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益行为的调查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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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益行为的调查与
思考
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
2014届行政管理专业毕业生论文(设计)
课题名称:社会公益行为的调查与思考
学生姓名:何思娜
指导教师:冯皓
江南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2014年10月
内容摘要:在物质生活日益丰富,精神生活也迅速发展的当今社会,人性中“善”日益突显出来。作为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公民本身,企业和企业家的公益行为越来越受到大家的瞩目。所以我们需要从各个方面、各个层次对公民和企业家加以必要的引导,督促建立良好的公益行为体制,特别是引导企业走上持续健康的发展道路,为国家为人民做出慈善活动。
关键词:公民;社会公益;企业;社会责任;
目录
一、社会公益行为的内容 (4)
(一)公民的公益行为 (4)
(二)企业的公益行为 (6)
三、社会公益行为存在的问题 (7)
(一)个人因素问题 (8)
1、个人能力有限,这与家庭经济来源有一定程度的影响 (8)
2、个人对社会公益事业的了解甚小,直接影响到其参与行为与
观念 (8)
(二)社会影响问题 (8)
1、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管道单一 (8)
2、社会的诚信度缺失 (8)
3、政府重视程度不足 (8)
四、解决社会公益行为问题的对策 (9)
(一)国家要完善政策制度,培养公民慈善意识 (9)
1、完善慈善组织的法制体系,营造有利于慈善组织发展的法制
环境 (9)
2、培养人民的慈善意识,增强慈善教育 (9)
(二)政府应实施宏观调控,深化职能转变 (9)
1、加大宣传力度,培育慈善人才 (9)
2、对慈善组织进行正确的引导和监管 (9)
3、鼓励机构合作,实行联合募捐 (9)
4、允许和鼓励民间广泛设立慈善团体和机构 (9)
5、加强慈善组织人员社会保障,提高慈善组织人员福利待遇. 9
(三)慈善组织应积极完善组织结构,提升公信力 (9)
1、完善慈善组织内部机构,加强慈善组织能力建设 (9)
2、培训和吸纳专业人才,提高组织人员素质 (9)
3、加强慈善组织的诚信建设,增加慈善组织的公信力 (9)
4、探索基金投资,破解成本困境 (10)
结语 (10)
参考文献: (11)
引言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步伐和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贫富差距在拉大,随之而来的许多社会问题一直是我国经济,社会继续向前迈进的阻碍。社会的公益行为也慢慢成为了普通老百姓关注的问题。从“嫣然天使基金会”到“李连杰壹基金”再到前段时间媒体大量报道的“比尔盖茨和巴菲特的中国慈善晚宴”。无一不显示出了我国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问题。对此,利用这个机会,我对中国当今社会的社会公益行为做了一些调查与研究。
社会公益也称社会公共利益,是指与社会或部分社会成员共同有关的利益。公益从字面的意思来看,是为了公众的利益,它的实质应该说是社会财富的再次分配。公益行为是指一定的组织或个人向社会捐赠财物,时间,精力和知识等活动。公益活动的内容包括社区服务,环境保护,知识传播,公共福利,帮助他人,社会援助,社会治安,紧急援助,青年服务,慈善,社团活动,专业服务,文化艺术活动,国际合作,等等。
一、社会公益行为的内容
社会的公益行为包括公民的公益行为(公益基金)和企业的公益行为等。(一)公民的公益行为
首先,在公民和基金会方面,我国和谐社会的确立和发展呼唤加强公民道德教育、提高公民素质、发展公益事业。公民的公益行为来源于公民内心的德性精神,而日渐兴起的公益基金会不仅为公民公益行为的组织化与制度化提供了良好的平台,还进一步推进了志愿精神和公益事业的发展。在新的历史时期,需要公民与公益基金会相互构建信任合作的伙伴关系,共同走向更“善”的治理。公民德性作为公民行为的内在价值尺度和动力机制,直接产生了公民在社会活动中的公益行为。在基金会的公益事业发展中,公民的慈善捐助以及以志愿(或自愿)贡献的方式提供公共物品或服务,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制度安排,而且他们表达出完全相同的关注公益的实质,其中体现的就是一种公民德性与公共精神。益捐赠和志愿服务已经成为一些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的重要社会资源,成为公益基金会发展的重要支持和力量。据统计,1993年整个美国参与志愿工作的成人占全美成人人口的%,达到8,920万人,义务工作时间总计218,400,000小时,创造劳动价值达1,823亿美元。1996年美国个人捐
赠给公益部门的资金是1199亿美元,另外还有105亿美元以遗产捐赠的方式捐赠给公益团体。公民社会走向“善”的治理离不开公民与公益基金会的互动合作。从价值取向的角度看,公民社会的价值目标既不是国家权力的效率优化,也不是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而是以公共利益为目标实现对权力和权利的超越。由于现代社会人际关系网络不再以公共权力或个体权利为轴心进行建构,因此,人们需要富有意义的社会生活,需要在工作之余、在自己的专业知识领域之外做出贡献,就需要自主自愿加入或参与各种形式的合法产生的公益基金会,表达公共利益和公民精神。因此,公民的公益行为离不开公民社会中的基金会组织。现代公民在道德理性的支配下,通过与基金会的互动,正如法国托克维尔说的“每个人都知道社会的普遍繁荣与他们本身的幸福是一致的,每个人都习惯于把社会的繁荣看作是自己的劳动成果,每个人都认为公共的财富也有他们的一份,并愿意为国家的富强而效劳。”
因此,公民公益行为与中国公益基金会发展要共同走向“公共善”的治理,形成良好的互动,需要两者之间形成一种信任合作的伙伴关系。信任作为社会资本的一个重要形式,一方面弥漫在社会生活的每个角落,时刻触动行动者个体,有着极强的个人性,另一方面又作为一种社会关系,浸润着制度、结构等社会性因素。按照美国学者福山的定义,信任是一种普遍的文化特性,是人们从一个规矩、诚实、合作、互惠的行为所组成的社群中分享的规范和价值观中产生出来的一种合理期待。现实的经验告诉人们,相互信任是社会交往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一个重要条件,也是维护一定社会秩序的重要条件。社会信任使公民社会里的集体活动较易于进行。在一个社会中,相互信任的程度越高,进行合作的可能性就越大。应该看到在中国公民的公益行为中还大量地存在着对基金会不信任的情绪和行为,大大降低了社会交往成果。很多人捐助时的一个抱怨就是:我也见不到受助者,谁知道我的钱到哪里去了?志愿者则会想:怎么没有人出来说一声“谢谢你”2004年8月16日,上海慈善基金会黄浦区办事处对商业区募捐箱进行调查时得出结果,一个募捐箱平均每天仅能募到4角钱。可见,在中国公民的公益行为与公益基金会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任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