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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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的规定
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
发文字号一般在发文机关标识下空2行处,用3号仿宋体字标注并居中排布。
“命令(令)”的发文字号标注在“命令(令)”的发文机关标识下边缘空2行居中位置;“会议纪要”编号置于“会议纪要”标识之下、红色反线之上正中间。
联合行文一般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机关代字应当反映发文机关或部门的性质。
同一机关,部门的同一类公文的代字应当统一,不可有几种写法。
机关代字一般可取机关名称前一个或两个字,但要注意与名称相近的其他机关相区别。
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住;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不加“第”字。
“发文字号”常见错误析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2001年1月1日施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就“发文字号”的用法、格式、标准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但是,“发文字号”在实际应用中仍然存在多少不规范的现象和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八个方面。
一、搭配虚字。
如:“×政字…2002‟第2号”、“×发字…2002‟第35号”,这里的“字”“第”均是没有什么实际意义的多余字,
应删去。
规范化的用法是:“皖政…2002‟2号”(即安徽省人民政府2002年度发的第2号文件)、“皖发…2002‟ 35号”(即中共安徽省委2002年度发的第35号文件)。
二、要素颠倒。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三章第十条第四款已明确规定:“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实质上等于指定了“机关代字”、“年份”、“序号”三要素排列顺序。
但个别地方和单位在使用“发文字号”时,并没有按以上指定顺序排列,三要素位置颠倒。
如:“ ( 76 )榕银农字第 85号”,这一“发文字号”,不仅年号不全、“字”“第”多余、“括号”用错,而且年份前移,是错误的。
规范化的用法应是“榕银农… 1976‟ 85号”。
三、年号不全。
如“×政发…97‟8号”、“×政秘… 86‟ 6号”,这里的“…97‟”“…86‟”是指1997年度、1986年度。
虽然,在廿、廿一世纪里,“…97‟”、“…86‟”可理解为1997年、1986年,如若事过几个世纪或时间更长一些,为什么不可把“…97‟”理解为公元 97年、997年、1697年、 2097年呢?年号不全会给将来查找利用文件档案带来很大麻烦。
所以,年份号应该写全称…1997‟…1986•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明确:“年份应标全称”。
四、错用括号。
如“×政办(2002)8号”、“×政办†2002‡8号”,这里的年份所用的括号“()”、“†‡”均是错误的。
规范的用法应是六角括号“…‟”,如“×政办…2002‟8号”。
五、乱设虚位。
发文字号中的“发文序号”常常出现虚位,如“×政秘…2002‟008号”,这里的“008号”应改为“ 8号”。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 1999)已明确规定:“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
六、摆放有误。
常见错误有三种:一是该居中摆放而不居中;二是不该居中摆放却居中;三是上下排放距离不当,不是过高、就是过低。
就发文字号的摆放问题,•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附件的•条文释义‣中讲的非常明确和具体:发文字号的位置,本标准规定在发文机关标识下空2行,发文字号与红色反线(即文件版头上的一条红色横线)之间间隔 4mm(发文机关标识与红色反线之间的距离是3行位置,而发文字号应标在第3行,不要紧贴红色反线)。
发文字号一般应居中排列。
其实,发文字号的摆放有三种不同类型:①有发文机关名称加“文件”二字组成发文机关标识的(俗称大文头)下行文,发文字号一般标注在发文机关标识之下、红色反线上方,居中摆放4mm处(如上规定);
②上行文(上报的公文)需标识签发人姓名时,发文字号移到左边,左空 1字(上下摆放位置,如上规定在红色反线上方4mm 处),签发人姓名居右安排,右空1字;③“只用发文机关名称作发文机关标识的公文,发文字号一般标注在横线(红色反线)之下,公文标题之上的右侧”(见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安徽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第三章公文格式第十一条第四款)。
七、字体字号不标准。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规定:发文字号,用3号仿宋体字。
而有的字号小于3号;字体,有的用小标宋体字,有的用楷体,也有的用黑体,五花八门。
八、与“公文编号”混为一谈。
这一问题多出现在教课书中,如某函授大学编著的•中国实用文体大全‣、某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公文写作教程‣、近年新出版的某函授大学教材•应用文写作‣、某省党校系统干部中专教材•语文‣等都把“公文编号”解释为“一般包括机关代字、年度、顺序号”,把“公文编号”混同于“发文字号”。
“公文编号”与“发文字号”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公文编号”也叫文件编号,“是一份文件总印数的次序号”(•实用公文词典‣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阐述更明确:“公文份数序号(公文编号)是将同一文稿印制若干份时每份公文的顺序编号”。
而“发文字号”是“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
除此之外,“公文编号”与“发文字号”还有两大区别:①写法上的区别。
“公文编号”的写法过去是“No.000××”,现为“000××”,位置标于文件左上角。
而“发文字号”的写法是:“国发…1991‟2号”即国务院1991年发的第2号文件。
②标注位置的区别。
“公文编号(公文份数序号)用阿拉伯数码顶格标识在版心左上角第1行…所谓版心:即公文印刷用纸除去天头(上白边)、订口(左白边)、右白边、下白边,余下的可排印文字的部分‟。
而“发文字
号”,在发文机关标识下空2行,距红色反线4mm处;大文头(有发文机关名称加“文件”二字组成发文机关标识的文头)的下行文,居中排列;小文头(仅以发文机关名称作发文机关标识的文头)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移至红色反线下靠右摆放;上行文,需标识签发人姓名时,发文字号移至左边,左空1字(红色反线上方4mm处)。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已进行多次修订和完善,并制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执行标准(GB/T9704—1999),我们在编印教材和公文实际应用中,就应该严格按•办法‣和国家执行标准执行,这样才能促进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标准化、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