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淘汰制准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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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设备淘汰准入制度
为全面提高我公司设备安全管理水平,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发布《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 、(第二批) 、(第三批)》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的设备淘汰准入针对我公司井上下供电、提升、通风、排水、压风、采、掘、机、运设备及安全装备等煤矿专用设备。
第二条淘汰落后装备,按照《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等有关要求,及时淘汰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禁止使用超期服役和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机电设备。
第三条在用的属国家公布的淘汰设备及产品,必须在限期内更新;限期内未更新的,停止使用,拆离现场。
第四条下列设备禁止使用:
1﹑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2﹑未经取得产品合格证,安全使用或安全标志的;
3﹑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
4﹑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监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5﹑应当检验、监测的而未经检验、监测的,或检验﹑监测不合格的;
6﹑伪造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质量标志的;
第五条设备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凡列入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目录的煤矿设备及产品,必须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井下电气设备还应具有“防爆合格证”。
第六条建立并执行检查验收制度,要验明供货单位营业执照、产品质量合格证等有关证明材料,建立购销登记台帐,健全设备台帐。
第七条购进的设备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有设备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设备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3﹑有产品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和名称;
4﹑根据设备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设备规格、等级、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等。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设备本身损坏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第八条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有国家强制标准的,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第九条使用的涉及人身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并取得相关准用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条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推广使用新设备、新产品、新工艺、环保、节能降耗等新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