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数字出版法律法规概况(ppt 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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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数字出版法律法规概况
小组成员:尹芊又 王丽娇 徐健华 鲜汪娟 荆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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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数字 出版管理 的主体
我国政府管制机制以多部门管制为市场管制的主体。
数字出版的内容管制方面: 新闻出版总署、广电总局、文化部等。 内容传播所需要的互联网线路管制方面: 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部和广电总局。
国内以网络为平台的数字出版经营者需要向这些部门申请 相关的产业经营牌照。包括: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子出版物的出版活动。
第二章 出版单位设立
第六条 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
(三)有确定的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范围;
(四)有2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设备和工作场所,其固定工作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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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电子出版物不得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 十七条禁止的内容。
《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 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 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 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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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
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出版物出版
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对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
《数字出版标准体系研究报告》 《数字出版标准体系表》 《数字出版标准制定及实施指南》《数字出版标准体系公共术语表》
及11个相关分领域的研究报告。
数字出版产业分领域的各项标准也在研究和制定之中,如国家标准化管 理委员会已经于2010年12月13日下达了国家标准化公益科研项目《电子书 标准体系研究》。
数字版权管理(DRM,DigitalRightManagement)标准体系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子出版物的制作、出版、进口活
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将有知识性、思想性内容
的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固定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电子阅读 、显示、播放设备读取使用的大众传播媒体,包括只读光盘(CD-ROM、 DVD-ROM等)、一次写入光盘(CD-R、DVD-R等)、可擦写光盘(CD-RW、 DVD-RW等)、软磁盘、硬磁盘、集成电路卡等,以及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其他 媒体形态。
在著作权领域,目前初步形成以《著作权法》为基础,以 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以及政府规章为补充的
较为完备的版权法律法规体系,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有2人以上具有中级以上
出版专业职业资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
百度文库
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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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经其主管单位同意 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 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 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军队系统经解放军总政治 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
2010年8月,新闻出版总署颁布的《关于 加快我国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
“加快制定发布《手机媒体出版服务管理 办法》《数据库出版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文学出版服务管理办法》和《互 联网游戏审批管理细则》等部门规章……”

我国数字出 版法规体系 的构成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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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数字版权保护层面
目前被认为是对数字出版进行管理的基础性技术和标准,DRM技术涉及数字 内容使用权限的描述、认证、交易、保护、监测、跟踪,以及对使用权拥有者 关系的管理,几乎涉及数字内容生存周期中的每一种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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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出版 物出版管 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 的管理,促进电子出版事业的健康发展与繁 荣,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国务 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 的决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 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 (ICP 牌照)(电信管理部门负责颁发);
从事特定内容服务的许可证(由各个内容领域的专业管理部
门负责发放)等多种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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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数字内容资源开发和管理层面
2002年,新闻出版总署和信息产业部联合
出台《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 2007年底,新闻出版总署通过了我国《电
第八条 申请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 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申请表,应当载明出版单位的名称、 地址、资本结构、资金来源及数额,出版单位的主管、主办 单位的名称和地址等内容;
(二)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三)出版单位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及本规定第六条要求的 有关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 (五)可行性论证报告; (六)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验资证明; (七)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解释(二)》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WCT)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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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数字出版技术层面
现阶段我国数字出版各领域均严重缺乏统一的标准。
数字出版标准体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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