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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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

法》的通知(2014)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肇府[2014]3号

【发布部门】肇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2.10

【实施日期】2014.0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肇府〔201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业经2013年12月30日十二届2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

2014年2月10日

肇庆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政府性资金直接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等)。

(二)政府性贷款和各有关部门统借统还资金。

(三)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和有专门管理要求的上级下拨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的经济和社会领域,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

(一)市级政权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基础设施项目。

(二)城乡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城建、交通、水利、环保、农业等。

(三)文化、教育、卫生、科技、体育、社会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

(四)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项目投资实行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资金使用原则;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代建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等制度,确保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

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职责分工:

(一)市发展改革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协调监督等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基建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工程预算、结算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等工作。

(三)市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资金执行情况、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

(四)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及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五)市监察局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纪律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章投资项目审批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由市政府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权限审批。审批的程序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议书审批,市发展改革局负责。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市发展改革局负责。

(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四)初步设计审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五)概算审批,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规模较小、内容简单、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投资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合并编制报和审批。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当项目不能合并编报时,建设单位应当首先申请项目建议书的审批。项目建议书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二)初步确定的规划选址、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及其依据。

(三)总投资和需要政府资金投资的理由及具体数额。

(四)建设用地规模、对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对环境的影响和主辅原材料消耗量。

(五)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第九条项目建议书由市发展改革局按规定权限审批,市发展改革局审批项目建议书前,根据需要,组织咨询评估、并征询市财政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局应当要求申报单位先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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