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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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财政局文件
关于印发《泰安市财政投资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泰财办〔2011〕1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泰安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泰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我们研究制定了《泰安市财政投资评审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四月一日
泰安市财政投资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项目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评审效率,根据《泰安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泰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效益性的原则,规范评审程序,实行分级、分类评审。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及财政部门相关内设机构等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投资评审有关工作。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用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协助进行评审,所需业务经费列入被评审项目建设成本或列入财政预算。
社会中介机构的选择,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或组织
指挥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择优确定,原则采取机构库采购和单项采购相结合的方式。评审机构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按照循序与能力相结合原则从机构库中直接选择或确认参与中介机构,重大特殊项目采取单项采购方式选择中介机构。
第二章分级评审
第四条财政投资项目按照财政隶属关系实行分级评审:
(一)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由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负责评审;
(二)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由县(市、区)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负责评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性资金安排项目的评审由县(市、区)政府规定;
(三)市级财政性资金与县级及以下地方财政性资金配套的投资项目评审,市级投资达到和超过50%的,由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负责评审;市级投资不到50%的,由县(市、区)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负责评审,评审结果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四)国家、省财政投资项目的评审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分类评审
第五条财政投资项目按照投资类别、资金性质、评审方式等不同实行分类评审。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分为:建设项目评审和其他投资项目
评审。凡是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投资项目,应按规定进行评审。
财政性资金包括: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专项资金;预算外资金;政府融资;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和社会捐(援)助或赠送款用于公共、公益性建设项目建设的资金;国家、省财政投资资金;其他政府性资金。
建设项目包括:房屋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交通设施建设、水利设施建设、装饰装修、信息网络建设等。
其他投资项目包括:大型机械设备购置、大宗材料采购、大型修缮,以及土地开发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收储、征地拆迁等。
第七条财政投资评审根据项目类别采取全过程评审、单项评审和专项评审三种方式:
(一)凡是本级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投资存在动态变化的部门实施建设项目和其他投资项目原则上均应实行全过程评审,包括前期立项、预(概)算、项目实施、结(决)算等评审内容;其中政府确定的大型工程建设项目,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要参加前期可行性研究、工程决策、立项、招投标、工程实施等过程。
(二)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投资项目实行单项评审,主要是单项实施前期立项评审、预(概)算评审、工程变更评审、决(结)算评审等。
(三)对财政性资金的使用和效益情况实行专项评审。
第四章基本程序
第八条项目单位、财政部门相关内设机构等部门按照项目评审有关规定向本级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出项目评审申请,填制《泰安市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受理表》、《泰安市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审批表》(附后),评审机构确定项目负责人及评审人员、协助中介机构,组成评审组。
第九条评审组根据评审任务,及时与项目单位、财政部门相关内设机构等部门对接,了解项目基本情况和评审要求,制定项目评审方案,明确评审内容、方式及项目单位应提报的资料等,并通知项目单位、财政部门相关内设机构等部门。
第十条根据评审方案实施现场评审,评审组进入项目单位和项目现场调查核实项目的基本情况,并调度项目单位提供各阶段的评审资料。
第十一条评审组对项目实施内容按有关规定、定额、标准及建设市场实际情况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项目投资,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项目单位提出,在与项目单位充分沟通的基础上提出初步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评审机构对评审结论实行三级复核制。评审机构稽核人员对初步评审意见进行一级复核,签署复核或修改、完善意见,并征求被评审单位意见;评审机构业务分管人对经一级复核并修改完善后的初步评审意见进行二级复核,签署复核或修改、完善意见,并征求被评审单位意见;评审机构负责人对二级
复核后的评审意见进行三级复核,特定项目可组织专家进行论证,项目评审组根据主任或专家论证意见,及时进行修改、反馈和完善,在此基础上形成项目评审报告。
第十三条按照规范要求整理制作评审报告,发送项目单位、财政部门相关内设机构等部门。
第五章建设项目全过程评审
第十四条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提出拟建设的项目后,应通知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方案以及项目建设的规模、标准和内容进行评审,提出投资估算或概(预)算评审意见。
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报政府研究决策建设项目时,项目的规模、标准和内容以及投资概算等应以财政投资评审意见为依据之一。
建设项目报发展改革部门立项时,资金来源属于财政性资金的,应附有财政投资评审意见。经评审或政府研究确定的建设项目投资概算总额,作为该项目财政投资的最高限额,未经批准不得随意突破。
第十六条项目立项后,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将立项批复、实施方案等资料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根据项目计划进度,制定项目评审计划,明确评审内容、时间要求和应提报的评审资料,并通知项目单位。
第十七条项目单位根据评审计划要求,及时组织提报各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