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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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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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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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和《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等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指对财政性资金5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坚持公平、公正、科学、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市财政局是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二)根据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要求,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制定评审计划;(三)负责协调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受理、处理评审争议和投诉;(四)负责建立评审供应商库,必要时选取中介机构协助评审,并对其执业质量进行监督;(五)加强对财政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对评审报告进行复核。财政投资评审具体业务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负责。
第五条财政投资项目的评审费用由市财政专项安排,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项目建设单位也不得在建设资金中列支评审费用。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属于评审的范围: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各类建设项目;(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四)上级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五)专业工程暂估价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六)市政府安排的其他建设项目。
不属评审的范围:
(一)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二)工程类设备、货物;(三)工程服务类收费如设计费、监理费、审计费、可研报告费、预算费等;(四)工程征地拆迁发生的拆迁补偿费、占地青苗费等。
符合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必须接受市评审中心评审。镇(街道)财政预算安排的各类建设项目由镇(街道)自行组织有资质的专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单位聘请有资质的专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按《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规定进行采购。
第七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预(概)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审核;(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三)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四)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五)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审核;(六)市政府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八条财政投资评审的依据:
(一)与财政投资评审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二)国家及省、市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各类规范;(三)与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相关的市场信息;(四)有关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投资额;(五)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六)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依据。
第九条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
(一)对项目概、预算进行全过程评审;(二)对项目概、预算单项评审;(三)对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条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
(一)评审申请。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立项批文或市政府批准同意的项目任务书、资金安排计划、办公会纪要等文件资料向市评审中心提出投资评审申请。
(二)评审受理。市评审中心受理登记,按时间先后顺序安排项目评审,明确项目评审具体负责人,并一次性告知应准备的评审资料,资料内容包括:立项批文或市政府批准同意的项目任务书、资金安排计划、办公会纪要等同意项目启动的文件依据,经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设计施工图(纸质版及电子版)、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公司编制的工程预算书(纸质版及电子版),项目地勘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
(三)实施评审。
(1)资料审核。
(2)现场审核。
(3)征求意见。
(4)评审报告。评审中心形成评审报告,市财政局领导审核后转项目建设单位,评审价100万元以下,由项目建设单位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评审价100万元以上,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分管副市长审核,常务副市长审批后执行。
第十一条财政投资评审的时限:
(一)报审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的项目为5个工作日;(二)报审额在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项目为7个工作日;(三)报审额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项目为10个工作日;(四)报审额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项目为12个工作日;(五)报审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为13个工作日。
以上时限自市评审中心收到被评审项目单位报送的完整齐全的项目资料之日起计算,特大型项目或者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评审时限的,应当经市财政局批准,并告知被评审项目单位延长时限的理由,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评审报告应当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审增(减)原因分析^p 、重要事项说明、问题及建议等内容。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先评审后招标的程序。项目建设单位应以经确认的投资评审结论作为项目招标的最高控制价。
第十四条市评审中心进行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二)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务的,或需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评审的,需事先征得市财政局同意;(三)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项目,不得使用聘用人员;(四)对评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告;(五)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需经参与的评审人员签字确认;(六)建立健全对评审过程、评审报告的内部复核机制;(七)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告,并说明原因;(八)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十五条被评审项目单位在接受项目评审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规定的时间向市评审中心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者取证的,应当向市评审中心说明情况,不得拖延、拒绝、隐匿或者提供虚假资料;(三)应当自收到评审结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加盖公章。逾期不签署意见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四)根据经确认的评审报告,及时落实。
第十六条加强监督管理。建立第三方监督机制,市审计局对评审过程及质量实行监督,对项目随机抽查复核。若评审中心做出的评审结论不真实、不准确的,评审结论无效,由市财政局责令重新评审。财政投资评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评审情况,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中介机构在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者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将其纳入黑,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
第十七条本文件由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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