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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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西安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西安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评审工作意见的通知》(市政办发[2002]19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0】68号)、《陕西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陕财建【2011】30号)等法律和行政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投资项目预算管理的基础性环节。

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是具体行使这项职能的专职机构。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六)需进行专项核查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六)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七)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八)其他。

财建9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建9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2009年11月5日)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指导财政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效率,我部对《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

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十一)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为加强财政投资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程序,提高财政投资的效益和可行性,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对财政资源的配置和使用的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利用,提高财政投资效益,保证财政支出合理、有效地发挥促进经济增长和改善民生的作用,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投资决策的重要环节,是审查、评估和确定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经济、技术、社会和环境效益,以及财政资金投入与回报的关系的过程。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财政纪律,确保财政投资的有效利用和经济效益。

第二章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应按照统一的程序进行,包括项目申报、初步审核、评审会议、终审、决策等环节。

第五条项目申报阶段,建设单位必须填写项目申报书,详细填写项目的基本情况、投资额、资金来源等内容,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初步审核阶段,在收到项目申报书后,评审人员应仔细审查项目的可行性,包括经济、技术、社会和环境效益等方面。

第七条评审会议阶段,评审人员根据初步审核的结果,组织评审会议,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估,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终审阶段,由审核部门对评审会议意见进行综合分析,根据项目的可行性和财政预算情况进行终审,确定是否通过项目申报。

第九条决策阶段,由决策机构对通过终审的项目进行决策,并制定相应的财政投资计划。

第三章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第十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项目的可行性、经济效益、技术可行性、社会效益和环境影响等方面。

第十一条项目的可行性评估包括市场需求、技术条件、经济效益等方面的评估,以确定项目的可行性和可行性指标。

第十二条综合评价项目的经济效益,包括项目的投资回报率、投资回收期、内部收益率等指标。

第十三条对技术可行性进行评估,包括工艺、设备、材料、能源等方面的评估,以保证项目的技术可行性。

第十四条对项目的社会效益进行评估,包括对就业、收入分配、社会和经济发展等方面的评估。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财建[2009]648号)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财建[2009]64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指导财政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效率,我部对《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

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十一)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财建[2009]648号)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财建[2009]64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指导财政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效率,我部对《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

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十一)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重庆市江北区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办法

重庆市江北区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办法

重庆市江北区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财政资金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和《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以下简称“财政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项目。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区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进行。

区监察委和审计部门按其职责对评审工作进行监督。

社会中介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确定。

第二章评审的内容和方式第五条项目总投资中工程费用在400万元及以上的财政投资项目由区财政部门负责组织评审,评审内容包括:(一)财政投资项目的预算评审(二)调整预算的评审1.财政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经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同意的建设规模调整、建设标准调整及建设方案调整,需要增减投资预算的。

2.财政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因主要材料价格波动,需要增减投资预算的,按照《重庆市江北区财政投资项目主要材料价格波动预算调整原则》的规定,在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根据审计机构审定的主要材料价格价格波动引起的工程价款调整金额调整预算。

(三)竣工财务决算评审第六条项目总投资中工程费用在400万元以下的财政投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评审,评审内容包括:(一)财政投资项目的预算评审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重庆市江北区财政投资项目预算评审原则》自行评审,并对预算评审结论负责。

区财政部门根据《重庆市江北区财政投资项目预算评审原则》,每年按照项目建设单位自行评审项目数量的10%左右进行抽审,抽审项目审定金额与项目建设单位自行评审金额偏离值大于或等于+5%时,自行评审结果不合格。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是对财政投资项目进行评审和管理的指导性文件,旨在规范财政投资活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下面是一个700字的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一、总体要求1. 财政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有明确的社会经济效益和可行性。

2. 财政投资项目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选题、评审和管理工作。

3. 财政投资项目的评审和管理要注重风险控制和项目效益的实现。

4. 财政投资项目的评审和管理要依托科学、规范的方法和流程进行,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评审机构1. 各级财政部门应设立专门的评审机构,在资金投入前对项目进行评审。

2. 评审机构应具有一定的专业能力和独立性,评审人员应具备相关资质和能力。

三、评审程序1. 项目申请人应向评审机构提交完整的项目申请材料,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2. 评审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项目材料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3. 评审机构应采用专业的评审方法和工具对项目的技术、经济、环境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4. 评审机构应将评审意见反馈给项目申请人,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四、评审标准1. 评审机构应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要求,制定相应的评审标准和指标体系。

2. 评审标准和指标体系应包括项目的技术可行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影响等方面的要求。

3. 评审标准和指标体系应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可比性。

五、结果报告评审机构应将评审结果和意见整理成报告,向资金决策机构和项目申请人提供。

评审报告应包括评审意见、评审结论和改进建议等内容。

六、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评审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对于评审工作中出现的不合规行为和违法违规问题,需要及时进行处理和整改。

这是一个700字的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主要包括总体要求、评审机构、评审程序、评审标准、结果报告和监督管理等几个方面的内容。

通过制定和实施这样的规定,可以规范财政投资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市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市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市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廊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01•【字号】廊政〔2015〕9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市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廊政〔2015〕9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廊坊市市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四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1日廊坊市市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级财政资金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规范市级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政府性债务管理改革的意见》、《河北省省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结算、决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项目资金使用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和追踪问效,并合理地审定投资项目支出的财政管理行为。

第三条市级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廊坊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评审,社会中介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产生。

第四条市级财政投资评审范围:(一)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市级基本建设项目和大型修缮项目;(二)政府性债务资金安排的投资项目;(三)其它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凡列入上述范围的100万元以上基本建设项目,50万元以上修缮项目,并且符合政府投资占比40%以上条件(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均应当进行财政投资评审。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2 0 X X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和《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等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指对财政性资金5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坚持公平、公正、科学、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市财政局是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

市财政局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二)根据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要求,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制定评审计划;(三)负责协调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受理、处理评审争议和投诉;(四)负责建立评审供应商库,必要时选取中介机构协助评审,并对其执业质量进行监督;(五)加强对财政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对评审报告进行复核。

财政投资评审具体业务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第 2 页共 9 页负责。

第五条财政投资项目的评审费用由市财政专项安排,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项目建设单位也不得在建设资金中列支评审费用。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属于评审的范围:(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各类建设项目;(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四)上级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五)专业工程暂估价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六)市政府安排的其他建设项目。

不属评审的范围:(一)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二)工程类设备、货物;(三)工程服务类收费如设计费、监理费、审计费、可研报告费、预算费等;(四)工程征地拆迁发生的拆迁补偿费、占地青苗费等。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

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十一)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财政办法】重庆市綦江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财政办法】重庆市綦江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财政办法】重庆市綦江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及资金的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实施的政府投资预算评审项目。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严格执行国家YYY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重庆市綦江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评审工作。

第二章评审范围及内容第五条财政投资评审范围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

具体为:(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四)政府性投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五)纳入工程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六)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七)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内容(一)建设项目施工图预算的真实性、合理性、准确性审核;(二)项目全过程跟踪评审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造成工程量增减的审核;(三)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四)政府安排的其他评审内容;(五)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确定的其它需要评审的内容。

第三章评审方式及程序第七条财政投资评审采取评审中心自评与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社会中介机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确定。

第八条财政投资评审程序(一)评审项目审定。

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区财政局审核评审项目,并向评审中心下达委托评审通知。

(二)送审资料审核。

项目建设单位须按评审要求的评审要件提供资料,评审中心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XX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XX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XX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县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加强财政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XX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XX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和〈XX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决定》(XX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XX省财政厅《关于印发XX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X财办〔2012〕101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进行审查与评价。

本办法所指“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由政府按规定授权举债融资取得的建设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财政部门根据业务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协助开展投资评审工作。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部门组织实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所需业务经费列入县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得向建设项目有关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评审范围和内容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一)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由政府按规定授权举债和担保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第七条列入财政部门评审范围的项目:(一)部门项目支出预算评审。

(二)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评审范围:单项投资总额在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三)工程项目竣工结算评审范围:项目投资额在60万元(含6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四)工程项目竣工财务结(决)算评审范围: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石家庄市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财政资金、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项目的评审活动。

涉及国家秘密以及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市财政部门组织对财政资金、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项目的预(概)算、竣工决(结)算进行的评价与审查行为。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市财政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进行,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具体组织实施,中介机构通过公开招标产生,评审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条财政投资评审应依法依规进行,严格遵循客观、公正、规范、节约的原则,按规定对预(概)算、决(结)算进行评审。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一)单项投资额度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维护、修缮等项目,由市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评审。

(二)不列入市财政部门评审的范围:1部门预算内的单项投资额度在100万元以下项目;2施工过程中,验工计价做中期支付的项目;3项目预(概)算内的设计变更、工程签证(洽商);4国家、省、市无明确取费标准和无评审依据的项目;5决算突破概算未经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以及竣工后仍未能按程序完成概算审批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报市审计部门进行决算审计。

(三)不列入财政部门评审范围的项目由项目主管单位委托评审中心中介库内的中介机构进行评审或按有关规定办理,评审费用由评审中心统一支付。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最新版)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最新版)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的行为。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百搜创业版权所有(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

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要求,确定每年的评审重点和任务。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二)项目招标标底的合理性;(三)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四)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五)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六)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业务。

对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1.对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2.对项目概、预、决(结)算单项评审。

第五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是:(一)接受财政部门下达的委托评审任务;(二)根据委托评审任务的要求制定评审计划,安排项目评审人员;(三)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评审所需的资料清单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四)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五)对建设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六)审查项目建设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七)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核实、取证;(八)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对评审结论提出书面意见;(九)根据评审结论及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十)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向委托评审的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和《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等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指对财政性资金5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坚持公平、公正、科学、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市财政局是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

市财政局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二)根据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要求,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制定评审计划;(三)负责协调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受理、处理评审争议和投诉;(四)负责建立评审供应商库,必要时选取中介机构协助评审,并对其执业质量进行监督;(五)加强对财政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对评审报告进行复核。

财政投资评审具体业务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负责。

第五条财政投资项目的评审费用由市财政专项安排,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项目建设单位也不得在建设资金中列支评审费用。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属于评审的范围:(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各类建设项目;(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四)上级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五)专业工程暂估价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六)市政府安排的其他建设项目。

不属评审的范围:(一)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二)工程类设备、货物;(三)工程服务类收费如设计费、监理费、审计费、可研报告费、预算费等;(四)工程征地拆迁发生的拆迁补偿费、占地青苗费等。

符合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必须接受市评审中心评审。

镇(街道)财政预算安排的各类建设项目由镇(街道)自行组织有资质的专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单位聘请有资质的专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按《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规定进行采购。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方法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方法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方法一、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的原则:1.经济性原则:评审的重点在于项目的经济效益及其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

2.客观性原则:评审过程应客观公正,不受其他因素的干扰。

3.合理性原则:评审应基于科学、合理的方法和标准。

4.可行性原则:评审结果应具有可操作性,能够为政府决策提供有效参考。

二、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的步骤:1.项目背景分析:对项目所处环境、背景进行全面、准确的描述和分析,包括项目的政策依据、市场需求、投资规模等。

2.技术可行性分析:对项目的技术可行性进行评估,包括对项目技术可行性的论证、技术方案的选择等。

3.经济可行性分析:对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进行评估,包括投资回报率、投资收益期、投资风险等经济指标的计算和分析。

4.社会可行性分析:对项目的社会可行性进行评估,包括对项目对就业、环境保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影响进行评估。

5.资金筹措分析:对项目的资金筹措方式和可行性进行评估,包括通过政府投资、引入社会资本等方式筹措资金的评估。

6.综合评估与决策:对项目的各项指标进行综合评估,形成综合评估报告,以便于决策者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决策。

三、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方法:1.成本效益分析法:该方法通过比较项目的成本与效益,对项目进行评估。

其中,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效益包括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

通过对成本与效益的比较,可以确定项目的经济可行性。

2.灰色关联度分析法:该方法通过对项目的影响因素进行权重分析,将各个因素进行综合评分,以确定项目的综合评估结果。

通过灰色关联度分析,可以客观、科学的评估项目的优劣势。

3.层次分析法:该方法通过构建层次结构模型,对各个影响因素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分析,以确定项目的综合评估结果。

层次分析法可以较好地解决多个指标及其相互关系的评估问题。

4.敏感性分析法:该方法通过对关键因素进行敏感性分析,评估项目在不同情景下的变化情况,以确定项目的风险性。

敏感性分析法可以为政府决策者提供在不同风险因素下的决策依据。

赤峰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赤峰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赤峰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赤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1.19•【字号】•【施行日期】2019.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赤峰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项目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投资评审效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投资项目进行评价与审查,以加强财政管理和提高投资效益为目的,科学合理地核定投资支出的财政管理行为。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不改变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的资金管理权限,不改变项目单位资金使用权、预算执行主体和会计核算主体地位。

第二章评审机构及职能第五条市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的评审和管理工作。

评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协助进行评审。

第六条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按照财政隶属关系确定评审机构:(一)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及国家、自治区财政资金安排的部分项目,由市评审机构负责组织评审;(二)市级财政性资金配套的投资项目,由市评审机构负责组织评审;(三)市评审机构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委托,评审国家和自治区财政投资项目。

第七条市评审机构对旗县区评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全市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培训工作。

第三章评审范围第八条凡是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新建、改建、扩建基本建设项目和其他支出项目,应按规定进行评审。

基本建设项目是指房屋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交通设施建设及水利设施建设等项目。

其他支出项目是指设备购置、材料采购、装饰装修、修缮及专项业务费等支出项目。

第九条财政投资项目评审范围:(一)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二)国有企业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四)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性资金建设项目;(五)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和社会捐(援)助的资金用于公共、公益性建设项目;(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项目;(七)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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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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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和《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等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指对财政性资金5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坚持公平、公正、科学、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市财政局是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

市财政局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二)根据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要求,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制定评审计划;(三)负责协调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受理、处理评审争议和投诉;(四)负责建立评审供应商库,必要时选取中介机构协助评审,并对其执业质量进行监督;(五)加强对财政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对评审报告进行复核。

财政投资评审具体业务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负责。

第五条财政投资项目的评审费用由市财政专项安排,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项目建设单位也不得在建设资金中列支评审费用。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属于评审的范围: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各类建设项目;(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四)上级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五)专业工程暂估价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六)市政府安排的其他建设项目。

不属评审的范围:
(一)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二)工程类设备、货物;(三)工程服务类收费如设计费、监理费、审计费、可研报告费、预算费等;(四)工程征地拆迁发生的拆迁补偿费、占地青苗费等。

符合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必须接受市评审中心评审。

镇(街道)财政预算安排的各类建设项目由镇(街道)自行组织有资质的专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单位聘请有资质的专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按《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规定进行采购。

第七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预(概)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审核;(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三)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四)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五)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审核;(六)市政府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八条财政投资评审的依据:
(一)与财政投资评审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二)国家及省、市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各类规范;(三)与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相关的市场信息;(四)有关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投资额;(五)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六)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依据。

第九条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
(一)对项目概、预算进行全过程评审;(二)对项目概、预算单项评审;(三)对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条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
(一)评审申请。

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立项批文或市政府批准同意的项目任务书、资金安排计划、办公会纪要等文件资料向市评审中心提出投资评审申请。

(二)评审受理。

市评审中心受理登记,按时间先后顺序安排项目评审,明确项目评审具体负责人,并一次性告知应准备的评审资料,资料内容包括:立项批文或市政府批准同意的项目任务书、资金安排计划、办公会纪要等同意项目启动的文件依据,经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设计施工图(纸质版及电子版)、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公司编制的工程预算书(纸质版及电子版),项目地勘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

(三)实施评审。

(1)资料审核。

(2)现场审核。

(3)征求意见。

(4)评审报告。

评审中心形成评审报告,市财政局领导审核后转项目建设单位,评审价100万元以下,由项目建设单位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评审价100万元以上,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分管副市长审核,常务副市长审批后执行。

第十一条财政投资评审的时限:
(一)报审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的项目为5个工作日;(二)报审额在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项目为7个工作日;(三)报审额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项目为10个工作日;(四)报审额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项目为12个工作日;(五)报审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为13个工作日。

以上时限自市评审中心收到被评审项目单位报送的完整齐全的项目资料之日起计算,特大型项目或者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评审时限的,应当经市财政局批准,并告知被评审项目单位延长时限的理由,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评审报告应当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审增(减)原因分析^p 、重要事项说明、问题及建议等内容。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先评审后招标的程序。

项目建设单位应以经确认的投资评审结论作为项目招标的最高控制价。

第十四条市评审中心进行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二)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务的,或需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评审的,需事先征得市财政局同意;(三)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项目,不得使用聘用人员;(四)对评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告;(五)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需经参与的评审人员签字确认;(六)建立健全对评审过程、评审报告的内部复核机制;(七)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告,并说明原因;(八)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十五条被评审项目单位在接受项目评审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规定的时间向市评审中心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者取证的,应当向市评审中心说明情况,不得拖延、拒绝、隐匿或者提供虚假资料;(三)应当自收到评审结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逾期不签署意见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四)根据经确认的评审报告,及时落实。

第十六条加强监督管理。

建立第三方监督机制,市审计局对评审过程及质量实行监督,对项目随机抽查复核。

若评审中心做出的评审结论不真实、不准确的,评审结论无效,由市财政局责令重新评审。

财政投资评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评审情况,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中介机构在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者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将其纳入黑,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

第十七条本文件由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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