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细则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本词条缺少名片图,补充相关内容使词条更完整,还能快速升级,赶紧来编辑吧!2009年10月14日,财政部以财建〔2009〕648号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该《规定》共17条,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1年财政部颁布的《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予以废止。
中文名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印发机关财政部文号财建〔2009〕648号类别规范性文件印发时间 2009年10月14日目录1 通知2 管理规定通知编辑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指导财政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效率,我部对《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1-2]财政部2009年10月14日管理规定编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第五条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评价与审查。
包括: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评审和对项目预(概)算及竣工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二)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三)其他方式。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一)财政部门选择确定评审(或核查,下同)项目,对项目主管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下达委托评审文件;(二)项目主管部门通知项目建设(或代建,下同)单位配合评审工作;(三)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按委托评审文件及有关规定实施评审,形成初步评审意见,在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形成评审意见;(四)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意见签署书面反馈意见;(五)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六)财政部门审核批复(批转)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七)项目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批复(批转)文件及处理决定执行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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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的行为。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第1文秘版权所有(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
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要求,确定每年的评审重点和任务。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二)项目招标标底的合理性;(三)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四)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五)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六)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业务。
对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1对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2对项目概、预、决(结)算单项评审。
第五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是:(一)接受财政部门下达的委托评审任务;(二)根据委托评审任务的要求制定评审计划,安排项目评审人员;(三)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评审所需的资料清单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四)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五)对建设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六)审查项目建设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七)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核实、取证;(八)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对评审结论提出书面意见;(九)根据评审结论及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十)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向委托评审的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修改版]
第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指导财政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效率,我部对《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
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十一)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财政投资评审规定
财政投资评审规定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指导财政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效率,我部对《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
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十一)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财办建〔2002〕619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评审的依据和程序第三章项目预算评审第四章项目竣工决算评审第五章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第六章项目评审的质量控制第七章评审报告第八章附则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规范中央财政投资项目预(概)算、竣工决(结)算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投资评审,我们制定了《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函告我部经济建设司:附件: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财政部办公厅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财办建[2002]61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质量,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规范中央财政投资项目预(概)算、竣工决(结)算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投资评审。
第三条评审机构在开展中央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时,应当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的原则,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二章项目评审的依据和程序第四条项目评审依据:(一)国家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财政投资评审、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规定;(二)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三)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四)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准文件,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五)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有关依据。
第五条项目评审程序:(一)评审准备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1.了解被评审项目的基本情况,收集和整理必要的评审依据,判定项目是否具备评审条件;2.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配置相应的评审人员;3.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评审必需的资料;4.根据评审要求,制定项目评审计划。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和《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等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指对财政性资金5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坚持公平、公正、科学、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市财政局是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
市财政局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二)根据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要求,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制定评审计划;(三)负责协调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受理、处理评审争议和投诉;(四)负责建立评审供应商库,必要时选取中介机构协助评审,并对其执业质量进行监督;(五)加强对财政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对评审报告进行复核。
财政投资评审具体业务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负责。
第五条财政投资项目的评审费用由市财政专项安排,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项目建设单位也不得在建设资金中列支评审费用。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属于评审的范围:(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各类建设项目;(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四)上级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五)专业工程暂估价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六)市政府安排的其他建设项目。
不属评审的范围:(一)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二)工程类设备、货物;(三)工程服务类收费如设计费、监理费、审计费、可研报告费、预算费等;(四)工程征地拆迁发生的拆迁补偿费、占地青苗费等。
符合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必须接受市评审中心评审。
镇(街道)财政预算安排的各类建设项目由镇(街道)自行组织有资质的专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单位聘请有资质的专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按《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规定进行采购。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质量,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规范中央财政投资项目预(概)算、竣工决(结)算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投资评审.第三条评审机构在开展中央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时,应当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的原则,并对评审结论负责.第二章项目评审的依据和程序第四条项目评审依据:(一)国家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财政投资评审、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规定;(二)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三)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四)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准文件,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五)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有关依据。
第五条项目评审程序:(一)评审准备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1.了解被评审项目的基本情况,收集和整理必要的评审依据,判定项目是否具备评审条件;2.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配置相应的评审人员;3.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评审必需的资料;4.根据评审要求,制定项目评审计划。
评审计划应包括拟定评审内容、评审重点、评审方法和评审时间等内容。
(二)评审实施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1.查阅并熟悉有关项目的评审依据,审查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2.现场踏勘;3.核查、取证、计量、分析、汇总;4.在评审过程中应及时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沟通,重要证据应进行书面取证;5.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形成初审意见;6.对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并作出评审结论;7.与项目建设单位交换评审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在评审结论书上签署意见;若项目建设单位不签署意见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签署意见的,评审机构在上报评审报告时,应对项目建设单位未签署意见的原因作出详细说明。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为加强财政投资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程序,提高财政投资的效益和可行性,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对财政资源的配置和使用的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利用,提高财政投资效益,保证财政支出合理、有效地发挥促进经济增长和改善民生的作用,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投资决策的重要环节,是审查、评估和确定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经济、技术、社会和环境效益,以及财政资金投入与回报的关系的过程。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财政纪律,确保财政投资的有效利用和经济效益。
第二章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应按照统一的程序进行,包括项目申报、初步审核、评审会议、终审、决策等环节。
第五条项目申报阶段,建设单位必须填写项目申报书,详细填写项目的基本情况、投资额、资金来源等内容,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初步审核阶段,在收到项目申报书后,评审人员应仔细审查项目的可行性,包括经济、技术、社会和环境效益等方面。
第七条评审会议阶段,评审人员根据初步审核的结果,组织评审会议,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估,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终审阶段,由审核部门对评审会议意见进行综合分析,根据项目的可行性和财政预算情况进行终审,确定是否通过项目申报。
第九条决策阶段,由决策机构对通过终审的项目进行决策,并制定相应的财政投资计划。
第三章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第十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项目的可行性、经济效益、技术可行性、社会效益和环境影响等方面。
第十一条项目的可行性评估包括市场需求、技术条件、经济效益等方面的评估,以确定项目的可行性和可行性指标。
第十二条综合评价项目的经济效益,包括项目的投资回报率、投资回收期、内部收益率等指标。
第十三条对技术可行性进行评估,包括工艺、设备、材料、能源等方面的评估,以保证项目的技术可行性。
第十四条对项目的社会效益进行评估,包括对就业、收入分配、社会和经济发展等方面的评估。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财建[2009]64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指导财政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效率,我部对《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
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十一)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是对财政投资项目进行评审和管理的指导性文件,旨在规范财政投资活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下面是一个700字的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一、总体要求1. 财政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有明确的社会经济效益和可行性。
2. 财政投资项目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选题、评审和管理工作。
3. 财政投资项目的评审和管理要注重风险控制和项目效益的实现。
4. 财政投资项目的评审和管理要依托科学、规范的方法和流程进行,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评审机构1. 各级财政部门应设立专门的评审机构,在资金投入前对项目进行评审。
2. 评审机构应具有一定的专业能力和独立性,评审人员应具备相关资质和能力。
三、评审程序1. 项目申请人应向评审机构提交完整的项目申请材料,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2. 评审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项目材料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3. 评审机构应采用专业的评审方法和工具对项目的技术、经济、环境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4. 评审机构应将评审意见反馈给项目申请人,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四、评审标准1. 评审机构应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要求,制定相应的评审标准和指标体系。
2. 评审标准和指标体系应包括项目的技术可行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影响等方面的要求。
3. 评审标准和指标体系应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可比性。
五、结果报告评审机构应将评审结果和意见整理成报告,向资金决策机构和项目申请人提供。
评审报告应包括评审意见、评审结论和改进建议等内容。
六、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评审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对于评审工作中出现的不合规行为和违法违规问题,需要及时进行处理和整改。
这是一个700字的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主要包括总体要求、评审机构、评审程序、评审标准、结果报告和监督管理等几个方面的内容。
通过制定和实施这样的规定,可以规范财政投资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2 0 X X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和《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等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指对财政性资金5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坚持公平、公正、科学、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市财政局是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
市财政局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二)根据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要求,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制定评审计划;(三)负责协调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受理、处理评审争议和投诉;(四)负责建立评审供应商库,必要时选取中介机构协助评审,并对其执业质量进行监督;(五)加强对财政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对评审报告进行复核。
财政投资评审具体业务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第 2 页共 9 页负责。
第五条财政投资项目的评审费用由市财政专项安排,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项目建设单位也不得在建设资金中列支评审费用。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属于评审的范围:(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各类建设项目;(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四)上级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五)专业工程暂估价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六)市政府安排的其他建设项目。
不属评审的范围:(一)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二)工程类设备、货物;(三)工程服务类收费如设计费、监理费、审计费、可研报告费、预算费等;(四)工程征地拆迁发生的拆迁补偿费、占地青苗费等。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
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十一)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郑财投审[2014]1号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郑财投审【2014】1号)市直各单位、有关县(市)、区财政局:现将《郑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郑州市财政局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附件:郑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推进财政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运用专业技术手段,从工程经济和财政管理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的财政管理活动。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和评价的行为,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的基本保证。
第四条凡属于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其投资评审业务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设立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财政部门职责:(一)负责制定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制度、业务规范和操作流程,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二)负责协调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三)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评审,并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
第六条项目主管部门职责:(一)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财政部门开展工作;(二)对评审结论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内容,签署书面反馈意见;(三)根据财政部门评审结论,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XX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XX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县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加强财政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XX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XX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和〈XX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决定》(XX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XX省财政厅《关于印发XX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X财办〔2012〕101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进行审查与评价。
本办法所指“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由政府按规定授权举债融资取得的建设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财政部门根据业务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协助开展投资评审工作。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部门组织实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所需业务经费列入县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得向建设项目有关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评审范围和内容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一)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由政府按规定授权举债和担保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第七条列入财政部门评审范围的项目:(一)部门项目支出预算评审。
(二)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评审范围:单项投资总额在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三)工程项目竣工结算评审范围:项目投资额在60万元(含6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四)工程项目竣工财务结(决)算评审范围: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最新版)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的行为。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百搜创业版权所有(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
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要求,确定每年的评审重点和任务。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二)项目招标标底的合理性;(三)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四)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五)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六)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业务。
对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1.对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2.对项目概、预、决(结)算单项评审。
第五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是:(一)接受财政部门下达的委托评审任务;(二)根据委托评审任务的要求制定评审计划,安排项目评审人员;(三)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评审所需的资料清单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四)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五)对建设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六)审查项目建设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七)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核实、取证;(八)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对评审结论提出书面意见;(九)根据评审结论及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十)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向委托评审的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和《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等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指对财政性资金5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坚持公平、公正、科学、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市财政局是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
市财政局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二)根据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要求,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制定评审计划;(三)负责协调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受理、处理评审争议和投诉;(四)负责建立评审供应商库,必要时选取中介机构协助评审,并对其执业质量进行监督;(五)加强对财政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对评审报告进行复核。
财政投资评审具体业务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负责。
第五条财政投资项目的评审费用由市财政专项安排,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项目建设单位也不得在建设资金中列支评审费用。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属于评审的范围:(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各类建设项目;(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四)上级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五)专业工程暂估价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六)市政府安排的其他建设项目。
不属评审的范围:(一)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二)工程类设备、货物;(三)工程服务类收费如设计费、监理费、审计费、可研报告费、预算费等;(四)工程征地拆迁发生的拆迁补偿费、占地青苗费等。
符合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必须接受市评审中心评审。
镇(街道)财政预算安排的各类建设项目由镇(街道)自行组织有资质的专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单位聘请有资质的专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按《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规定进行采购。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财办[2011]16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财办〔2011〕16号)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为加强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湖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附件:湖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行为的重要手段,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一)财政预算和财政专户管理的各种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二)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三)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四)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通过制定年度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计划确定年度财政投资评审的具体范围。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预算级次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纳入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原则上按照项目建设单位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财政投资评审,上级财政部门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实施,并参照财政部委托地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标准给予经费补助。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本词条缺少名片图,补充相关内容使词条更完整,还能快速升级,赶紧来编辑吧!2009年10月14日,财政部以财建〔2009〕648号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该《规定》共17条,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1年财政部颁布的《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予以废止。
中文名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印发机关财政部文号财建〔2009〕648号类别规范性文件印发时间 2009年10月14日目录1 通知2 管理规定通知编辑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指导财政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效率,我部对《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1-2]财政部2009年10月14日管理规定编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
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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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进一步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合理控制基本建设支出,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xx财政局关于印发<xx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xx地本级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资金投资项目的评审管理工作。
对涉及国家秘密以及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对财政资金投资项目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财政部门组织对财政资金项目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的评价审查行为,包括:(一)工程概(预)算评审,即对项目初步设计阶段设计文件的具体内容、资金来源文件、项目工程费及各项费用取费标准等进行评审;(二)工程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评审,即对工程单价构成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完整性,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取费标准的正确性等进行评审;(三)工程结算评审,即对工程结算单价构成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完整性,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取费标准的正确性以及对基本建设程序与管理制度执行,合同履行等有关情况进行评审;(四)竣工决算评审,即对项目批准概算及项目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竣工交付使用项目决算的真实、合法、合规情况以及资金来源和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等进行评审;(五)专项审核调查,即对项目特定情况运用评审方法(评审方式依情况而定)进行调查分析和鉴证,旨在反映典型性、具有普遍意义的重要事项,揭示特定项目、行业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重大问题,分析原因,寻求对策,可向行署和有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财政部门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开展投资评审工作。
第五条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投资评审中心承担,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或依法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协助评审工作,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产生。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本细则所称社会中介机构是指财政部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产生并签订合同的中介机构。
第六条社会中介机构应保持评审的独立性和公平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干涉评审工作。
第七条财政投资评审范围(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的建设项目;(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四)政府依法举债安排的建设项目;(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六)其他财政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七)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但政府投资比例在50%以上的或政府投资比例50%以下但拥有控股权的基本建设项目;(八)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九)上级财政部门和行署交办的其他评审业务。
第八条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依据(一)工程建设及财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方针、政策;(三)工程建设及财务管理相关技术标准、业务规范、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四)工程建设及财务管理相关文件资料(如合同、招标文件、施工图、财务账簿、凭证等);(五)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专家提出的意见;(六)其他根据实际情况所需资料。
第九条财政投资评审方式评审除特殊说明外,均指项目概(预)算评审、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评审、竣工结(决)算评审。
(一)概(预)算评审1.申请地本级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根据送审材料进行概(预)算投资评审,概(预)算评审报告仅作为申请或拨付财政资金依据。
申请单位应对财政资金申请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2.对于工程量不能准确反映在设计图纸中的概(预)算评审项目,如维修、改造等,由项目法人单位现场实测后出具工程量证明文件,财政部门依据证明文件开展概(预)算评审工作。
3.概(预)算送审资料(1)送审函(以正式公文形式);(2)经批复的可研报告或者合规性审查报告;(3)初设图纸(施工图纸)、概(预)算书(同时提供电子版);(4)资金来源文件;(5)承诺函;(6)特殊项目计价依据;(7)其他影响项目投资概(预)算的资料。
(二)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评审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财政资金安全运行,合理控制基本建设支出。
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第十九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财政资金预算审核和执行管理,严格预算约束”。
地直部门直接管理项目及各县管理概算批复金额3000万以上的项目,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评审由财政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财政部门审核后出具正式文件。
财政部门对社会中介机构编制成果的工程量、单价、适用定额、取费标准和材料价格等进行评审。
评审结论作为项目法人单位招标、评标的参考依据。
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送审所需资料:1.送审函(以正式公文形式);2.项目投资概算批复文件;3.施工图纸、施工图预算书(同时提供电子版);4.资金来源文件或资金到位证明;5.承诺函;6.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范围;7.特殊材料、设备价格表;8.特殊项目计价依据;9.其他影响项目投资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的资料。
(三)竣工结算评审竣工结算评审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第六章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第三十条“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重点审查工程招标文件、工程量及各项费用的计取、合同协议、施工变更签证、人工和材料价差、工程索赔等”执行。
根据工作需要,财政部门可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进行专项抽查。
1.抽查内容(1)建设程序是否合法、合规;(2)报表数据是否正确无误;(3)项目整改事项和审减金额;(4)其他影响项目竣工结算的重要事项。
2.抽查范围(1)财政部门认为需要抽查的和上级部门安排抽查的;(2)在地区范围内纳入抽查的项目按照第一年不少于10%的比例随机抽查,根据随机抽查的情况来确定次年抽查比例。
抽查意见作为社会中介机构的动态考评依据。
财政部门可对社会中介机构实行“黑名单”制度,将完成质量差、效率低的社会中介机构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再委托其业务。
(四)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是指建设项目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对项目法人单位报送的工程竣工财务事项进行评审。
财政部门采取必审和抽审的方式进行,必审和抽审项目均应出具评审结论性文件。
1.必审项目范围(1)按照《xx财政局关于印发<xx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阿财字〔2020〕7号)文件规定评审;(2)财政部门认为其他需要评审的。
2.抽审项目范围(1)除必审范围外均为抽审范围;(2)在地区范围内纳入抽审的项目按照第一年不少于10%的比例随机抽审,根据随机抽审的情况来确定次年抽审比例;(3)财政部门认为其他需要抽审的。
第十条财政投资评审权限(一)由自治区财政厅组织评审的项目按照资金来源文件,由自治区直接管理的项目或跨地区的项目等,由项目法人单位报自治区财政厅进行评审。
(二)由地区财政部门组织评审的项目详见本细则第九条。
(三)由各县组织评审的项目属各县管理的建设项目详见《xx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下放财政投资评审权限的通知》(阿财字〔2020〕1号)文件规定。
(四)由地直项目主管单位组织评审的项目1.地直主管部门二级以下单位的项目决算;2.总投资500万元以内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评审;3.资金来源含贷款,其贷款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0%的建设项目;4.涉密项目;5.设备投资额占比超过项目总投资50%的项目、信息化平台建设项目、评估类项目、购买服务类等项目;6.办公楼、周转房等维修、改造项目的竣工决算评审。
第十一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一)项目概(预)算、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和竣工结(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合同签订等合规性审核;(四)工程建设款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五)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六)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七)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八)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九)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或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十)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财政投资评审项目概(预)算、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和竣工结(决)算评审时限(一)概(预)算、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评审时限1.项目送审、批复金额500万元以内,从接收完整项目资料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评审;2.项目送审、批复金额500-1000万元以内,从接收完整项目资料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评审;3.项目送审、批复金额1000-5000万元以内,从接收完整项目资料起十四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评审;4.项目送审、批复金额5000-10000万以内,从接收完整项目资料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评审;5.项目送审、批复金额10000万元以上的,从接收完整项目资料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评审;6.项目概(预)算、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评审资料达不到评审条件的,由财政部门提请项目法人(主管)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充完善,在规定时限内补充完善后达到评审条件的可继续评审,经项目法人(主管)单位补充完善评审资料后仍达不到评审条件的予以退审;7.评审时间从接收完整项目资料次日起计算,评审过程中,有关补充资料时间、征求意见时间以及核对与确认时间等均不计入评审时限;8.项目法人(主管)单位凡因前期工作耽误评审时间、资料不完整等自身原因影响投资项目实施,财政部门不承担项目延期建设责任。
(二)竣工结算抽查评审时限1.工程竣工结算金额500万以内,从接收完整项目资料次日起二十个工作日;2.工程竣工结算金额500-2000万以内,从接收完整项目资料次日起三十个工作日;3.工程竣工结算金额2000-5000万以内,从接收完整项目资料次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4.工程竣工结算金额5000万以上,从接收完整项目资料次日起六十个工作日;5.特大型项目或特殊项目经财政部门批准可延长评审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