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原理二·债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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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原理二·债法(第4-5周讲义)

【预习】

1.债的效力?

2.债的关系中的义务体系怎样?

3.什么是给付义务?附随义务?不真正义务?

4.债务不履行的形态及效果如何?

债法总论之五--债的对内效力

一、债务的效力-债的关系中的义务体系

(一)给付义务

1.给付的含义

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

原给付义务与次给付义务

作为义务与不作为义务

部分给付与全部给付

债务人给付与第三人给付

2.法律对债务人给付的要求

全面

正确

诚实信用

情事变更

3.债务人违反给付义务的常见形态

大陆法——给付不能/给付拒绝/给付不当/给付迟延

英美法——违约责任

我国法——《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4.债务人违反给付义务的可能后果

继续履行

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

丧失定金或担保物权实行后担保物的所有权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一定条件下债权人可解除合同

5.给付义务消灭的原因

6.给付行为与给付效果

7.债务人拒绝给付—届期拒绝/期前拒绝

(1)拒绝给付的构成要件

债务存在

给付可能但拒绝

债务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拒绝无依据

(2)拒绝给付的法律后果

相对人有合同解除权,并就损害请求赔偿

也可以要求继续履行

8.当事人的不当给付及其责任——瑕疵给付与加害给付(1)不当给付的责任要件

有履行行为

履行不当

可归责于债务人

(2)瑕疵不当给付的后果

能够补正的

不能补正的

不当给付造成加害给付的

9.债务人迟延给付

(1)迟延给付的构成要件

债务存在

履行为可能

已届履行期

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

无迟延依据

(2)给付迟延的后果

全部给付迟延与部分给付迟延

金钱债务与非金钱债务

(3)债权人迟延的后果

减轻债务人注意义务/危险转移/额外费用负担等10.债务人给付不能

(1)种类

自始与嗣后不能/客观与主观不能等

(2)给付不能的特殊规定

《合同法》第110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3)给付不能的法律效果

可归责于债务人的

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

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的

(二)附随义务

《合同法》第60条2款: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法》第92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1.附随义务的特点

(1)地位的从属性

(2)内容的不确定性

(3)功能的辅助性和保护性

(4)效力的强制性

2.附随债务与主债务、从债务

附随债务不决定债的类型、无对待给付、与侵权竞合可能、不得独立诉请、不发生解除等。

3.附随义务类型

说明义务、保密义务、忠实义务、不作为义务等。

4.附随义务的功能

促进主给付义务的实现、保护对方利益

(三)合同前义务和合同后义务

1.合同前义务

--《合同法》第42、43条、《合同法解释二》第8条

【缔约过失问题成立要件】

行为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

缔约一方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事实

损失

过失

2.合同后义务

(四)不真正义务

《民通》第114条/《合同法》第119条

二、债权的效力

1.债的关系中的债权群

主债权与从债权

原债权与次债权

2.债权的效力

完全债权的效力

给付请求权

诉请履行力

强制执行力

3.不完全债权的效力

给付请求权欠缺、削弱

诉请履行力、强制执行力欠缺

【预习】

1.债的保全的含义和制度价值如何?

2.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和效力如何?

3.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和效力如何?

4.债权人撤销权和代位权的区别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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