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和加强检察教育培训,适应检察官职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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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和加强检察教育培训,适应检察官职业化建设

内容摘要:随着司法体制的改革,有必要加强检察官的法律职业培训,而我国现在的检察培训不适应发展的需要,在检察培训上应该更新检察教育理念,实现培训工作实用性与前瞻性的有机统一、科学设置课程体系、探索教学方法改革、注重师资队伍的建设。

关键词:检察教育职业培训检察官职业化

随着司法体制的改革,在法律基础教育的基础上,我国开始了统一的司法考试和法律职业培训,包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职业培训。就我国的检察教育培训而言,已经不适应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及检察官职业化的要求,笔者就如何规范和加强检察教育培训,适应检察官职业化略陈管见,求教于同仁。

一、检察官职业化要求规范和加强检察教育培训

(一)我国法律职业化要求规范检察教育培训

近年来,我国的司法改革步伐不断加快,但长期以来,对于司法人员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素质低下,无论是法学界还是社会,甚至包括法律职业界自身都觉得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已经直接影响到司法制度和整个社会秩序的建构。那些法治秩序良好的社会总是存在着一个建构良好的法律职业阶层,或者法律职业共同体。也就是说,高素质的法律共同体是法治得以存在的前提,而法治又是市场经济得以发展的必要保障。随着法律教育的发展,中国司法职业界的素质也有了相应的提高。司法机关所承担的社会角色的逐渐变化以及民众法治意识的强化,法律职业的教育背景已经有了相当的提高。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历史进程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学者意识到,没有高素质的法律职业人员,就不可能真正实现司法公正。而法律职业又有不同于其他职业的基本执业要求,包括职业伦理、职业思维、知识结构等等,因而建立一个“法律职业共同体”已成为相当多的人的共识。①“法学教育专家提出,面向21世纪,我国法学教育应以终身教育思想为指导,根据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建立起由法律学科教育、统一的司法考试、统一的法律职业培训和终身化的继续教育共同组成的一体化的法律人才培养体系。”②中国已经向实现法律人的职业化迈进了关键一步,法律职业化已见雏形,法官、检察官、律师正在形成职业化、正规化。而检察官的职业化就要求检察教育培训的规范化、正规化。

(二)我国检察教育培训相对滞后

1.现有的检察教育培训具有很强的工具性。无论是学历培训也好、专业证书培训、岗位职务培训也好都是“门坎式的教育”或“对口教育”,真正用于工作的有效知识并不多。不符合高素质法律专业人才的要求和检察官职业化的要求。目前提倡的逢进必考虽然与一站式教育模式有所不同,但就其以考试代替培训的实质来讲并没有重大改变。这种考试的目的具有很强的功利性,考试之前的培训业纯粹是为了应付考试,缺乏一个专门的严格的职业培养过程。往往忽视检察理论内容以及检察官综合素质的培养。

2.检察教育培训内容过于强调专业性。检察机关的一些专业培训过分强调法律技术层面,更多地是在制造“法律工匠”,这与法律建设的使命是不相适应的。检察官具有检察职业的司法官性质,所以应具有宽广的知识面。这既要求他们文理渗透,学习一些必要的自然科学知识,从而提高抽象思维能力,又要求文科知识相互交叉,使之具有丰富而深厚的人文基础,同时还必须包括一些边缘学科知识和社会实践知识。目前,职业检察官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知识面窄、人文思想功底不厚,从而导致在错综复杂的法律现象面前无从下手,对一些法律精神、理念、原则的理解也过于狭隘,并缺少相应的人文关怀情操。法律职业化要求检察官具有职业伦理、职业思维、专业知识结构等各方面素质,所以,检察教育培训的内容应多样化。

3.检察教师队伍不适应检察教育培训的要求。检察官综合能力和专业技能的训练首先依赖于良好的师资队伍。检察教育培训的目的就是为了提高检察官的职业素质和能力,实现检察官职业化,包括思想政治、职业道德素质和检察理论及检察业务素质及其从事检察职业的能力和技能,这一明确的目标对检察教师师资队伍亦提出严格要求:不仅要求他们具备宽广厚实的专业功底、学术造诣和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拥有较高的整体学历层次、均衡的整体年龄结构、合理的整体职称结构、优良的整体素质结构和相融的整体学科结构,有献身于检察教育事业的崇高使命感和强烈责任心,特别是对检察教师的实践技能、实践教学能力提出了具体要求。但目前,不少检察培训机构都存在着专业师资匮乏的现象,面临着教师人手不够、专业功底不足、学术造诣不深、实践能力欠缺、工作责任不强等问题,教师工作量总体较大,但教育质量不高,且对新兴学科与交叉重视不足,法学理论教学和实践经验交流结合不紧,严重影响了高素质检察法律职业人才培养。

二、规范和加强检察教育培训的途径

鉴于上述我国检察职业化的需要及我国检察教育培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为了适应司法改革的需要,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有必要规范检察教育培训工作。

(一)更新检察教育理念,实现培训工作实用性与前瞻性的有机统一

作为法律人才培养体系中的检察职业培训中,无论是学历培训也好、专业证书培训、岗位职务培训也好都是“门坎式的教育”或“对口教育”。而检察教育重点在于着重启发检察人员职业意识、职业思维、职业习惯的生成。要实现这个目标,就必须提高检察官的整体素质。检察官的素质对于司法的公正与效率有着更为直接的作用。因为,一个没有深厚理论法学理论功底的检察官很难对法律的适用做出合理的解释和论证;一个不具有娴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的检察官很难高效率地处理案件;一个没有养成良好的定向思维的检察官很难对案件作出客观公正的决定。更新检察教育观念的核心,就是变以往的“对口教育”为“素质教育”,检察官素质教育就其内容而言,是以法律职业道德,特别是以人品和人格素质为先导,以专业素质为主干,以文化素质为基础,以身体素质为载体的教育,是以培养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为核心的教育。检察教育培训就是要通过对检察官的素质教育而实现检察官的职业化,实现整个培训工作的实用性和前瞻性,加强教育培训,提高检察官的素质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使检察官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修养。检察官不仅仅是法律家,而且还应当是法学家。二是使检察官具备娴熟的法律专业知识与驾驭办案进程的能力和技巧,对可能出现的法律事务具有全面的法律知识,充分掌握法律的变化。三是使检察官具备特定的思维方式。检察教育在于使检察官无限往复地逻辑实证过程会外化为一种定向的思维习惯,成为体现检察官素能的一个突出特征。四是使检察官具有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这样才有助于实现检察官的职业化。对检察官这四方面素质的提高,依赖于检察教育培训实现。检察教育培训有别于法学院的专业知识式的训练与考试教育,而是将更加职业化理念和技能的教育,是在传授法律知识的基础上,更加突出进行检察文化与检察精神的教育。检察教育提升检察人员的职业素养,构筑法律职业共同的学识背景和职业共识,不仅在法律意识、法律专业知识上逐步形成共同语言,而且在职业伦理、职业操守等方面也逐渐达成共识,内部自律机制因而得以有效建立。经过专门的机构,按照严格的程序,通过对检察官任职资格以及任职能力和水平的规范化培养和训练,打造出在理想信念、价值趋向、行为模式及道德伦理等方面都合格的检察官队伍,是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必不可少的人才和智力资源。因此,严格、规范化的教育培训制度是检察官队伍建设的重要方式,也是其他任何教育培训形式所无法替代的,它对于确保实现司法的公正与效率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二)科学设置课程体系

检察教育培训在课程的设置上与高等院校的法学院应当有本质的区别,检察教育培训应当是在高等院校法学院的法律教育的基础之上开展的专门性的职业培训。因此,检察教育培训应以提高检察官的职业素质为主导思想,建立起一套以基本业务能力的培养与训练、专项业务能力的培养与训练和业务理论的学习与研究为主要内容的课程体系。不同种类、不同层次的培训,重点课程的设置应各有侧重,注重综合素质和能力的培养、训练及提高。高检院非常重视检察教育正规化建设,在《2001——2005年全国检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2004——2008年全国检察人员培训计划》等一系列教育培训专门性文件中,对领导素能、任职资格、专项业务和岗位技能基本培训类型的培训重点、主要课程设置都作了具体的规定和要求,这对培训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的目标实现很必要,也收到了很好的培训效果。培训应该满足学员不同需求,办法就是借鉴高校的教学管理办法和经验,在培训内容上既规定必修课,又设置一定比例的选修课,并且保证任何类型培训班的课时分布以必修课为主,选修课为辅。选修课所占的比例、具体内容的确定,应考虑培训类型、培训对象、检察工作的重点等因素而有所区别,但是应充分听取学员的意见,因为他们是培训的主体,其要求应合理化、最大化地得到满足。

笔者认为,必修课设为法学理论课和检察业务课,选修课应设为和检察实践和理论相交叉的学科以及提高文化素养的课程。知识结构的全面性、综合性和兼容性是建构现代法律人才知识体系的基本要求。检察教育培训只有不断增进检察官的独立思考能力提高认识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敏锐性,更新检察官已有的知识结构才具有它存在的价值。在司法实践中对证据的判断和运用对事实的认定对法律的理解都是建立在一定的法学理论修养和司法技能基础上的,它要求检察官既要具有一种思考探寻反省能力,还要有一种人文关怀更要有一种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平衡感而非单纯的技艺工匠。检察官要具备这样的素质就必须成为一个具有深厚文化修养和广博知识的人。因此我们在教育培训过程中实行以法学理论和专业技能的必修和其他科目的选修课程模式。允许跨学科、跨行业自由选课,开设文史哲、自然科学、艺术修养课程。培养检察官的人文科学精神和审美能力达到知识灌输与素质培养技能训练和思维养成的统一。使检察教育培训的全面性和专业性都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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