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建[2001]59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1年10月12日财建〔2001〕591号)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指导各级财政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我部制定了《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附件: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六)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专项检查。
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要求,确定每年的评审重点和任务。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二)项目招标标底的合理性;(三)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四)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五)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六)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进行的专项检查;(七)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业务。
最新-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精品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的行为。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第1文秘版权所有(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
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要求,确定每年的评审重点和任务。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二)项目招标标底的合理性;(三)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四)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五)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六)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业务。
对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1对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2对项目概、预、决(结)算单项评审。
第五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是:(一)接受财政部门下达的委托评审任务;(二)根据委托评审任务的要求制定评审计划,安排项目评审人员;(三)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评审所需的资料清单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四)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五)对建设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六)审查项目建设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七)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核实、取证;(八)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对评审结论提出书面意见;(九)根据评审结论及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十)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向委托评审的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修改版]
第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指导财政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效率,我部对《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
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十一)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财政投资评审规定
财政投资评审规定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指导财政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效率,我部对《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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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
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十一)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为加强财政投资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程序,提高财政投资的效益和可行性,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对财政资源的配置和使用的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利用,提高财政投资效益,保证财政支出合理、有效地发挥促进经济增长和改善民生的作用,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投资决策的重要环节,是审查、评估和确定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经济、技术、社会和环境效益,以及财政资金投入与回报的关系的过程。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财政纪律,确保财政投资的有效利用和经济效益。
第二章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应按照统一的程序进行,包括项目申报、初步审核、评审会议、终审、决策等环节。
第五条项目申报阶段,建设单位必须填写项目申报书,详细填写项目的基本情况、投资额、资金来源等内容,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初步审核阶段,在收到项目申报书后,评审人员应仔细审查项目的可行性,包括经济、技术、社会和环境效益等方面。
第七条评审会议阶段,评审人员根据初步审核的结果,组织评审会议,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估,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终审阶段,由审核部门对评审会议意见进行综合分析,根据项目的可行性和财政预算情况进行终审,确定是否通过项目申报。
第九条决策阶段,由决策机构对通过终审的项目进行决策,并制定相应的财政投资计划。
第三章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第十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项目的可行性、经济效益、技术可行性、社会效益和环境影响等方面。
第十一条项目的可行性评估包括市场需求、技术条件、经济效益等方面的评估,以确定项目的可行性和可行性指标。
第十二条综合评价项目的经济效益,包括项目的投资回报率、投资回收期、内部收益率等指标。
第十三条对技术可行性进行评估,包括工艺、设备、材料、能源等方面的评估,以保证项目的技术可行性。
第十四条对项目的社会效益进行评估,包括对就业、收入分配、社会和经济发展等方面的评估。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财建[2009]64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指导财政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效率,我部对《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
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十一)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指导财政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效率,我部对《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五日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
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十一)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
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十一)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十一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十二其他;第五条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评价与审查;包括: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评审和对项目预概算及竣工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二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三其他方式;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一财政部门选择确定评审或核查,下同项目,对项目主管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下达委托评审文件;二项目主管部门通知项目建设或代建,下同单位配合评审工作;三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按委托评审文件及有关规定实施评审,形成初步评审意见,在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形成评审意见;四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意见签署书面反馈意见;五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六财政部门审核批复批转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七项目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批复批转文件及处理决定执行和整改;第七条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指导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业务工作;二确定并下达委托评审任务,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三负责协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投资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等方面的关系;四审核批复批转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五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财政部门有权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六根据实际需要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投资评审报告进行抽查或复核;七按规定向接受委托任务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支付评审费用;第八条项目主管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二涉及需项目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三对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内容,签署书面反馈意见;四根据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批转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义务:一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二对评审工作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三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具体格式见附件;逾期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评审意见;四根据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批转意见,及时进行整改;第十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一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的要求,组织机构内部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二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财政投资评审任务再委托给其他评审机构;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务的,需事先征得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同意,并且自身完成的评审工作量不应低于60%;三涉及国家机密等特殊项目,不得使用聘用人员;四对评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告;五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并经相关专业评审人员签字确认;六建立健全对评审报告的内部复核机制;七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告,并说明原因;八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九未经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批准,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及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十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十一对因严重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十一条经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批准,因评审业务需要,评审人员可以向与项目建设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相关情况,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有关银行帐户资金情况;相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查询工作予以配合;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对评审意见的批复和处理决定,作为调整项目预算、掌握项目建设资金拨付进度、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事项的依据之一;第十三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质量达不到委托要求、在评审或核查中出现严重差错、超过评审及专项核查业务要求时间且没有及时书面说明或者说明理由不充分的,财政部门将相应扣减委托业务费用,情节严重的,将不支付委托业务费用;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故意提供内容不实或虚假评审报告的,财政部门将不支付委托业务费用,终止其承担委托业务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十四条对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存在的违反财政法规行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所属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可根据本规定及相关文件,制定财政投资评审内部操作办法、内部控制与评审风险管理办法、评审工作底稿及档案管理办法、评审人员管理办法以及投资评审质量管理技术岗位职责等办法,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执行;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颁布的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同时废止;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报告。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11.29•【字号】•【施行日期】2006.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为更好地开展我省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完善和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我厅制定了《陕西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陕西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和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投资项目预算管理的基础环节,是财政部门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投资项目全过程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的评价与审核。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是具体行使这项职能的专职机构。
第三条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行政主管单位。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依据本级政府批准的项目投资计划和发改委、财政部门联合确定年度财政投资项目评审计划,向项目建设单位下达评审文件,开展评审工作。
(二)负责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预、结算,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对建设项目年度财务报表审核、竣工财务决算代为批复,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三)负责部门预算的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的工程项目预、决算核审,对专项资金的建设项目进行核查,为财政国库部门按进度拨付建设项目资金提供依据。
(四)负责财政投资项目的财务分析、绩效评价等业务,提供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评审咨询、信息服务。
(五)参与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论证、设计、招投标等有关工作。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政评审即财政投资评审,它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
对于它,你们又有多少了解呢?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最新版2017第一条为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六)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专项检查。
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要求,确定每年的评审重点和任务。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二)项目招标标底的合理性;(三)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四)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五)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六)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进行的专项检查;(七)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业务。
对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1.对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2.对项目概、预、决(结)算单项评审。
第五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是:(一)接受财政部门下达的委托评审任务;(二)根据委托评审任务的要求制定评审计划,安排项目评审人员;(三)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评审所需的资料清单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四)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五)对建设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六)审查项目建设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七)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核实、取证;(八)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对评审结论提出书面意见;(九)根据评审结论及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十)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向委托评审的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六)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专项检查。
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要求,确定每年的评审重点和任务。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二)项目招标标底的合理性;(三)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四)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五)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六)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进行的专项检查;(七)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业务。
对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1.对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2.对项目概、预、决(结)算单项评审。
第五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是:(一)接受财政部门下达的委托评审任务;(二)根据委托评审任务的要求制定评审计划,安排项目评审人员;(三)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评审所需的资料清单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四)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五)对建设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六)审查项目建设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七)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核实、取证;(八)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对评审结论提出书面意见;(九)根据评审结论及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十)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向委托评审的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
承德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承德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近年来,我市财政投资评审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切实为政府资金支出把好关。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市政府日前发布《承德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中明确指出,财政投资评审属于财政部门固有的管理职能,本市各级财政部门是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可对评审过程和结论进行审计监督,建设单位以财政评审出具的施工决算报告作为固定资产入账依据,财政部门以财政评审出具的预(决)算报告作为其办理资金拨付、项目资金预算、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移交、产权登记、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6日起实施。
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和《河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各级财政部门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的评价审查及对投资项目绩效进行评价的行为。
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坚持公平、公正、科学、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属于财政部门固有的管理职能,本市各级财政部门是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可对评审过程和结论进行审计监督。
财政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二)根据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要求,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制定评审计划;(三)受理、处理评审争议和投诉。
财政投资评审具体业务由各级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负责。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评审机构与各业务部门的关系,逐步将评审工作融入支出预算管理的全流程,不断健全和完善“三先三后”的工作机制。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二)确定并下达委托评审任务,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三)负责协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投资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等方面的关系;
(四)审核批复(批转)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
(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
(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三)涉及国家机密等特殊项目,不得使用聘用人员;
(四)对评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告;
(五)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并经相关专业评审人员签字确认;
(六)建立健全对评审报告的内部复核机制;
(七)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告,并说明原因;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買闥。
(二)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贵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
贵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贵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1月10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1月25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财政投资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财政性投融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等进行评估与审查的行为。
第三条市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贵阳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市审计、监察、发展和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协同财政部门共同搞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科学、合理、廉洁的原则,保证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切实保护国家利益和维护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等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财政预算、基本建设支出计划的编制和执行要求,确定每年评审工作的重点和任务。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应当建立“先评审、后下预算”、“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批复决算”的财政投资建设资金及项目的监督管理机制。
第七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一)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项目;(三)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项目;(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项目;(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
第八条财政投资评审的主要内容:(一)项目预算、竣工决(结)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二)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三)项目单位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的情况;(四)材料、设备定价合理性及执行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况;(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3.04.16•【字号】武财评[2003]256号•【施行日期】2003.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武财评〔2003〕256号)各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各建设单位: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和省财政厅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四月十六日武汉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和省财政厅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政府性基金、维护修缮、更新改造等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实行分级次统一管理。
市属建设项目和由市财政投资建设的项目,其投资评审工作由武汉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区属建设项目和由区级财政投资建设的项目,其投资评审工作由区级财政部门或相应的财政评审机构负责。
第四条凡符合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接受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评审,并以经财政部门确认的批复作为资金拨付、预算调整、价款结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及产权登记的依据。
第五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一)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及年度财务决算;(三)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维护修缮和更新改造项目;(六)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进行专项检查。
财建[2001]512号
财建[2001]512号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付费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8月15日财建[2001]512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管理,规范付费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投资评审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确保财政性投资评审工作和其他专项委托工作的客观、公正,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财政部向受委托单位拨付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受托单位不得向被审单位另行收任何费用。
第三条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XXX根据财政性投资评审及委托代理业务年度计划和费用实际支出需要,向预算司申请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预算,经预算司核实并经部领导同意后列入专项基本建设支出预算。
第四条XXX对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在XXX总行营业部开设专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根据委托业务情况,下达支出预算,建立资金台账,核拨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
第五条付费范围:(一)财务部委托的财务性投资项目工程概算、预算、完工决(结)算评审用度。
(二)财务性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性专项支出资金的专项检查用度、追踪问效用度。
(三)项目库管理及后评价费用。
(四)委托部投资评审中心进行的财政投资政策研究和专项课题研究费用支出。
(五)委托XXX代理业务的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支出。
第六条付费额的确定。
财政部根据委托投资评审业务及专项业务的难易程度和评审报告评审质量来计算确定应付投资评审费用和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
1、投资评审付费额的肯定。
投资评审付费额一般考虑实际评审投资额、基本付费率、难度系数、非凡要求补助费,计算公式为:投资评审付费额=基本付费额×(1+难度系数)+非凡要求补助费(一)基本付费额按财务性投资项目工程概算、预算、完工决(结)算全过程全额审定;委托同一评审机构进行项目概算、预算、决(结)算全过程委托评审或对同一项目分阶段委托同一评审机构评审的,三个阶段的付费比例分别按全过程付费额的30%、30%、40%拔付;对项目概算、预算、决(结)算分别委托不同评审机构进行评审或只付某一单项委托评审的,委托评审付费分别按全过程委托评审付费额的40%、50%、60%拔付同,但同一项目概、预、决算单位委托评审付费比例之和不超过100%。
湖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和《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府性基金年度财务决算和中央大中型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的通知》(财建[2002]2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政府性基金、维护修缮、更新改造等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委托,由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符合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都必须接受财政部门委托的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并以经财政部门确认批复的评审结论作为资金拨付、预算调整、价款结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及产权登记的依据。
第四条为保证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和其他专项资金检查工作的客观、公正,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财政性投资项目的评审费用由财政部门专项安排,财政部门向承担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任务的评审机构支付评审费用,受托单位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项目单位也不得在建设资金中列支评审费用。
第二章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内容、程序和职责第五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及年度财务决算;(三)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维护修缮和更新改造项目;(六)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进行专项核查。
财政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要求,确定每年的评审重点和任务。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二)项目各项工程和设备招标标底的合理性,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三)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四)政府性基金年度财务决算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五)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及项目投资效益后评价;(六)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七)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矿产资源补偿费、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进行的专项检查;(八)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业务。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本词条缺少名片图,补充相关内容使词条更完整,还能快速升级,赶紧来编辑吧!2009年10月14日,财政部以财建〔2009〕648号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该《规定》共17条,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1年财政部颁布的《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予以废止。
中文名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印发机关财政部文号财建〔2009〕648号类别规范性文件印发时间2009年10月14日目录1通知2管理规定通知编辑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指导财政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效率,我部对《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1-2]财政部2009年10月14日管理规定编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
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遂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07•【字号】遂府函[2007]33号•【施行日期】2007.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遂府函〔2007〕3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遂宁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三十次常务会会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三月七日遂宁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四川省省级财政专项支出项目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及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财政评审工作的意见》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遂宁市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评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依职权做出的评审结论,是行政机关对财政性投资进行决策和有效管理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是财政投资评价与审查的具体实施单位。
财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制度及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的操作规程,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二)根据年度财政支出预算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下达财政投资评审任务;(三)协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四)审查批复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确认的评审结果进行处理;(五)安排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专项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确认;(六)加强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家组对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的评审结论和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进行抽查复核,并形成审定意见;(七)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向承担财政投资评审任务的评审机构支付评审费用,具体付费办法按照财政部《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付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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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财政评审即财政投资评审,它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
对于它,你们又有多少了解呢?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最新版2017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
(六)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专项检查。
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要求,确定每年的评审重点和任务。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招标标底的合理性;
(三)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
(四)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五)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六)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进行的专项检查;
(七)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业务。
对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1.对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2.对项目概、预、决(结)算单项评审。
第五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是:
(一)接受财政部门下达的委托评审任务;
(二)根据委托评审任务的要求制定评审计划,安排项目评审人员;
(三)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评审所需的资料清单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四)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五)对建设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六)审查项目建设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
(七)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核实、取证;
(八)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对评审结论提出书面意见;
(九)根据评审结论及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十)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向委托评审的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
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投资评审任务,应及时向委托评审的财政部门汇报,并说明原因。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的要求是:
(一)应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应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投资评审任务再委托给其他评审机构。
确需与其他评审机构合作完成委托评审任务的,须征得委托评审的财政部门同意,并且自身完成的评审工作量不应低于
60%。
(三)应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
评审报告的主要内容有: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及其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其中评审结论的内容主要包括:
1.该项目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2.该项目是否符合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
3.该项目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
4.确定建设项目的投资额。
对建设项目概、预、决(结)算投资的审减(增)投资额,应说明审减(增)的原因,如发生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概算外投资审增情况,应与概算内投资的审定情况分别表述。
(四)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五)应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七条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
(三)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委托评审任务,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四)负责协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五)审查批复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经确认的评审结果进行处理;
(六)安排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专项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处理;
(七)加强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委托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的评审结论进行抽查复核;
(八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向承担财政投资评审任务的机构支付评审费用,财政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评审的付费办法按照财政部财建[2001]512号文件执行。
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受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评审的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应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于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自收到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若在评审机构送达建设项目评审结论5个工作日内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评审结论。
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对拒不配合或阻挠投资评审工作的,财政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暂缓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九条对财政投资评审中发现项目建设单位存在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由财政部门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根据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设立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可根据本规定及相关文件,制定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基字[1998]766号)、《财政部门委托审价机构审查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管理办法》(财基字[1999]1号)、《关于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的通知》(财基字[1999]37号)、《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若干规定》(财建字[2000]43号)4个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