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原理二·债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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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原理二·债法(第4-5周讲义)
【预习】
1.债的效力?
2.债的关系中的义务体系怎样?
3.什么是给付义务?附随义务?不真正义务?
4.债务不履行的形态及效果如何?
债法总论之五--债的对内效力
一、债务的效力-债的关系中的义务体系
(一)给付义务
1.给付的含义
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
原给付义务与次给付义务
作为义务与不作为义务
部分给付与全部给付
债务人给付与第三人给付
2.法律对债务人给付的要求
全面
正确
诚实信用
情事变更
3.债务人违反给付义务的常见形态
大陆法——给付不能/给付拒绝/给付不当/给付迟延
英美法——违约责任
我国法——《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4.债务人违反给付义务的可能后果
继续履行
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
丧失定金或担保物权实行后担保物的所有权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一定条件下债权人可解除合同
5.给付义务消灭的原因
6.给付行为与给付效果
7.债务人拒绝给付—届期拒绝/期前拒绝
(1)拒绝给付的构成要件
债务存在
给付可能但拒绝
债务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拒绝无依据
(2)拒绝给付的法律后果
相对人有合同解除权,并就损害请求赔偿
也可以要求继续履行
8.当事人的不当给付及其责任——瑕疵给付与加害给付(1)不当给付的责任要件
有履行行为
履行不当
可归责于债务人
(2)瑕疵不当给付的后果
能够补正的
不能补正的
不当给付造成加害给付的
9.债务人迟延给付
(1)迟延给付的构成要件
债务存在
履行为可能
已届履行期
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
无迟延依据
(2)给付迟延的后果
全部给付迟延与部分给付迟延
金钱债务与非金钱债务
(3)债权人迟延的后果
减轻债务人注意义务/危险转移/额外费用负担等10.债务人给付不能
(1)种类
自始与嗣后不能/客观与主观不能等
(2)给付不能的特殊规定
《合同法》第110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3)给付不能的法律效果
可归责于债务人的
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
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的
(二)附随义务
《合同法》第60条2款: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法》第92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1.附随义务的特点
(1)地位的从属性
(2)内容的不确定性
(3)功能的辅助性和保护性
(4)效力的强制性
2.附随债务与主债务、从债务
附随债务不决定债的类型、无对待给付、与侵权竞合可能、不得独立诉请、不发生解除等。
3.附随义务类型
说明义务、保密义务、忠实义务、不作为义务等。
4.附随义务的功能
促进主给付义务的实现、保护对方利益
(三)合同前义务和合同后义务
1.合同前义务
--《合同法》第42、43条、《合同法解释二》第8条
【缔约过失问题成立要件】
行为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
缔约一方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事实
损失
过失
2.合同后义务
(四)不真正义务
《民通》第114条/《合同法》第119条
二、债权的效力
1.债的关系中的债权群
主债权与从债权
原债权与次债权
2.债权的效力
完全债权的效力
给付请求权
诉请履行力
强制执行力
3.不完全债权的效力
给付请求权欠缺、削弱
诉请履行力、强制执行力欠缺
【预习】
1.债的保全的含义和制度价值如何?
2.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和效力如何?
3.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和效力如何?
4.债权人撤销权和代位权的区别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