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法系与古罗马法的几点相似之处小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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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法系与古罗马法的几点相似之处小析

摘要:我国古代社会相当发达,作为东方文明的中心很早就与西方有过密切的文化交流,古文献中有大量关于西方尤其是古罗马的风俗习惯、政治、法律、制度等的记载,中华法系和古代罗马法系作为东西方的代表法系,伴随社会的发展,不断加深了彼此交流。因此二者之间存在着多方面的可比性。作为上层建筑的二者的法制方面也发现有不少相类似之处,例如物法、债法、程序法、社会管理法等方面皆有诸多类似之处。本文将对二者法律的相类似之处做几点浅陋的阐释描述。

关键词:古罗马法;中华法系;相通类似

罗马法系与中华法系在价值取向和社会原理方面有着天壤之别。比如说,道德基础立足全体、追求和谐,赋予了中华法系人与自然共生共荣的价值目标;而自由追求立足个体、依据理性赋予了罗马法权利义务观念与自由精神。关于具体法律制度,在古代就有人注意到古代罗马与中国政治制度有相似之处:《三国志》载:“大秦其俗,人长大平正,中国人而胡服,其俗能胡书其制度,邮驿亭置如中国。’ 然遍查资料也没搜到哪个研究学者找到二者有直接相互借鉴的证据,但是罗马法系与中华法系的许多细小规定相同或相似之处确实不少。个人认为二者相似契合之处,或基于偶然的巧合或基于共同的生活经验和法律原理更或者由于东西方法律文化的交流与借鉴吸收。

1中华法系与古罗马物权法的相似之处

《法学阶梯》关于物的规定,与中华法系有很多相同之处。简单地举几例说明。比如遗失物,罗马法认定:“若不是出于本人意愿而遗弃的物品,财产所有人并未丧失所有权”、“遗失物乃所有人无意丢失并未放弃所有权。漂流物、沉没物亦类似。”而《唐律疏议》“得阑遗物”条规定:“诸得阑遗物,满五日不送官者,各以亡失罪论。”拾得人如果不返还遗失物,唐律将比照坐赃罪进行处罚,由此可见二者关于遗失物的立法精神相一致,必须物归原主,不可强取。二者在古代的类似规定很值得玩味,因为比照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发现遗失物不再由占有人掌控而是公告招领,这说明对原所有人的权力保障倾向。

再比如埋藏物,《法学阶梯》第2 卷:“某人在自己的土地上发现之财宝,被阿德里亚奴斯神遵循自然平衡原则,授予发现人。”而《唐律疏议》规定,“自家地内发现之埋藏物,归本人所有,于他人地内得宿藏物者,依令合与地主中分。” 二者关于埋藏物的规定如出一辙,都着眼于保护发现人自己的土地埋藏物所有权。

2与古代罗马债法的相似之处

关于古代罗马法与中国古代债法(契约法)的比较,已有好多学者出了不少研究成效,认为中国古代的契约法对古罗马法有“显见的承袭和吸收”。罗马法中关于契约、债的分类构成、债的履行及保证等方面的规定,倒与中华法系的相关规定有某种相似之处。

例如,在契约观念中罗马法信奉的诺成契约与我国古代自主性的“两相和同”有着共同的价值追求。古罗马法学家认为契约当事人经双

方协议达成的合意才能构成诺成契约。而我国唐律亦规定:“卖物及买物人,两不和同,而固取者,谓强执其市,不许外人买,谓专略其利”

,只有双方协商一

致才叫“和同”,就是“和同”才有法律效力,而“不和” 即一方以暴力、强权、欺诈而履行的,法律予以禁止,当事人一方要受到制裁。二者都强调“合意”原则。而“合意” 已成为现代合同法的经典原则,不能不说源远流长。

例如,关于保证,《唐律》有两条与契约债务有关的规定:“诸负债不告官司,而强牵财物,过本契者,坐贼论” 这说明契约要有保证,如若违约就会受法律追偿与制裁。债务人的财产可作为契约履行的物质担保。这其实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法律呈现。同样的也就不奇怪在商业发达、注重保障私有财产的古罗马也会出现同样的规定了。所以

《法学阶梯》后几卷关于保证的制度十分详细完备,例如:

“保证人不但自己负债,而且他的继承人也负责任。”可见二者都规定了对债权人的保证与救护,其制度救济方式与精神宗旨惊人的一致。

再比如,二者都对借贷契约的利率作了规定与限制。我国古代的借贷契约严厉禁止因利再生利。唐律《杂令》规定:“不得因旧生利,不得回利为本。”古罗马法也明确规定,“到期未付的利息累计与原本金相等时,即停止生息” ;优士丁尼法典规定:“当事人不得约定将未到期的利息滚入原本金再生利息”。二者关于借贷利息的限

制规定,几乎完全一致。

3与古代罗马婚姻法之相似处因为我国古代法系是以儒家伦理为基础的家国社会管理秩序,因此中国古代的婚姻法与古罗马法相关规定大有不同。婚姻是五伦之一,完全以家族为中心,其目的在于宗族的延续与祖先的祭祀,当事人双方从属于宗法宗族关系。而罗马法所规定的婚姻法是受到了自由精神与基督教的影响,更多的是体现个人主义的男女双方的意愿。但是在一些具体的立法细节上,两者之间仍然有一些相似之处。例如,唐律《户令》规定:“诸州县官人在任之日,不得共部下百姓交婚,违者虽会赦,仍离之。”而古罗马法禁止官员在任职期间娶管辖地的女性为妻,“在某一行省执行公务的人不得娶有本省籍贯的女性或者居住在本省的女性为妻。”比较上述条文,会发现古代中西方婚姻的各自技术规定还真是殊途同归。

再比如,我国古代法规定,如男女双方订立婚约三年内男方无故不娶,女方可解除婚约不用返还聘财。如宋律规定:“夫出外三年不归,亦听改嫁。”而在古罗马法亦规定:“订婚后两年内未婚的,其婚约失效。”

4与古罗马刑法规定之类似之处在刑法方面,我国古代刑法与古代罗马法中都确立了不少相类似的罪名,可见对社会秩序的调整,东西方的法律诉求还是有某些一致性的。例如,罗马法中“私度城关” 之罪:“侵犯城墙的人应判死刑。对罗马市民来说,除非通过城门,否则不得出城” 。而在我国也规定:“诸越州、镇、戍城及武库垣,徒一年。越官府廨垣及坊市篱者,杖七十。”关于私自度关,使得各

城邦城市的人口流动性增大,对人员的管理难度加大甚至带来某些危害地方治安的不良后果。可见东西方都注意到非常规性流动人口的潜在危害而科以刑责。古罗马法还禁止夜间集会:“城市里的夜间集会,不得有任何借口。”。而《唐律疏议》卷26 也规定:“诸犯夜者,笞二十;有故者,不坐” 。二者规定还是如此相同。5 与古罗马诉讼审判制度规定之相似处

我国古代法典明确规定了官员回避制度,唐代《狱官令》:“诸鞫狱官,与被鞫人有五服内亲、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并经为本部都督、刺史、县令及有仇嫌者,皆须听换推。” 而古罗马法也规定法官不得受理与自己及亲属有关的案件,

“执法的人不应当对自己行使司法权,也不应当对自己的妻子、儿女、解放自由人行使司法权。”这也是明显的审案回避。该制度也为大多数现代国家的刑诉制度所继承,如我国刑诉法29、31 诸条就规定了审辩双方的身份回避。

二者也对民诉讼的时间作了限制,古罗马法官只在听讼日办案。史料反映,古罗马每9 日一市,集市之日视为节日,不得听讼。而我国古代也有节假日不听讼的传统。唐宋《狱官令》规定:“从立春至秋分,不得奏决死刑。其大祭祀及致斋、朔望、上下弦、二十四气、雨未晴、夜未明、断屠日月及假日,并不得奏决死刑。”由于注重农业,为防止耽误农业耕种,我国古代有在农忙季节中止民事诉讼活动的传统。比如宋朝的“务限法” ,《宋刑统》卷13《户婚律》“臣等参详”条:“所有论竞田宅、婚姻、债负之类,取十月一日以后,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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