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是否可以为P2P担保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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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是否可以为P2P担保
的问题
1.昨天即2013年8月20日,顾问律师告诉我们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不能为P2P提供担保!他给出的理由是: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不能为债权提供担保!如果我们非让非融资想担保公司为P2P提供担保的话,可以由我们单独与其签订担保合同,让其出具保函,为我们与客户签订的那份合同提供担保,而非为P2P的债权提供担保。

另外,他指出我们不能收取费用,理由是只有金融机构提供这种服务才能收取费用,如果我们收取费用(服务费或叫账户管理费)就是非法经营!
2.同样是在昨天,我也请教了我的一个律师朋友,他告诉我的答案也是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不能为P2P提供担保!理由是: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一般的业务是诉讼保全担保、财产保全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工程支付担保、投标担保、联合担保、仓储监管担保等担保业务,都不涉及国家的金融体制和金融信用体系。

但是融资性担保就明确可以从事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等担保,这个业务明显的与国家的金融管控体系存在很强的关联性,所以特别规定融资性担保的业务。

因此,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是否能为P2P提供担保的核心在于理解我国的金融业务是国家控制的特殊性质。

尽管他们的回答都是否定的,我还是有点怀疑,进一步的求证仍在进行中。

注:我们是投资公司,在P2P中是咨询服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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