该段环道相邻的相交道路路段上的人行道宽度;(4)交叉口右转车道宜按直线布设,且直线与相交道路边缘线之间宜为圆弧曲线,交叉口右转车道也可按与中心岛反向曲线布设;(5)环道进口外缘交角圆弧曲线半径不应大于中心岛的计算半径。各相交道路的进口交角圆弧曲线半径相差不应过大;(6)环道出口外缘交角圆弧曲线半径可大于中心岛的计算半径;(7)在环道进出口上各向车辆行驶轨迹线的“盲区”范围,可布设三角形导向交通岛。
29.(1)进入常规环形交叉口的相交道路应改为减速让行标志管制道路;(2)常规环形交
叉口交织路段应采用交通信号灯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